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銀行公司機構首頁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境外商業類機構投資者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市業務流程,除現券交易外,境外投資者還可基於套期保值需求開展債券借貸、債券遠期、遠期利率協議及利率互換等交易;不過對於回購交易仍未完全放開,僅有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和參加行可開展債券回購交易。
相關業務流程並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市匯入的本金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資金如需匯出,可以人民幣匯出,也可在境內兌換為外幣後匯出,匯出的資金幣種結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
境外機構投資者累計匯出外匯和人民幣資金的比例應與累計匯入外匯和人民幣資金的比例保持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首筆匯出可不按上述比例,但匯出外匯或人民幣金額不得超過累計匯入外匯或人民幣金額的110%。
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中國央行要求,在中國境外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産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上述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面對客戶發行的投資産品,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國央行認可的其他中長期機構投資者。
中國央行鼓勵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中長期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並對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本次央行還首次明確了境外投資者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市的稅收政策,其中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市投資國債和地方政府債券,所獲利息收入和轉讓價差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均免徵增值稅;對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所得稅,對轉讓價差收入暫不徵收所得稅。
除國債和地方政府債之外,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市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應照章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和6%的增值稅;對轉讓價差所得,暫不徵收10%的企業所得稅,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徵增值稅。
目前境外投資者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市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境外投資者直接入市(CIBM),這種方式下境外投資者須委託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市結算代理人完成備案、開戶等手續。
而另外一種則是“債券通”機制,無需到內地相關機構辦理開戶事宜,可直接依靠內地與香港的基礎設施互聯和多級託管來“一點接入”銀行間債市。
中國央行今年6月在推出“債券通”(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時表示,“北向通”境外投資者可以進行債券現券交易。未來將逐步擴展到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交易。
來源:路透中文網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