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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廈金罰決字〔2023〕11號
被處罰當事人
一、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
二、李兵(時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禾支行行長)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未執行監管要求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
一、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市分行罰款40萬元
二、對李兵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廈門監管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