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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章程

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總 

第二章  申領

第三章  使用

第四章  計息、還款及賬戶管理

第五章  本行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持卡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適應信用卡業務的發展,為持卡人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龍卡信用卡是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額度內先用款後還款、並可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下同)和境外(含港澳臺,下同)使用的信用支付工具。龍卡信用卡具有消費、取現、轉賬結算等功能,本章程另作限制性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龍卡信用卡按賬戶幣種不同分為雙幣種信用卡和單幣種信用卡;按發卡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其中個人卡分為主卡和附屬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級和産品功能、服務不同分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等;按信用卡組織不同分為VISA卡 、萬事達卡、銀聯卡等;按資訊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晶片卡和磁條晶片複合卡。

第四條  本行、持卡人、擔保人和特約單位及其他相關當事人須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條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詞遵從如下定義: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請信用卡並獲得卡片核發的單位或個人。單位卡持卡人應由其單位指定;個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屬卡持卡人。

信用額度指本行根據持卡人的資信情況等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內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額,包括固定額度、臨時額度、專用額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實際用卡消費、取現或轉賬的日期。

“銀行記賬日”指本行在持卡人發生交易後將交易款項記入其龍卡信用卡賬戶,或根據規定將有關費用、利息等記入其龍卡信用卡賬戶的日期。

“帳單日”指本行每月對持卡人的累計未還消費交易本金、取現交易本金、費用等進行匯總,結計利息,並計算出持卡人當期應還款額的日期。

“到期還款日”指本行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其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的最後日期。

“還款日”指持卡人實際向本行償還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應還款額”指截至當前帳單日,持卡人累計未還的費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總和。

“最低還款額”指本行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的最低金額,包括累計未還消費交易本金、取現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費用、利息、超過信用額度的欠款金額,以及以前月份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總和。

“免息還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費交易的銀行記賬日至還款日之間的時間。

“超限費”指當持卡人累計未還用款金額超過本行為其核定的信用額度時,按規定應向本行支付的費用。

“滯納金”指當持卡人未在到期還款日(含)前還款或還款金額不足最低還款額時,按規定應向本行支付的費用。

 

第二章   

 

第六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償還能力的自然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文件申領個人卡主卡,還可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必須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許可)申領附屬卡。每張主卡最多可申請三張附屬卡。主卡持卡人可隨時申請登出附屬卡。

附屬卡所有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均記入主卡賬戶,由主卡持卡人承擔全部還款責任;主卡持卡人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附屬卡持卡人對所欠銀行款項互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附屬卡持卡人只對其所持附屬卡發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並具有償還能力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可憑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申領單位卡。單位卡持卡人須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書面指定。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項均記入該單位龍卡信用卡賬戶內,由單位承擔還款責任。單位可隨時申請登出持卡人用卡資格或變更持卡人。

第八條  申請人申領龍卡信用卡須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確、完整地填寫申請表,提供本行要求的有關證明材料,交本行審核。申請人應對申請表填寫內容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本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及證明材料等對申請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審查。本行也可要求申請人提供保證人擔保、質押擔保或交存一定數量的保證金。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質物僅限憑證式國庫券或本行開具的定期存款權利憑證等本行認可的質物。

第十條  對申領單位卡的,本行根據申請單位的資信情況等核定其總信用額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額度由申請單位在其總信用額度內確定,本行核批;對申領個人卡的,本行根據主卡申請人的資信情況等核定其信用額度,如申領附屬卡,附屬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額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額度內單獨確定其信用額度。本行為持卡人設立人民幣及/或外幣賬戶,可供持卡人選擇的外幣賬戶種類由本行指定。

 

第三章  使 

 

第十一條  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用卡權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龍卡信用卡卡片後,應及時辦理開卡,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簽名欄內簽署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常用簽名,並在用卡交易時使用此簽名。因卡片未按本規定簽名導致的交易責任及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二條  持卡人在境內外的消費、取現、轉賬等交易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行、特約單位及信用卡組織或公司等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持卡人憑卡面上信用卡組織或公司的標識(包括但不限于VISA、萬事達卡、銀聯),可在境內外帶有該受理標識的特約單位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約單位消費,在境內外該信用卡組織或公司、本行指定的取現網點或帶有其受理標識的ATM上取現,並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單位卡在境內不能提取現金。

第十四條 持卡人在境外帶有VISA、萬事達卡等信用卡組織或公司受理標識的特約單位消費時無須輸入密碼或出示身份證件,在境外帶有銀聯受理標識的特約單位消費或境內連線消費時須按預先與本行的約定輸入或無須輸入密碼,在境內壓單消費時須出示身份證件;在境外取現網點提取現金時鬚根據要求出示身份證件,在境內取現網點連線提取人民幣現金時須輸入密碼,壓單提取人民幣現金時須出示身份證件;在ATM上提取現金須輸入密碼。交易成功後,應在相關單據上簽署與卡片背面相同的簽名。

第十五條  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相應産生的電子資訊記錄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不憑密碼進行的交易,則記載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網際網路(INTERNET)上交易、電話/傳真交易及郵購交易除外。

第十六條  持卡人取現産生的欠款金額不得超過本行為其核定的信用額度的一定比例。

第十七條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遺失、被竊或遭他人佔用,應立即通過本行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或網上銀行等方式辦理挂失,挂失經本行確認後即時生效。自挂失生效後發生的非持卡人所為而造成的債務和損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擔,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債務和損失除外: 持卡人未辦妥挂失手續前發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本行調查情況遭持卡人拒絕,遺失或被竊信用卡無持卡人簽名。

第十八條  本行對龍卡信用卡設定有效期,過期後卡片不能繼續使用,但其賬戶下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有效。本行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動換卡服務,在有效期屆滿前將新卡直接郵寄至持卡人的帳單地址。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換卡,應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個月前通過本行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或本行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與合作單位、信用卡組織/公司終止合作,導致無法用卡的,本行將視情況發放其他同信用等級卡片。

 

第四章  計息、還款及賬戶管理

 

第十九條  持卡人在帶有銀聯受理標識的特約單位、ATM及本行指定的營業網點進行消費或取現交易時,交易款項及相應的費用、利息記入人民幣賬戶;在帶有VISA、萬事達卡等信用卡組織或公司受理標識的特約單位、取現網點或ATM進行消費或取現交易時,交易款項及相應的費用、利息記入外幣賬戶。

第二十條  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其當期對帳單上本期發生的消費交易款項享受自銀行記賬日至還款日期間的免息待遇。免息還款期最長為50天。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不能或不願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可按不低於最低還款額的任意金額還款,但應還款中的消費交易款項不再享受免息還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額度內提取現金不享受免息還款待遇。本行對持卡人不符合免息還款條件的交易款項、費用等從銀行記賬日開始計算利息,按月計收複利。

第二十二條  本行對持卡人信用卡賬戶中的存款不計付利息。

第二十三條  單位卡持卡單位償還外匯欠款的,須從其單位外匯賬戶轉賬存入,該外匯賬戶的開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在其收支範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償還人民幣欠款的,須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不得直接以銷貨收入或現金存入。

第二十四條  個人卡持卡人償還外匯欠款的,須以其持有或按規定購買的外幣現鈔存入或從其在本行開立的外匯賬戶轉賬存入;償還人民幣欠款的,須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從其在本行開立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若從單位存款賬戶轉入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持卡人選擇約定賬戶還款方式的,本行將於到期還款日從其指定的在本行開立的存款賬戶中扣收相應的款項,用於歸還其龍卡信用卡賬戶欠款。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償還帳單所列明的款項時,按照費用、利息、取現交易(含轉賬交易)本金、消費交易本金的順序逐項抵償其欠款。

第二十七條  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申請登出該單位部分單位卡或個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請登出附屬卡,應預先通知本行並將申請登出的卡片剪斷磁條銷毀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單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內或到期後不再使用卡片的,應在償還賬戶所有欠款後向本行提出賬戶結清申請並將同一賬戶下所有卡片剪斷磁條銷毀處理,本行在受理賬戶結清申請45天后為其辦理正式結清手續(卡片到期已超過45天的除外)。單位卡結清賬戶時,賬戶內剩餘的人民幣資金轉回其基本存款賬戶,外匯資金轉回相應的外匯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五章  本行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本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情況、向任何有關方面查核申請人的有關資料,有權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擔保,並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發卡的種類及信用額度。對未批准的申請,本行無須向申請人説明理由,並有權保留有關申請材料不予退還。

第三十條  本行有權按照公佈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收取費用,有權根據適用法律調整龍卡信用卡的收費項目及其收取標準和收取方式,如有變動,以本行最新公告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行有權根據持卡單位或持卡人的資信變動情況、用卡情況或其他因素,對單位卡持卡單位的總信用額度或個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額度或卡片等級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卡片登出或賬戶結清後,本行保留對該卡片在此後發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導致的有效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的追索權。

第三十三條  若持卡人未依約還款或者有違規、欺詐行為,本行有權選擇採取如下一種或幾種措施:自行或委託第三方通過信函、短信、電子郵件、電話、到府、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該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龍卡信用卡使用;要求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處置其保證金或質物;從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收,必要時有權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或採取其他相應的追索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本行有權基於持卡人資信狀況下降等原因或為維護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等目的,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龍卡信用卡;持卡人如有利用龍卡信用卡進行欺詐等惡意行為或存在其他風險,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章程和領用協議約定的,本行有權暫停其卡片使用或採取其他風險控制手段,採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時可提請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行有權依照有權機關的指令,查詢或凍結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

第三十六條  本行為持卡人的交易累計積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務的,本行保留變更積分累計規則、增值服務種類及內容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本行可通過信函、短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持卡人發送對帳單、其他與本行相關的資訊。

第三十八條  因供電、通訊、網路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本行原因導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對因此而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對於在交易過程中,因暫時的網路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本行有權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行有權根據規定將持卡人的資信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披露。

第四十條  本行應書面或通過本行網站等提供龍卡信用卡使用的有關資料,包括章程、領用協議、使用指南、收費項目及標準等。

第四十一條  本行應設立24小時客戶服務電話,向持卡人提供業務諮詢、賬戶查詢、投訴受理及挂失辦理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  對有交易、費用發生,或雖未發生交易或費用但賬戶有未償餘額的持卡人,本行應在其每月帳單日結計其賬務,並以寄發對帳單等方式將其賬務情況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對賬務變動情況有疑義而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的,本行應及時給予答覆。

第四十三條  本行有權使用、處理申請人和持卡人的個人資料,但應對該資料保密,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本行與申請人或持卡人另有約定除外。

 

第六章  持卡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持卡人有權享有本行承諾的各項服務,監督其服務品質,並對不滿意的服務進行投訴。

第四十五條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後,有權向本行索取對帳單(自索取日起前三個月內的對帳單免費),或通過本行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賬務變動情況;對賬務變動情況有疑義的,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本行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必要時還可申請調閱簽購單的服務,如調閱簽購單後查明交易確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須按本行的規定支付簽購單調閱手續費。

第四十六條  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還款記錄良好而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後不願調高信用額度,有權要求本行恢復其原有信用額度。但持卡人對已發生的有效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負有清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持卡人應當知悉龍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及標準等。

第四十八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龍卡信用卡及其卡片資訊、密碼、交易憑證等,不應將卡片、密碼等相關資訊泄漏給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導致的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如卡片遺失或被盜,應立即通過本行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或本行網站辦理挂失。

第四十九條  龍卡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轉讓或轉借信用卡而導致的經濟責任及産生的風險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五十條  持卡人應在本行認可的安全網路環境下使用信用卡在網際網路(INTERNET)上進行交易。

第五十一條  持卡人對其龍卡信用卡賬戶正式結清前發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均負有清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持卡人應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額度內用款,並在到期還款日(含)前以欠款的相應幣種償還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持卡人選擇約定賬戶還款方式的,應當在指定還款賬戶中保留足夠的餘額。

第五十三條  持卡人與商戶之間發生的任何交易糾紛,均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本行不承擔任何責任,持卡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向本行償還所欠款項。

第五十四條  持卡人不得利用龍卡信用卡通過虛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資金。

第五十五條  持卡人用卡後應妥善保管交易憑證,以防卡片資料被他人盜取;注意查收對帳單,如未按時收到對帳單,應及時查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對帳單為由拒絕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應的滯納金、利息等)。

第五十六條  如持卡人個人資料、聯繫地址、通訊方式或指定的對帳單寄送地址等發生變動,應在變動後立即通過本行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或以本行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則,由此産生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五十七條  本行根據有權機關的凍結指令凍結持卡人信用卡賬戶的,如賬戶凍結期間因非本行的原因導致仍有交易發生的,持卡人對相應欠款仍負有清償責任。

 

第七章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領用協議和申請表中各項規定執行。持卡人用卡交易過程中涉及境外機構的,有關爭議處理按照VISA、萬事達卡、中國銀聯等信用卡組織或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中國建設銀行制定並負責解釋。中國建設銀行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對本章程進行的修改,經批准公佈後即為有效,無須另行通知。

第六十條  中國建設銀行以合法方式發佈的公告均同樣適用於龍卡信用卡申請人及持卡人。如該公告與本章程相關內容不一致的,以發佈在後的為準。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中國建設銀行龍卡雙幣種信用卡章程》、《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人民幣信用卡章程》同時廢止。本章程自然適用於原龍卡信用卡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