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後把銀行賬戶賣給其他人,或者從別人那購買銀行賬戶會有什麼後果?
答:為了有效打擊電信詐騙行為,根據《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261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如果您(貴單位)存在本人或組織他人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賬戶,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而且上述行為被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銀行將在5年內暫停您(貴單位)銀行賬戶的非櫃面業務,3年內不得再為您(貴單位)新開立賬戶。同時人民銀行還會將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資訊移送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並向社會公佈。因此,為了保證您(貴單位)正常使用銀行服務,避免造成不良信用記錄,請您(貴單位)務必保管好自己的賬戶,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
2.據説有些情況下銀行會拒絕開戶,都包括哪些情形?
答:根據《通知》要求,為了加強對異常開戶行為的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行可能無法為您(貴單位)開戶:
(1)對單位和個人身份資訊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
(2)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同時或者分批開立賬戶的。
(3)有明顯理由懷疑開立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答:您(貴單位)在我行櫃面辦理轉賬業務不受限額和筆數控制。除了自動櫃員機渠道非同名轉賬業務之外,其他非櫃面渠道轉賬業務的確有限額要求。在您(貴單位)新開通功能時,我行會與您(貴單位)簽訂協議,約定非櫃面渠道向非同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超出限額和筆數的,您(貴單位)可以到我行櫃面辦理。
答: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不法分子用於開展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的作案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並納入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涉案賬戶”名單的,銀行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
根據監管部門規定,如是公安機關認定的涉案賬戶,銀行會中止賬戶服務,若客戶對公安機關的認定結果有疑義,請及時聯繫公安機關進行確認。我行將通過短信或電話方式進行通知,對公客戶接到通知後於3個自然日內攜帶全套開戶資料、涉案賬戶開戶人名下其他賬戶的開戶申請書和預留印鑒(客戶留存聯)到開戶網點核實身份。經櫃臺人工核實後,可恢復除涉案賬戶外的其他賬戶業務。
5.發現被冒名開戶如何處理?
答:客戶確認賬戶為他人冒名開立的,應配合向銀行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並同意銷戶的聲明,銀行予以銷戶處理。
6.據説對單位開戶會審慎核實,具體包括哪些?
答:按照監管要求,銀行應加強單位開戶的審慎核實。如單位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經我行核實單位註冊地址不存在或者虛構經營場所的,我行將不再為貴單位新開賬戶。
我行將定期對已開立賬戶的單位進行排查,如發現單位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我行將暫停貴單位賬戶的支付業務,請積極配合我行辦理銷戶。
如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單位經營規模及業務背景等情況不清楚、註冊地和經營地均在異地等異常情況,我行將加強對貴單位開戶意願的核查,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面簽並留存視頻、音頻資料等,請貴單位理解並予以配合。
7.“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暫停該賬戶的非櫃面業務。”其中“開戶之日”和“交易記錄”如何認定?
答:自2016年10月1日起新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我行將暫停該賬戶的非櫃面業務,經我行核實開戶人身份後,可恢復賬戶功能。
對於單位賬戶“無交易記錄”的標準,參照人民銀行對於單位久懸賬戶的認定標準。
8.什麼情況下需要對銀行預留手機號碼進行更新?
答:根據《通知》要求,我行將逐步建立手機號碼與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的一一對應關係,對多人使用同一手機電話號碼開立和使用賬戶的情況,我行將進行排查清理。如貴單位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財務主管或授權代理人在我行預留的手機號碼同時在多人名下的賬戶使用或記錄,請貴單位到我行開戶網點進行修改和確認,並作出合理性説明,如果您(貴單位)無法證明合理性,我行將暫停對應賬戶的非櫃面業務,在您(貴單位)到我行核實身份並作出合理性説明後再恢復賬戶功能。因此,建議您(貴單位)對您名下賬戶在我行的預留電話進行查詢,如果符合以上條件,請儘快到我行網點核實並説明情況,以免相關銀行賬戶的使用受到影響。
答:為加強單位賬戶實名制管理,我行依託分支機構網路,進一步優化了賬戶業務流程,建立了跨機構的單位客戶賬戶業務的代理見證機制。開戶機構(委託行)為單位客戶辦理本外幣賬戶的開立、變更(含印鑒變更)、銷戶及年檢等業務時,可以委託本行其他分支機構作為見證機構(代理行)進行見證核實的業務。代理見證的事項包括:單位的開戶意願、單位的賬戶業務證明文件、單位的經營場所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