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稱,對元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400萬港元,原因是元大證券在處理其客戶的債券交易時存在多項缺失,包括沒有披露實際執行價格及沒有妥善和充分地披露其賺取的財務收益。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元大證券作為其客戶的代理人,在為96名客戶執行256宗債券交易時,就當中部分交易調高或調低執行價格,從而賺取了約310萬港元佣金,但卻沒有向有關客戶作出妥善及準確的披露。
元大證券在接獲客戶的買入指令後,其金融産品部會透過交易對手買入有關産品,並在調高交易價格後將有關産品轉交業務部,而業務部則會在進一步調高價格後才將有關産品售予客戶。元大證券在執行賣出指令時亦採用相同方法調低交易價格。
雖然部分客戶似乎知悉業務部從該等交易中所賺取的佣金款額,但交易指示表格不是每次都有就有關佣金作出妥善的披露,而發送給客戶的日結單亦沒有提及有關佣金。此外,由於客戶沒有獲告知金融産品部調高/調低價格一事,故客戶是在不知情且未有表示同意的情況下被元大證券收取了額外費用。
證監會認為元大證券沒有妥善地避免和披露利益衝突,及公平地對待其客戶或以維護他們的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亦沒有就實際執行價格及其因該等交易而收取的所有費用或收費向客戶提供準確的資料。此外,元大證券沒有按照法例規定在發送給客戶的日結單內列出實際執行價格及佣金和收費。
元大證券(香港)為台灣元大金控的全資子公司,也是香港最大規模台資券商之一。
來源:路透中文網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