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當事人名稱 (姓名) |
行政處罰決 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行政處罰內容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
作出行政處 罰決定日期 |
備註 |
1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
青人銀罰決字〔2023〕2號 |
未按規定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備案;相關人員不具備反假專業能力;未按規定對異議資訊進行標注;未按規定開展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未按規定重新識別客戶;未按規定對異常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排除理由不合理,或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不完整。 |
警告,並處罰款173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 |
2023年 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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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張某某(時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數據管理部副總經理) |
青人銀罰決字〔2023〕3號 |
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未按規定對異議資訊進行標注 |
罰款7.1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 |
2023年 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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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劉某某(時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個人金融部總經理) |
青人銀罰決字〔2023〕4號 |
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未按規定開展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 |
罰款4.1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 |
2023年 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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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賀某某(時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普惠金融部副總經理) |
青人銀罰決字〔2023〕5號 |
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未按規定重新識別客戶 |
罰款4.1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 |
2023年 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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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雷某某(時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反洗錢中心副主任) |
青人銀罰決字〔2023〕6號 |
對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以下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未按規定對異常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排除理由不合理,或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不完整 |
罰款1.6萬元 |
中國人民銀行青海省分行 |
2023年 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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