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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上海5月17日-中國證券時報週四報導,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評價體系有望由“證券公司分類結果、債券承銷業務能力以及債券承銷業務品質”三大類評價指標構成。目前此分類評價管理標準尚在徵求意見之中。
報導援引投行人士稱,監管部門之所以針對券商開展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實施分類管理,目的是切實保護債券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司債券市場秩序,防範公司債券信用風險和承銷風險。
“以後券商從事公司債券承銷業務,需要接受分類管理評價,新規之下,贏家通吃,中小投行基本上很難擔任公司債項目主承銷商。”報導援引投行人士稱。
三大類評價指標具體來看,證券公司分類結果指標,即是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的分類結果,進行評價。主要反映券商的風險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力和持續合規狀況;債券承銷業務能力指標主要反映券商在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債券承銷業務的業務規模和市場影響力,包括債券主承銷項目數、債券承銷金額、債券承銷業務收入三類指標。
債券承銷業務品質指標主要反映券商在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債券承銷業務的項目申報品質、資訊披露、後續督導、社會效益、服務水準和運作規範性等方面情況,包括規範運作指標、社會效益指標和基礎評價指標。
報導指出,根據券商分類管理評價得分高低,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較差三類。證監會綜合考量市場風險狀況以及券商公司債券承銷總體品質等因素,事先確定評價期內優秀、良好、較差三類券商的比例。評價結果使用方面,兩年之內,至少一年分類評價結果達到“良好”,券商才能夠擔任公司債券項目主承銷商;連續兩年未達到“良好”,則不能繼續擔任公司債券項目主承銷商。
此外,在主承銷商資格恢復機制方面,因連續兩年在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評價中未達到良好而不能擔任公司債券主承銷商的券商,在其後的券商分類結果達到AA級別或以上後,可以恢復擔任公司債券主承銷商。
數據顯示,從2015年至2017年,交易所公司債券市場迅速發展,累計發行7.3萬億元,券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隨之快速增長,公司債券業務品質問題也逐步顯現。
中國證券業協會去年曾發出通知,提高券商作為公司債主承銷商的門檻,分類結果最近兩年中至少有一年為A級別或A級別以上的證券公司,方有資格成為公司債主承銷商。(完)
來源:路透中文網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