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週二發佈關於修改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決定,放寬準入條件。包括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範圍,取消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等,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
銀保監會網站刊登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答問實錄並顯示,上述兩部條例修改後進一步放寬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豐富了外資銀行的商業存在形式,這將吸引更多機構來華經營;同時,也將吸引更多機構來華經營,增加金融有效供給。
“隨著對外開放不斷深化,中外資許可條件及業務範圍等基本趨於一致,...將更加有利於銀行業、保險業充分競爭,優化股權結構,規範股東行為,形成合理多樣的市場體系。”銀保監會首席律師劉福壽在吹風會上稱。
此次《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內容主要有四個方面:
*放寬對擬設外資銀行的股東以及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的條件。取消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在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的條件,取消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條件。
*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外國銀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進一步放寬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限制。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範圍,增加“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由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取消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
*調整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監管要求。放寬外國銀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資産的要求,對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有關規定的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豁免其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産的比例限制,增強外國銀行分行資産運用的自主性和靈活性。
《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修改內容主要包括: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修改後的《條例》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資銀行在華共設立了41家外資法人機構、116家外國銀行分行和151家代表處。境外保險公司在我國一共設立59家外資保險法人機構和131家代表處。在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和保險公司總股本中,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資産佔比為1.64%和6.36%。
來源:路透中文網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