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前行長楊凱生表示,通過債轉股實現降低企業負債、較少銀行不良貸款和不增加財政府負擔等目標之間存在不少矛盾與制約,需將這些關係厘清才能使方案更清晰,同時,不宜在那些應該退出市場的企業中搞債轉股。
他在21世紀經濟報導撰文並指出,債轉股設計者期待一舉多得。例如既能降低企業的負債率,減輕企業的財務負擔;又能減少銀行的不良貸款,化解金融風險;也能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緩解銀行業的資本補充壓力;還能調整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比例,為一些企業和社會公眾提供新的投資工具,等等。同時也希望在這一過程中能夠堅持市場化運作,不增加財政負擔。
但是,在這些多元化的目標之間是存在著不少矛盾和制約關係。以減輕企業財務負擔為例,債轉股後的企業確實是不需再支付貸款利息了,但必須對股權進行分紅,壓力並不小。
“各方對此都應該持一種謹慎的態度。”楊凱生稱,如果在過程中有任何一方是趨之若鶩的,就需要認真考慮這個債轉股方案對原有債權債務的重組是否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原則,其做法是否符合市場化、法制化的要求。
他分析稱,債轉股是債務重組的一種特殊方式,且對於債權人、債務人都是一個“痛苦”的過程,對債務人而言不能簡單地以為債轉股可以降低自己的杠桿率,股本融資是比債務融資成本更高的融資方式,股本不僅是需要回報的,而且其回報率(股權分紅率)理應比借貸利率更高(否則是吸引不到投資者的)。
同時,對債權人而言,債轉股意味著放棄了原有的債權固定收益(利息),放棄了對原有債權抵押擔保的追索權,而由此換得的股本收益權能否真正得以保證,相當程度上取決於債轉股後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能否有根本的改善,取決於自己的股東權利能否確保落實。如若把握不當很有可能陷入既不是債權人,又不像股權持有人的尷尬境地。
在楊凱生看來,目前推薦債轉股需要注意幾個問題,首先,要注意選擇好債轉股的對象,不宜在那些應該退出市場的企業中搞債轉股。否則既不利於壓縮過剩産能和結構調整,也難以實現債轉股後企業經營狀況的真正改善。
第二,債轉股方案應經債權人、債務人各自的董事會、股東會批准;債轉股後原債務人的法人治理架構應作出相應調整;如股東讓渡了經營決策權就應該享有優先股的權益,要保證其能得到固定的股息分紅以及享有清償順序優先權。
第三,如由銀行的理財計劃或所屬子公司操作債轉股,則需注意銀行不宜長期持有企業股權。轉股後,銀行應採用多種方式擇機轉讓所持的有關股權,否則不利於建設健康的銀企關係。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應致力於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混合所有制的發展。
另外,要及時修訂《商業銀行法》和《破産法》等法律,為債轉股提供法律支撐和保障,並定期和不定期委託第三方檢討評估債轉股後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以便為下一步的企業改制和金融改革積累經驗,減少改革成本。
來源:路透中文網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