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帳單分期付款業務約定條款
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建行”)龍卡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申請龍卡信用卡帳單分期付款業務(以下簡稱“帳單分期”),應遵守本約定條款。
一、基本規定
1.帳單分期業務,是指持卡人于到期還款日前向建行申請將其信用卡已出帳單的一定消費交易金額平均分成若干期償還,經建行核準後,由持卡人在約定期限內按月還款,並支付一定手續費的業務。
2.帳單分期僅限卡片狀態正常的建行龍卡信用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請。
3.溢繳款對應的消費和臨時額度對應的消費不能辦理帳單分期。申請帳單分期的金額最低為300元,最高可分期金額以申請渠道的實際展示結果為準。
4.取現交易、分期付款交易、生産經營或投資等非消費領域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購房、股票、期貨及其他股本權益性投資)、延期還款業務、依照《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和《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議》(以下簡稱“《領用協議》”)收取的利息及各項手續費(如信用卡年費、取現手續費、還款違約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費)以及建行不予核準的項目不可申請帳單分期。持卡人實際獲得的帳單分期金額以建行審核結果為準。
5.持卡人實際支付的帳單分期手續費金額以帳單列示為準。持卡人帳單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單利)最高不超過18.2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單利)是根據持卡人現金流計算出內含報酬率後年化而得。內含報酬率IRR是指使未來現金流入量現值等於未來現金流出量現值的折現率。計算公式如下:分期本金= (n為總期數),計算得出月度內含報酬率IRR,由此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單利) =12*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單利)供持卡人評估資金成本時參考,不改變持卡人實際支付的手續費金額,因交易金額、交易時間、還款時間、提前還款等不同可能致實際值與上述參考值存在差異,具體數值以業務實際生效前的展示為準。關於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的含義及示例可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官網信用卡頻道-服務指南-常見問題或通過龍卡信用卡微信公眾號輸入關鍵詞“分期年化利率”查詢了解。
二、持卡人權利和義務
1.持卡人成功辦理帳單分期後,不能對分期金額和期數進行更改。成功辦理當日19:00(不含)前可致電客服與投訴熱線95533申請撤銷;成功辦理當日19:00(含)後不可撤銷,僅可申請提前終止。
2.帳單分期金額佔用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額度,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額度根據每月實際歸還的金額等額恢復。
3.持卡人應按龍卡信用卡帳單列示金額按期歸還欠款。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未按帳單列示全額還款,當期帳單分期應還本金從當期帳單日起計收利息。持卡人每期帳單中列示的分期手續費、分期本金金額全額計入當期最低還款額,如持卡人未按帳單列示歸還最低還款額,還須按信用卡《領用協議》規定支付還款違約金。
4.持卡人賬戶中的溢繳款不能用於提前清償分期付款剩餘本金。
5.持卡人已成功辦理帳單分期,如申請提前終止,經建行確認後為持卡人終止其分期業務,剩餘的未償還本金將一次性計入下一期帳單,持卡人應于該期帳單到期還款日前償還剩餘的全部本金和該期手續費,已收取的分期手續費不予退還。
6.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債務發生下述事項之時視為全部到期,持卡人應當一次性償還全部剩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續費、利息、還款違約金等全部應還款項:
持卡人的龍卡信用卡被停卡,或持卡人主動申請銷戶或要求停卡或挂失不補卡,或持卡人未依約還款,或持卡人不履行與分期付款相關的協議,或持卡人出現債務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規章、《章程》、《領用協議》或有關業務規定;持卡人提供的申請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持卡人拒絕承擔使用信用卡交易産生的風險與責任;持卡人拒絕向建行支付各類費用;自持卡人賬戶發生欠款後第一個帳單日開始計算,連續三個月未還款或還款未達最低還款額;持卡人利用信用卡進行虛假交易;持卡人拒絕或阻礙建行對其收入或信用情況進行調查;持卡人死亡而其財産合法繼承人不繼續履行本約定條款;持卡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産代管人不繼續履行本約定條款;持卡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其監護人不繼續履行本約定條款;持卡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訴訟、仲裁程式或其他法律糾紛,建行認為可能或已經影響或損害建行在本約定條款項下的權益;持卡人的資信情況或還款能力出現其他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調整、收入降低、失業、拖欠其他債務等,足以影響還款能力,已經不再符合建行辦理信用卡條件且未追加建行認可的擔保;持卡人存在導致風險增加的其他情形;建行有正當理由或出於風險管控原因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銀行權利和義務
1.建行有權對持卡人帳單分期的申請進行獨立審核,決定是否通過持卡人的分期申請及分期金額。
2.建行對服務項目或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終止日期、與價格相關的例外條款和限制性條款、諮詢(投訴)的聯繫方式等資訊通過建行網點、網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持卡人明示。建行公告內容構成本約定條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約定條款具有同等效力,持卡人應在充分知曉、理解有關公告內容後接受本服務。
建行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業務需要對本業務條款、費率表及其他費用標準進行變更,或對本業務進行延遲或提前終止,上述調整以網點、網站、電子銀行等方式提前45天以上公告後施行,如涉及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或設立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提前3個月公告。調整內容將於對外公告確定的施行之日起正式施行,持卡人有權在建行公告期間選擇是否繼續使用服務,如果持卡人不願接受建行公告內容,應在建行公告施行前向建行申請終止帳單分期服務;如果持卡人未申請終止相關服務,視為持卡人同意相關調整,變更後的內容對持卡人産生法律約束力。若持卡人不執行變更後的內容,建行有權選擇終止本項服務,並要求持卡人向建行一次性償還剩餘本金、手續費、相應利息、還款違約金等全部應還款項。
3.除本約定條款項下的債務外,持卡人對建行還負有其他債務的,雙方一致同意,如持卡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由建行指定清償順序。
無論持卡人前述債務是主債務還是從債務,無論前述債務是否到期(含提前到期),無論前述債務是否存在單獨或共同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無論持卡人在前述債務項下負擔的輕重(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違約金、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的金額大小),無論前述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間的先後,也無論單筆債務佔總體債務的比例大小,建行均有權根據本款約定要求持卡人按建行指定的順序清償債務,持卡人同意按照建行指定的順序清償債務。
同時,建行有權劃收持卡人在中國建設銀行系統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人民幣或其他幣種的款項用於清償任何一筆到期(含提前到期)債務。
四、其他
1.帳單分期每期應還本金、每期應還手續費自持卡人提交分期付款申請並經建行審批通過後的第一個帳單日起,在每個帳單日按期記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每期應還本金金額等於分期本金總額除以期數,每期應還手續費金額等於分期本金總額乘以對應期數的每期手續費率。每期應還本金、每期應還手續費的計算精確到分位。對於分期本金總額不能被期數整除的,採用四捨五入的方式進行金額拆分,差額在最後一期進行調整。收費標准詳見《帳單分期手續費率標準表》。
2.已出帳單中的消費交易進行退貨處理(包含全額退貨和部分退貨)時,已辦理成功的帳單分期業務不受影響,持卡人應當繼續按本約定條款還款並支付手續費。
3.其他未盡事宜依據《章程》、《領用協議》及分期業務規則執行。持卡人可通過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網站(creditcard.ccb.com)查詢《章程》、《領用協議》及相關業務規則。
如對中國建設銀行産品或服務有疑問、意見或建議,持卡人可通過向中國建設銀行當地網點詳細了解或撥打中國建設銀行95533客戶服務與投訴熱線,進行諮詢與反映。
持卡人承諾:本人已仔細閱讀上述所有條款,並已特別注意字體加黑加粗的內容。中國建設銀行已應本人要求對相關條款予以明確説明,本人對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