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證券、期貨經紀;二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投資諮詢;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四證券承銷與保薦;伍證券資産管理;六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管理;七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證券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保險、再保險;二保險代理;三保險經紀;四保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保險類業務活動。
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業務的一種,儘管非法集資的名義變化多樣,但其實質仍屬於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二、什麼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以下四個特徵: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否向社會公開宣傳,是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重要區別。
三、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常見種類和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行銷、生産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伍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産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産等資産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臵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⑾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⑿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四、非法集資有哪些常見手段?
一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二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産業政策、支援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三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伺服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部落格、論壇等網路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資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四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五、非法集資活動對社會有什麼危害?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於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蕩。由於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六、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未經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七、社會公眾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活動?
社會公眾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