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企業和職工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企業年金方案一旦經職代會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是企業集體合同的一部分。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範圍;
(二)資金籌集方式;
(三)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
(七)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八)中止繳費的條件;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