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週三稍晚發佈修訂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取消來華設立機構的外國銀行總資産要求、取消人民幣業務審批,並對經營人民幣業務應符合的審慎性要求進行明確。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並稱,細則還調整外國銀行分行生息資産指標要求、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實施合併考核、優化外國銀行分行流動性比例指標考核等,持續推動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進程。
2019年10月15日,國務院發佈第720號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為配合條例的修改實施,落實銀行業開放措施,銀保監會修訂完善了與條例配套的細則。
以下為細則對照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 在條例允許外國銀行可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子行與分行的基礎上,規定同時設立子行和分行應當具備的條件,並增加相應監管要求。
* 根據條例修改情況,相應取消人民幣業務審批及來華設立機構的外國銀行總資産要求的內容。
* 考慮到《條例》將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定期存款由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修改為每筆不少於50萬元,而外國銀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中國的存款保險,因此增加規定,外國銀行分行在開辦存款業務時應向客戶充分披露存款保險資訊。
* 根據條例授權,修改外國銀行分行生息資産指標具體要求,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應按不低於公眾負債額的5%持有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産。當外國銀行分行持有銀保監會指定的生息資産餘額達到營運資金的30%時可以不再增持。
* 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實施合併考核。對原《細則》相關條款進行相應調整,將生息資産比例、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流動性比例的考核方式從單家考核調整為境內分行合併考核。
來源:路透中文網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