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日前發佈“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相關規定自4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網站週四刊登公告全文並稱,自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符合相關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以下為公告要點摘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産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産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産或者不動産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此前按照相關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的。
來源:路透中文網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