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在徵信活動中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答:個人徵信的對像是個人,也就是您。作為數據主體,您擁有以下權利:
知情權。您有權知道徵信機構掌握的關於您自己的所有資訊,知曉的途徑是到徵信機構去查詢您的信用報告。很多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個人擁有知情權,部分國家的法律還規定,個人每年至少可以從徵信機構免費獲得一份自己的信用報告。
異議權。如果您對自己信用報告中的資訊有不同意見,可以向徵信機構提出來,由徵信機構按程式進行處理。
糾錯權。如果經證實,您的信用報告中所記載的資訊存在錯誤,您有權要求數據報送機構和徵信機構對錯誤資訊進行修改。
司法救濟權。如果您認為徵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中的資訊有誤,損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向徵信機構提出異議後問題仍不能得到滿意解決,您還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用法律手段維護您個人的權益。
此外,任何人都有重新開始建立信用記錄的機會。逾期還款等負面資訊不是永遠記錄在個人信用報告中的,《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徵信機構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以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超過7年的個人犯罪記錄,所以這些負面記錄也不會跟隨一您輩子。因此,永遠不要氣餒,任何人都可以重新開始建立信用記錄,從頭再來。
作為個人徵信的主體,您需要承擔如下義務:
提供正確的個人基本資訊的義務。您在辦理貸款,申請信用卡,繳納水電費時,應向商業銀行提供正確的個人基本資訊。
及時更新自身資訊的義務。如果您的身份資訊、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等個人資訊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相關機構,相關機構會進行資訊的及時更新。
關心自己信用記錄的義務。您要主動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發現錯誤要及時向徵信機構提出更正。信用報告中的資訊準確與否,跟您是否關心自己的信用記錄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