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隨中國央行等債券發行主管部門就信用債違約處置徵求意見步伐,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NAFMII)也發佈債務融資工具違約及風險處置指南等通知,明確市場參與各方的職責與權利,提出包括展期、置換、以其他方式清償債務等多元化處置操作方式供市場選擇。
通知要求,債務融資工具出現償付風險時,發行人應通過多種措施籌集資金,爭取按期足額償付本息。可與持有人協商通過增加增信措施、事先承諾條款、事先約束條款、控制權變更條款、償債保障承諾,以及其他投資人保護措施等方式,保障持有人權益。
如確實無法足額償付,發行人可以與違約債券持有人協商調整包括兌付價格、利率、償付時間及擔保等基本償付條款並變更登記要素;亦可通過置換方式處置違約債務融資工具。
NAFMII稱,下一步持續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違約處置自律規則體系,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可持續、高品質發展。
NAFMII同時發佈的《受託管理人業務指引》、《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作為違約及風險處置指南的配套文件,為暢通債券違約司法救濟渠道提供機制保障,並提升了持有人會議決議效力,強化持有人會議參與各方的權責和義務等。
中國央行、發改委和證監會上週五發佈通知要求,堅持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穩妥推進債券違約處置相關工作,維護債券市場融資功能;並將依法依規對惡意逃廢債企業的市場融資進行限制。業內人士稱,目前信用債違約成本比較低,對投資者保護不夠,期待後續能看到司法部門協同。
自從2014年超日債的違約標誌著中國信用違約元年的到來,違約便逐漸常態化,繼去年違約規模突破千億級別後,今年連續第二年超過千億元人民幣,且違約原因“花樣迭出”,不過其對市場的邊際影響卻是在減弱。步入鼠年,信用債投資料仍將在雷區穿行。
來源:路透中文網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