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比例規定
發佈時間:2009-11-02
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七條中規定:企業年金基金可以投資的産品有:
(1)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産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産的20%;
(2)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券等固定收益類産品及可轉換債券、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産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産的20%;
(3)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産品及投資性保險産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産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産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