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戶:
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擬於2020年5月8日(含)起,調整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乾元-天天尊享”(按日開放型)人民幣非保本理財産品風險揭示書及産品説明書,具體如下:
一、調整北京市分行“乾元-天天尊享”(按日開放型)人民幣非保本理財産品風險揭示書中的客戶提示語句
原客戶提示語句:“本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産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請您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産品存續期內任一産品工作日的指定時段均可接受申購/追加投資/贖回申請(超過單個客戶累計贖回限額的贖回申請除外、鉅額贖回時請以公告為準)。産品內部風險評級級別為三盞警示燈,風險程度屬於中等風險。最不利情況下,基礎資産無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客戶將損失全部本金。産品適合於穩健型、進取型及積極進取型客戶。”
調整後:“本産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産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本産品任何預期年化收益率、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用語,不代表客戶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中國建設銀行對本産品的任何收益承諾。請您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産品存續期內任一産品工作日的指定時段均可接受申購/追加投資/贖回申請(超過單個客戶累計贖回限額的贖回申請除外、鉅額贖回時請以公告為準)。
本産品內部風險評級級別為三盞警示燈,風險程度屬於中等風險。産品適合於穩健型、進取型及積極進取型客戶。最不利情況下,基礎資産無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客戶將損失全部本金。客戶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本産品。”
二、調整和完善北京市分行“乾元-天天尊享”(按日開放型)人民幣非保本理財産品説明書中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
調整後:“本産品所募集的全部資金歸集一併運用,投資于:現金類資産、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標準化固定收益類資産、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股權類資産以及其他符合監管要求的資産組合。
1.現金類資産: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放同業等。
2.貨幣市場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交易所協議式回購等。
3.貨幣市場基金
4.標準化固定收益類資産:包括但不限于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定向債務融資工具(PPN)、資産支援證券(ABS)、資産支援票據(ABN)等;
5.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
6.股權類資産
7.其他符合監管要求的資産
各類資産的投資比例為:現金類資産0%-80%,貨幣市場工具0%-80%,貨幣市場基金0%-30%,標準化固定收益類資産0%-80%,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0%-80%,股權類資産0%-80%,其他符合監管要求的資産組合0%-80%。具體各類型資産比例為:活期存款0%-90%,定期存款0-50%,質押式回購0%-80%,買斷式回購0-50%,交易所協議式回購0-30%,貨幣市場基金0%-30%,國債0-50%,可轉換債券0-30%,其餘標準化固定收益類資産0%-80%,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0%-80%,股權類資産0%-80%,其他符合監管要求的資産組合0%-80%。
從投資實踐出發,秉持著為投資者負責的原則,上述投資比例可在0%-20%的區間內進行浮動;非中國建設銀行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中國建設銀行在流動性受限資産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將理財産品投資比例調整至符合要求;若超出該浮動範圍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産生重大影響,中國建設銀行將進行資訊披露,並將積極採取措施進行調整使投資比例回歸至約定區間。
在資産管理過程中,遇市場變化導致資産投資比例暫時超出上述區間且中國建設銀行認為可能對客戶收益産生重大影響時,中國建設銀行將及時調整至上述比例範圍。中國建設銀行有權對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進行調整,並於調整前2個産品工作日進行公告。如客戶不接受的,可按本産品説明書的約定贖回本産品。
中國建設銀行秉承價值投資的理念,通過資産組合管理實現本産品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的平衡。本産品基礎資産均經過中國建設銀行內部審批流程篩選和審批,達到可投資標準。”
三、新增北京市分行“乾元-天天尊享”(按日開放型)人民幣非保本理財産品説明書中的投資合作機構
增加:“(3)建信保險資産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職責:根據合同約定對受託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
(4)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主要職責:根據合同約定對受託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
四、調整北京市分行“乾元-天天尊享”(按日開放型)人民幣非保本理財産品説明書中的鉅額贖回公告規則
原規則:“發生鉅額贖回時,若中國建設銀行根據本産品當時運作狀況認為,為兌付客戶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資産變現可能使所投資的資産價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則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拒絕觸發鉅額贖回條款的贖回申請,並於該産品工作日進行公告,客戶可于下一産品工作日申請贖回。
發生鉅額贖回時,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暫停接受客戶新的贖回申請,並於該産品工作日進行公告,客戶可于公告披露的産品工作日申請贖回。”
調整後:“發生鉅額贖回時,若中國建設銀行根據本産品當時運作狀況認為,為兌付客戶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資産變現可能使所投資的資産價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則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拒絕觸發鉅額贖回條款的贖回申請,並於該産品工作日後3個産品工作日內進行公告,客戶可于下一個産品工作日重新申請贖回。
發生鉅額贖回時,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暫停接受客戶新的贖回申請,並於該産品工作日後3個産品工作日內進行公告,客戶可于下一個産品工作日申請贖回。”
五、新增北京市分行“乾元-天天尊享”(按日開放型)人民幣非保本理財産品説明書中的産品資産估值説明
增加:“四、産品資産估值
(一)資産估值原則
1.適配性原則。金融資産的公允價值確定方法應與理財産品的類型相匹配。
2.審慎性原則。審慎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産的公允價值時,不高估公允價值收益,不低估公允價值損失。
3.充分披露原則。根據金融資産性質、重要性及複雜程度等因素,充分披露公允價值相關資訊。
4.清晰性原則。估值方法應清晰明瞭,便於理解和應用,能清晰反應金融資産的性質。
(二)資産估值方法
1.現金類資産
現金類資産採用成本法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內逐日計提利息。
貨幣市場工具以協議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內逐日計提利息。
3.貨幣市場基金
按基金管理公司公佈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萬份收益計提紅利。持有的基金處於封閉期的,按照最新公佈的份額凈值估值。
4.標準化固定收益類資産按照資産持有目的採用成本法和公允價值法估值。
5.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採用成本法估值。
6.股權類資産採用成本法估值。
7.其他符合監管要求的資産,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按成本法估值;具備活躍交易市場且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按公允價值估值。
8.産品管理人和産品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産品資産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上述資産凈值時,産品管理人有權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在任何情況下,産品管理人與託管人所共同認可的估值方法均視為客觀、公允的估值方法。該産品估值均以産品公佈的估值結果為準。
9.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三)暫停估值
當産品資産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産品管理人、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産品資産價值時或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産品管理人可暫停産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六、調整北京市分行“乾元-天天尊享”(按日開放型)人民幣非保本理財産品説明書中的産品運作的延遲兌付/分次兌付公告規則
原規則:“産品存續期內,如基礎資産無法及時、足額變現,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有權暫停接受客戶新的贖回申請,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已接受贖回申請的客戶延遲兌付或分次兌付。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將於發生上述情形的産品工作日進行公告,並按公告的方案兌付客戶投資本金和收益。”
調整後:“産品存續期內,如基礎資産無法及時、足額變現,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暫停接受客戶新的贖回申請,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已接受贖回申請的客戶延遲兌付或分次兌付。中國建設銀行將於發生上述情形的産品工作日之後的5個産品工作日內進行公告,並按公告的方案兌付客戶投資本金和收益。”
七、調整北京市分行“乾元-天天尊享”(按日開放型)人民幣非保本理財産品説明書中的提前終止時的延遲兌付/分次兌付公告規則
原規則:“中國建設銀行提前終止本産品時,客戶持有産品至産品提前終止日,中國建設銀行可能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向客戶延遲兌付或者分次兌付,並於産品提前終止日後的2個産品工作日內公告兌付方案。”
調整後:“中國建設銀行提前終止本産品時,客戶持有産品至産品提前終止日,中國建設銀行可能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向客戶延遲兌付或者分次兌付,並於産品提前終止日後的5個産品工作日內公告兌付方案。”
八、調整北京市分行“乾元-天天尊享”(按日開放型)人民幣非保本理財産品説明書中的資訊披露規則
調整後:“中國建設銀行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網站(www.ccb.com/bj)披露産品以下相關資訊,包括産品成立資訊,産品存續期資訊,産品終止資訊等。
在産品成立後的5個産品工作日內發佈産品成立公告。
在産品存續期內,,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發佈産品的季度報告、半年報告及年度報告,逢半年末,半年報告與當季季度報告合併,逢年末,年度報告與半年報告合併(但公募理財産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餘存續期不超過90日的,中國建設銀行不編制理財産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如理財産品存續期投資的全口徑資産發生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後)超過90天等風險狀況的,在風險發生之日起5個産品工作日內進行公告;如中國建設銀行擬調整産品投資策略、投資範圍、資産種類及比例範圍、行使提前終止權、調整産品風險等級、交易結構、産品規模(上下限)、産品到期日、申購贖回約定、調整單個客戶累計贖回限額、鉅額贖回比例、優化或升級産品、産品費用水準等産品要素、調整客戶投資起點金(份)額、追加投資金(份)額、客戶預期收益水準等其他需要提前披露的事項,則于調整生效日提前2個産品工作日進行公告;如發生資産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投資區間且中國建設銀行認為可能對客戶收益産生重大影響時,則于發生上述情形的産品工作日進行公告;在産品開放日不能按期兌付贖回申請、發生鉅額贖回並延期兌付或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則于在該開放日之後3個産品工作日內進行公告;在發生可能對理財産品投資者或者理財産品收益産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後,包括但不限于産品管理人或託管人變更等事項,于2個産品工作日內發佈重大事項公告。中國建設銀行有權對産品説明書條款進行補充、説明和修改,並至少提前2個産品工作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網站等渠道發佈公告。
在産品提前終止或終止後的5個産品工作日內發佈産品的到期及清算報告。”
九、其他優化內容
本次修訂優化了産品投資風險、産品要素表、産品運作説明、客戶收益計算示例、産品提前終止、資訊披露等相關表述,具體詳見産品説明書和風險揭示書。
特此公告。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