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週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香港政府當日深夜11點刊憲,公開港區國安法的具體條文,並在即日晚上生效。其中規定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條文規定,犯分裂國家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産。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對於外界關心的中央在何種“特定情形”下可行使特別管轄權,條文亦予以列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政府或者駐香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由駐香港國安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上述三種情況下中央行使管轄權,內地審訊。由駐港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對於受到關注的追溯力問題,香港政府在公報中表示,香港國安法不具追溯力,所訂明的罪行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條文明確規定應當堅持的法治原則,涵蓋依照法律定罪處刑、無罪推定、一事不二審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等。
對於相關案件的法官和陪審團,香港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
此外,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選舉方面,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條文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資訊不予公開。
另外,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會同香港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香港機構、在香港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于週二上午表決,全票通過了香港國安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來源:路透中文網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