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産品要素
産品名稱 |
利得盈2012年第94期人民幣債券型保本理財 |
産品編號 |
ZH012012094064D01 |
産品類別 |
保本浮動收益型 |
內部風險評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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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客戶類別 |
保守型、收益型、穩健型、進取型、積極進取型個人客戶 |
本金及收益幣種 |
投資本金幣種:人民幣 兌付本金幣種:人民幣 兌付收益幣種:人民幣 |
發售規模 |
規模下限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上限不超過20億元人民幣 |
投資期限 |
64天 |
産品募集期 |
2012年8月28日 |
投資起始日 |
2012年8月29日 |
投資到期日 |
2012年11月1日 |
計息規則 |
1.投資期內按照單利方式,根據客戶的投資本金金額及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如實際年化收益率可達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計算收益。 2.募集期內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計息,募集期內的利息不計入投資本金。 3.投資到期日至兌付日不計算利息。 |
産品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
3.40% |
投資起始金額 |
5萬元 |
投資金額遞增單位 |
1千元 |
提前終止權 |
投資者無提前終止權,中國建設銀行有提前終止權 |
附屬條款 |
不具備質押等功能 |
稅款 |
中國建設銀行不負責代扣代繳投資者購買本産品的所得稅款。 |
二、投資管理
1、基礎資産構成及運作方式
中國建設銀行作為理財産品受託人,代表理財産品將募集資金投資于銀行間債券市場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回購、同業存款等,以及其他監管機構允許交易的金融工具。
2、參與主體
産品發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財資産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理財收益説明
1、理財收益風險
(1)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需謹慎。本説明書有關預期收益率、預期最高收益率的表述不代表投資者到期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中國建設銀行對本理財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2)本産品為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産品,中國建設銀行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
(3)産品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測算依據:根據客戶風險承受程度,中國建設銀行借助國內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設置了相應的投資組合,通過管理該投資組合,測算出本産品預期年化收益率約為3.45% ,再扣除我行固定託管費用0.05%,産品的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為3.40%。如果産品實際獲得的收益率達到産品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則對於超出3.40%以上的部分將作為銷售管理費,由産品發行人收取。
(4)風險示例:
如果基礎資産項下義務每人平均按時足額履行其義務,投資者將按照約定的預期最高收益率獲得收益;如果基礎資産項下義務人未按時足額履行其義務,則投資者將面臨收益損失、甚至收益為零的風險。
2、投資者所得收益
(1)收益計算方式:投資者收益=理財金額×産品實際獲得的收益率×實際理財天數/365。但若産品實際獲得的收益率超過3.40%的,前述公式中的“産品實際獲得的收益率”按3.40%計算。
(2)計算示例:
假設投資本金5萬元,實際理財天數64天,産品實際獲得的收益率3.40%,則投資者收益=50000×3.40%×64/365≈298.08元(四捨五入)
上述示例採用假設數據計算,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需謹慎。
四、費用及其收取方式
産品託管費率:0.05%;産品運作期間,理財産品的託管費用以産品名義金額(即産品募集資金)為基礎計提。産品到期後,託管費用將從産品中直接扣除。
産品銷售費:如果産品實際獲得的收益率達到産品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則對於超出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以上的部分將作為銷售管理費,由産品發行人收取。
五、本金及收益兌付
1、持有到期時理財産品的本金及收益支付:
投資者本金及收益於産品到期日後的三個工作日內返還客戶約定賬戶(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産品到期日至兌付日之間不計付利息及投資收益。
2、提前終止時理財産品的本金及理財收益支付:
如中國建設銀行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則在提前終止日後的三個工作日向投資者支付理財産品的本金及投資收益。
3、非正常情況下理財産品的本金及理財收益的延期支付
如基礎資産無法及時、足額變現,中國建設銀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向投資者延遲兌付或者分次兌付,並於發生上述情形後的2個工作日內在中國建設銀行網站公告兌付方案。
六、理財産品的認購、申購及贖回
1、認購
(1) 本理財産品規模:産品發行下限為1億元人民幣,上限為20億元人民幣。
(2) 本理財産品募集期間,市場發生重大變動或突發性事件時,經中國建設銀行合理判斷難以按照約定向投資者提供本産品時,為保護投資者利益,中國建設銀行有權確定本産品不成立,並將在募集期限屆滿後五個工作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投資款項。在産品募集期間,如募集資金總額已達到規模上限,則建行有權利但無義務停止本理財産品認購或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産品規模上限。
2、本理財産品的申購和贖回
本理財産品成立後不開放申購和贖回。
七、提前終止
1、在本産品投資期間,投資者無提前終止權,如出現如下情形,中國建設銀行有權但無義務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一旦中國建設銀行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將提前兩個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資者,並在提前終止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返還理財本金及應得收益,應得收益按實際理財期限計算:
(1)如遇國家金融政策出現重大調整並影響到本理財産品的正常運作時,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
(2)因市場發生極端重大變動或突發性事件等情形時,中國建設銀行有權相應提前終止本理財産品。
2、提前終止時收益計算示例:
假設投資本金5萬元,實際理財天數5天,産品實際獲得的收益率3.40%,則投資者收益=50000×3.40%×5/365≈23.29元(四捨五入)
上述示例採用假設數據計算,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需謹慎。
八、資訊披露
1、中國建設銀行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網站(www.ccb.com)發佈産品以下相關資訊:在産品成立、正常終止或發生對産品産生重大影響之情形後的3個産品工作日內發佈産品成立、産品終止、重大影響事件等資訊;如産品發生延遲兌付或者分次兌付,于發生上述情形後的2個工作日內公告兌付方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十五日(遇節假日順延)後準備上個季度本産品的市場表現情況及/或相關材料;如中國建設銀行行使提前終止權,則需在終止日前兩個工作日公佈《終止通知》。請投資者注意及時在上述網站上自行查詢。
2、投資者同意中國建設銀行通過上述網站進行本産品的資訊披露,如因投資者未及時查詢而産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時獲知資訊而錯過資金使用和再投資的機會等)全部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3、中國建設銀行為投資者提供理財産品相關帳單資訊。本産品存續期間的每月第七個工作日後,個人投資者可憑本人身份證件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産品客戶協議書》(代理查詢者還需同時提供代理人身份證件)在購買本理財産品的原中國建設銀行營業網點列印理財産品相關帳單資訊;機構投資者可憑交易賬戶對應的開戶印鑒、有效機構證件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産品客戶協議書》在購買本理財産品的原中國建設銀行營業網點列印理財産品相關帳單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