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第四條規定:殘缺、污損人民幣的兌換分“全額”、“半額”兩種情況。
(一)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圖案、文字能夠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全額兌換。
(二)能辨別面額,票面剩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圖案、文字能按原樣連接的殘缺、污損人民幣,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紙幣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額的一半兌換。
(三)兌付額不足一分的,不予兌換;五分按半額兌換的,兌付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