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週三稍晚正式發佈有關保險資産管理産品管理的暫行辦法,除堅持保險資管産品定位為私募産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等以外,還在投資者資質方面,將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明示為産品投資者,更好體現保險資管産品服務長期資金的導向。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上海證券報援引業內人士指出,面對複雜多變的國內外宏觀環境,《辦法》的發佈,為保險資管機構送來了一場“及時雨,豐富了保險資管産品的配置空間和投資渠道,拓寬了銷售對象和銷售渠道、簡化了發行機制;有利於引導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參與資本市場;也將促進長期資金精準對接實體經濟,助力國家戰略項目的發展,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銀保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或擬在後續産品配套細則中採納,“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辦法在嵌套要求方面,根據監管政策的最新調整,增加了除外條款。
此外,銀保監會還指出,在代理銷售機構方面,辦法還適當拓寬了代理銷售機構範圍,為後續業務發展預留了空間。在託管人職責方面,採納託管行意見,對託管職責表述做了調整,和其他資産管理産品監管規定一致。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調整了關聯交易識別報告的條款,具體細節在其他監管規定中明確,與近期發佈的關聯交易監管規定更好銜接。
銀保監會還指出辦法制定遵循的原則還包括保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堅持保險資管産品的中長期特色,並堅持原則導向和規則細化相結合。
上證報援引泰康資産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段國聖表示稱,《辦法》明確的三類保險資管産品,分別通過債權、股權、公開市場等多種投資方式,多途徑對接實體經濟,有助於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特別是在當前抗擊疫情的重要時期,長期穩定的保險資金無論在維持資本市場穩定、幫助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渡過難關,又或是在大健康、公共衛生等領域,都能積極開展投資活動,發揮重要價值。”
對於在銷售渠道方面,《辦法》提出保險資管機構不但可以自行銷售保險資管産品,也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保險資管産品。
“這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保險資管機構自身銷售渠道建設的不足。”段國聖表示,相信在與保險集團協同合作下,通過聯動多銷售渠道的客群資源,未來個人財富業務亦將成為保險資管行業新的業務增長點。
據其披露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末,保險資管産品餘額2.76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産品1.37萬億元。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
此外,在規範保險資管産品的發行機制方面,《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將組合類保險資管産品由首單核準改為登記,同時要求保險資管産品發行應當在銀保監會認可的機構履行註冊或者登記程式;並要求註冊機構和登記機構落實註冊登記責任,持續加強産品存續期風險監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辦法》規定,保險資管産品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證券化産品、公募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産、權益類資産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産。上述投資範圍與理財産品、私募資管計劃的投資範圍總體一致。
同時,《辦法》著眼于對各類保險資管産品共性的部分加以總體規範。考慮到不同保險資管産品在産品形態、交易結構、資金投向等方面的差異,下一步將在《辦法》的基礎上,分別制定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産品的配套細則,細化監管標準,提高監管政策的針對性。
中國銀保監會去年11月底發佈有關保險資産管理産品管理的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資管産品定位為私募産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産品形式包括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産品等。
來源:路透中文網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