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消息人士週四透露,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NAFMII)金融衍生品專業委員會近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CRM業務規則修訂,主要變化是加入了CDS(信用違約互換)和CLN(信用聯結票據)的業務指引,這兩個市場關注已久的新産品距推出漸行漸近。
路透3月曾報導稱,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對有關信用風險緩釋工具(CRM)業務規則進行了修訂,這為CDS及CLN衍生品的推出奠定了基礎。
消息人士提供的修訂後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顯示,CRM參與者包括金融機構參與者、非法人産品參與者以及非金融機構參與者。其中,金融機構參與者可與所有參與者進行CRM交易,非法人産品參與者以及非金融機構參與者只能與金融機構參與者進行CRM交易。
信用違約互換業務指引稱,CDS指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信用保護賣方就約定的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向信用保護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合約,屬於合約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業務參與者開展信用違約互換交易時應確定參考實體(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公司、合夥、主權國家或國際多邊機構),並應根據債務類別和債務特徵等債務確定方法確定受保護的債務範圍。
信用違約互換産品交易時確定的信用事件範圍至少應包括支付違約、破産。根據參考實體實際信用情況的不同,可納入債務加速到期、債務潛在加速到期以及債務重組等其他信用事件。
而信用聯結票據業務指引則指出,信用聯結票據指由創設機構向投資人創設,投資人的投資回報與參考實體信用狀況掛鉤的附有現金擔保的信用衍生産品,屬於一種憑證類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路透已就上述消息聯絡NAFMII,但暫未獲其立即置評。
于2010年推出的CRM規則填補了中國信用衍生産品市場的空白,在這一規則下,推出了盯住單一標的債券的信用風險緩釋合約(CRMA)及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兩個産品。但因此後中國信用債鮮有實質性違約的發生,該項産品漸被市場所淡忘。
不過隨著經濟基本面疲弱令企業經營壓力進一步加大,今年中國信用債違約風險暴露料更甚于去年,年初至今已有山東山水水泥集團、雲峰集團、廣西有色、南京雨潤等多個違約案例出現。
來源:路透中文網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