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資金結算産品的發展,為單位客戶(以下簡稱“客戶”)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行和使用本行資金結算産品的客戶須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資金結算産品是指本行基於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為客戶提供的賬戶管理、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等服務的産品。包括:
(一)電子回單櫃
(二)單位人民幣結算卡(以下簡稱“結算卡”)
(三)人民幣對公一戶通(以下簡稱“一戶通”)
(四)支付密碼
(五)人民幣對公通存通兌(以下簡稱“通存通兌”)
(六)現金管理系統
(七)網上銀行企業客戶(以下稱“網上銀行”)
(八)代付業務
(九)短信銀行
第四條 在本行開立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客戶可申請辦理資金結算産品的簽約、使用、變更、登出等事宜,正確、完整填寫《中國建設銀行資金結算産品服務申請書》等相關申請書(表),提供本行要求的有關證明文件。客戶應對相關申請書(表)填寫內容及有關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在資金結算産品使用期限內,客戶所提供的材料如果有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本行並按本行要求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條 本行根據單位提供的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等對客戶情況進行審查。客戶使用本行資金結算産品服務以本行核準辦理的認證時間和功能為準。
第六條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詞遵從如下定義:
(一)電子回單櫃
“電子回單櫃”是指本行向客戶提供自助式回單領取、賬戶餘額查詢、交易明細資訊查詢列印等服務的對公自助終端。電子回單櫃一般通過卡介質、賬號、密碼或其組合來進行客戶身份識別,並通過具有查詢列印功能的主機終端、組合式抽屜櫃等向客戶提供服務。
(二)結算卡
“結算卡”是指本行面對客戶發行的,以卡片為介質,憑卡密碼或卡密碼和附加支付密碼,為客戶辦理相關聯賬戶支付結算及法人理財業務的賬戶集合管理、使用的工具,具有身份識別、轉賬匯兌、現金存取、資訊報告、投資理財等功能。
“關聯賬戶集合”是指由客戶指定的與結算卡相關聯的賬戶集合,該賬戶集合包括結算卡主賬戶、結算卡子賬戶。
“結算卡主賬戶”是指由客戶指定的單位結算賬戶,是客戶憑結算卡辦理支付結算、法人理財業務的主結算賬戶。一張結算卡只能且必須關聯一個主賬戶。
“結算卡子賬戶”是指由客戶申請與結算卡相關聯的其他賬戶,包括客戶指定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定期存款賬戶、貸款賬戶、保證金賬戶以及其他類理財類賬戶。一張結算卡可關聯多個子賬戶。
“主卡”是指與客戶指定賬戶集合相關聯的結算卡,具有通過主賬戶實現對外支付結算、現金存取、投資理財功能。
“子卡”是客戶通過主卡申請辦理的結算卡,其關聯賬戶集合在主卡關聯賬戶集合之內,具有對外支付結算、現金存取、卡內轉賬、查詢等功能。子卡主賬戶、關聯賬戶集合、交易對手、功能許可權及限額維護須由主卡設定。
(三)一戶通
“一戶通”是指本行向客戶提供的通過一個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現其名下活期、定期、通知、協定等不同性質、不同期限人民幣存款統一管理的現金管理産品。
“一戶通主賬戶”是指本行為客戶開立的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需按照相關規定向人民銀行報批或報備,按規定預留印鑒、購買單證和對外辦理支付結算業務。主賬戶用於匯總登記各分賬戶的資金往來和利息,餘額等於所有分賬戶餘額之和。
“結算分戶”是指本行根據客戶申請進行一戶通主賬戶簽約時生成的一個活期分賬戶,統一使用一戶通主賬戶預留印鑒,與一戶通主賬戶共用單證。一戶通主賬戶對外辦理結算時,如支付結算憑證未明確具體核算資金收付的活期分賬戶時,由該分賬戶代為收付。
“二級管理主賬戶”是指本行為客戶在一戶通主賬戶下設置的二級管理賬戶,用於滿足客戶內部統計和管理的需求,不辦理對外支付結算業務,其餘額等於下挂分賬戶餘額之和。
“分賬戶”是指本行根據客戶申請為其在一戶通主賬戶或二級管理主賬戶下設置的活期、定期、通知、協定存款賬戶,按存款相應期限、檔次、利率分別計息,其中活期和協定存款分賬戶可對外辦理支付結算業務,並與一戶通主賬戶共用單證和一套預留印鑒。
“約定轉存”是指本行根據客戶申請,對通知存款分戶進行簽約設置,實現該通知分戶與指定的活期分戶(含結算分戶)內資金在約定餘額條件下的自動存入及轉出。
“週期歸集”是指本行根據客戶申請,對一戶通主賬戶隸屬的活期分戶(含協定分戶,不含結算分戶)進行簽約設置,實現按設定週期將相應活期分戶資金自動劃轉到結算分戶的資金歸集服務。
(四)支付密碼
“支付密碼”是指將支付憑證上的編碼要素通過支付密碼器系統按規定的演算法進行計算,並填寫到支付憑證上供銀行核驗的一組密碼數據。支付密碼長度為不少於16位的數字。
“支付密碼器系統”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密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公佈的支付密碼器系統,主要由存款人使用的支付密碼器及其軟體、銀行使用的支付密碼核驗等設備及其附件組成。
(五)通存通兌
“通存通兌”是指本行為客戶辦理非開戶網點的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存入業務和依據支付密碼辦理非開戶網點的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支付業務。
“實時通”是本行通存通兌業務的專用品牌,指客戶使用“中國建設銀行實時通付款憑證”辦理的結算業務,覆蓋了通存通兌業務的核心功能。通存通兌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實時通”業務。
(六)現金管理系統
“現金管理系統”是指本行為大、中、小公司客戶和機構類客戶鋪設的直接與本行系統相連接的電子資訊交換及金融服務平臺。系統為客戶提供了專線、網際網路、電話撥號等多種接入方式,客戶可選擇採用主機直聯或客戶終端服務模式辦理現金管理和人民幣支付結算等業務。
“主機直聯”是指客戶內部系統與現金管理系統主機實現直接聯網,使用客戶內部系統,接受現金管理系統提供的服務。
“客戶終端”是指現金管理系統延伸至客戶的系統終端,客戶可以使用該終端接受現金管理系統提供的服務。
“現金管理系統簽約賬戶”是指客戶在本行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由客戶指定,經本行認證後,可由客戶通過現金管理系統進行遠端管理。
“授權賬戶”是指除申請客戶外的其他單位在本行各營業機構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由賬戶所有人向客戶書面授權,經本行認證,可由客戶按授權通過現金管理系統進行遠端管理。
(七)網上銀行
“網上銀行”是指本行為客戶提供網上銀行企業客戶服務系統,包括簡版和高級版服務。
“網上銀行普通客戶”是指可以通過簡版企業網上銀行進行賬務查詢、電子對賬服務等的客戶,包括使用文件證書客戶和使用預製證書客戶。普通客戶的證書是中國建設銀行認證中心頒發的CCBCA證書或中國金融認證中心頒發的CFCA證書,由客戶下載或由本行預先存儲在網銀盾中。
“網上銀行高級客戶”是指使用高級版企業網銀的客戶。高級客戶除了享受普通客戶的服務外,還可進行傳統的資金結算,辦理代發代扣、企業公積金、投資理財、保理、電子商業匯票、國際結算等業務,並且可以通過網上銀行對子公司的賬務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在集團公司內部及相關企業間自助使用網上銀行的創新結算産品。網上銀行高級客戶和VIP客戶的證書是由中國金融認證中心頒發的CFCA證書或本行認證中心頒發的CCBCA證書,該證書儲存在網銀盾中。
“網上銀行簽約賬戶”是指客戶指定的本單位可以通過企業客戶服務系統進行管理的賬戶,該賬戶需通過銀行營業櫃檯的簽約認證後成為網上可交易賬戶。
(八)代付業務
“代付業務”是指本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利用本行在網路、網點和資金清算等方面的資源,代為辦理客戶指定的付款業務。
“對公批量付款”是指本行以客戶匯總填制的轉賬支票為結算憑證,依據客戶提交的紙質批量付款清單、磁介質批量付款清單,為客戶辦理一借多貸式批量付款業務。
(九)短信銀行
“短信銀行”是指本行基於中文短消息技術,通過短信平臺以短信銀行方式為客戶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
第二章 電子回單櫃服務
第七條 客戶採用本行提供的身份識別方式是客戶進入電子回單櫃辦理業務時確認客戶身份的唯一有效憑證,對取得的初始密碼,客戶應及時更改。
第八條 本行提供的身份識別方式僅限客戶使用,客戶須妥善保管,若身份識別方式遺失、被盜、損壞的,客戶應及時按本行的業務規定辦理挂失、補卡、換卡,並交納相關費用。挂失生效前造成的風險和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
第九條 客戶須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密碼,避免使用易被破譯的數字,並切勿將密碼透露給任何他人。
第十條 客戶在使用時,如連續輸錯三次密碼,卡片或密碼將被鎖定,需要按照要求到本行營業網點辦理解鎖手續後,才能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密碼遺忘時,客戶應按本行相關業務規定持卡片到本行指定網點辦理密碼重置,並交納挂失手續費。
第十二條 客戶根據本行電子回單櫃提供的交易功能,按照操作説明自助實現對簽約賬戶的相關操作。客戶在電子回單櫃上凡使用約定的身份識別方式進行的操作,均視為客戶所為,由此産生的後果由客戶承擔。
第十三條 本行只在本行工作日營業時間內向客戶提供電子回單櫃服務。
第十四條 客戶使用本行提供的電子回單櫃服務,應交納電子回單櫃使用費、卡工本費等。
第十五條 客戶簽約電子回單櫃服務的結算賬戶結清銷戶或者不再使用本行提供的電子回單櫃時,應及時辦理電子回單櫃登出手續。登出時,客戶須向本行提出申請、結清費用、清除櫃內物品後、辦理登出手續。
第十六條 客戶辦理登出手續時,按年交費的,未滿一年的,本行有權按一年收取;按月交費的,未滿一月的,本行有權按一月收取,交清費用後,本行為客戶辦理登出手續。
第三章 結算卡服務
第十七條 客戶在確定一張結算卡為主卡的情況下,可通過主卡辦理多張子卡。一張結算卡對應一個關聯賬戶集合。
第十八條 客戶重復申請主卡、簽約賬戶使用狀態受限或不正常等情況時,本行可拒絕發卡,並將相關資料退還客戶。
第十九條 客戶可根據需要預設或解除結算卡交易對手,交易對手預設成功後,客戶通過結算卡對外支付時僅能轉入預設交易對手賬戶。
第二十條 客戶可根據需要對結算卡在不同渠道辦理取現、轉賬、通兌業務的單筆交易、每日累計、當月累計限額進行設置。
第二十一條 客戶可申請若干張結算卡,但必須在申請時為每一張卡指定一名人員為持卡人,每張卡只能指定一名持卡人。本行有權根據客戶的經營管理等情況確定是否給客戶、客戶持卡人發卡。
第二十二條 客戶持卡人需持結算卡及本人身份證件前往本行開卡行櫃面辦理結算卡初始密碼修改手續。結算卡初始密碼修改後方可辦理相關業務。非持卡人本人的其他經辦人還應提供相應的法人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三條 客戶維護結算卡基本資訊、關聯賬戶、交易對手、支付限額等簽約資訊時,應向本行開卡行提交申請。
第二十四條 結算卡的使用
(一)客戶可憑卡(或卡號)在本行櫃面或自助設備辦理現金存款業務。
(二)客戶可憑卡及密碼(或密碼和附加支付密碼)在本行櫃面或自助設備辦理現金支取、轉賬匯款、卡內賬戶轉賬業務。支取現金的賬戶必須是符合人民銀行規定的可支取現金的單位結算賬戶,支取現金的範圍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有關規定。
(三)客戶在自助設備辦理相關業務成功後,可持結算卡到開卡行櫃面列印回單。
(四)客戶可憑卡在本行櫃面或自助設備查詢許可權範圍內的結算卡主、子賬戶餘額及交易明細等資訊。
(五)持卡人憑結算卡辦理的業務均視同客戶授權所為,客戶對持卡人的相關行為負責。
(六)客戶憑結算卡辦理的各項業務均應遵從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及本行對結算卡關聯賬戶的賬戶管理和業務操作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客戶若遺失結算卡,應立即辦理口頭挂失或正式挂失。
(一)客戶辦理口頭挂失時,持卡人應向本行提供本人身份證件、遺失結算卡卡號等資訊供本行驗證,本行驗證無誤後辦理口頭挂失手續。
(二)客戶辦理正式挂失時,持卡人應向本行提交挂失申請、本人身份證件等資料,本行審核無誤後辦理正式挂失手續。
(三)結算卡挂失生效後,客戶仍可採用卡介質以外的其他結算工具辦理與該卡相關聯賬戶的業務。
(四)挂失手續辦妥後即生效。挂失生效前對於客戶因遺失結算卡産生的一切損失,本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客戶辦理結算卡挂失後,可到本行辦理換卡業務。
第二十七條 若結算卡損壞,客戶可持已損壞結算卡到本行辦理換卡業務。
第二十八條 客戶若遺忘密碼或密碼鎖定,持卡人可持結算卡、本人身份證件到本行辦理密碼重置。
第二十九條 客戶持結算卡在本行自助渠道辦理業務吞卡後,持卡人應憑本人身份證件,到本行對應營業網點索取卡片。
第三十條 客戶辦理銷卡時,持卡人應提交結算卡、申請書及本人身份證件到本行辦理。
第三十一條 非持卡人本人的其他經辦人辦理結算卡解鎖、密碼重置、挂失及損壞換卡、銷卡、吞卡後索取卡片等業務的,經辦人應提供相應的法人授權委託書。
第三十二條 客戶辦理關聯賬戶銷戶時,應先解除與對應結算卡的關聯關係,方可進行銷戶處理。
第三十三條 客戶應繳納結算卡年費、工本費及相關交易結算費等相關費用,本行有權從客戶結算卡主賬戶直接扣收。結算卡主賬戶餘額不足的,本行有權拒絕辦理相關業務,並有權從客戶其他賬戶中扣收。
第三十四條 客戶應按照與本行的約定,規範使用並妥善保管結算卡及密碼,不得出租、轉借、轉讓給他人使用。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同客戶所為,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産生的電子資訊記錄均視同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因結算卡和密碼保管不善造成的風險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
第三十五條 客戶有義務監督持卡人遵守本協議相關規定,否則,由此産生的後果和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
第三十六條 客戶結算卡主卡停用後,通過其開立的子卡不能正常使用;子卡停用後,不影響其他子卡及主卡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一戶通服務
第三十七條 客戶申請使用一戶通服務,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行開立單位人民幣結算賬戶,賬號必須為20位長度且狀態正常,法人透支賬戶、簽約使用本行CCBS財資管理模組功能、CCBS集團賬戶功能、週期支付限額功能等特殊種類賬戶不能辦理一戶通業務;
(二)資信狀況良好,且在金融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十八條 客戶申請將結算賬戶簽約為一戶通主賬戶後,賬號不變,簽約前的歷史明細賬繼續保留在一戶通主賬戶。
第三十九條 一戶通産品使用期限內,客戶按照本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並經本行審核通過後,有權多次申請設置二級管理主賬戶和分賬戶。
第四十條 客戶申請開通一戶通服務,以及辦理一戶通主分賬戶的簽約、設置、內部轉移、解約、約定轉存、週期歸集等業務時,應按照要求向本行提交申請。
第四十一條 客戶一戶通主賬戶下所有二級管理主賬戶及分賬戶(結算分戶除外)銷戶後,且一戶通主賬戶的賬戶狀態正常,本行才能根據客戶申請為其辦理一戶通主賬戶的解約。
第四十二條 一戶通的使用和管理
(一)客戶申請在一戶通主賬戶下設置二級管理主賬戶、分賬戶,以及將某一活期分賬戶轉為協定存款分賬戶,應向本行提交申請,本行審核無誤後為其辦理。
(二)客戶只能使用一戶通主賬戶購買單證,二級管理主賬戶和分賬戶均不能購買單證。客戶使用一戶通辦理對外支付結算,統一使用一戶通主賬戶的預留印鑒,共用一戶通主賬戶購買的單證。
(三)客戶使用一戶通賬戶辦理對外支付結算時,支付結算憑證的相應欄位需填寫完整的一戶通主賬戶戶名和相應的活期分賬戶賬號(由“20位一戶通主賬戶賬號—4(或5、6)位數字”組成,20位主賬號與4(或5、6)位分賬號間應以“—”連接),此時本行根據相應的活期分賬戶餘額為客戶辦理對外支付,如客戶提供的憑證未填寫活期分賬戶賬號的(此時至少應填寫一戶通主賬戶賬號),則視同客戶授權本行通過結算分戶代為收付,此時本行根據結算分戶餘額為客戶辦理對外支付。
(四)客戶一戶通主賬戶和二級管理主賬戶不單獨計息,各分賬戶按約定計息,客戶可與本行約定收息賬號。客戶未明確的,本行直接以計息賬戶為收息賬戶。
(五)客戶一戶通定期和通知分賬戶存入資金,必須通過結算分戶或活期分賬戶轉賬存入。定期和通知分賬戶支取時,必須將本金及利息轉入結算分戶或活期分賬戶。
(六)客戶一戶通定期分賬戶只能部分提前支取一次,若部分支取後賬戶金額小于起存金額,視為客戶全部支取,本行對該定期分賬戶進行銷戶結息處理,並將本息自動轉入結算分戶或指定的活期分賬戶用於支付;通知分賬戶支取時,支取部分按活期結息,本息轉入結算分戶或指定活期分賬戶用於支付。
(七)客戶一戶通主賬戶對帳單不體現分戶餘額,分賬戶只出具對賬清單,不出具對帳單。副本賬頁按一戶通主賬戶、分賬戶分別出具,其中分賬戶副本賬頁名稱為賬頁清單。
(八)本行按規定為客戶一戶通主賬戶出具資金證明,所有二級管理主賬戶和分賬戶不再出具資金證明。客戶一戶通定期和通知存款分賬戶不出具存款證實書,不換開定期存單。
(九)在符合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前提下,發生扣劃或部分凍結時,本行按照先活期分賬戶,再通知存款分賬戶,最後定期存款分賬戶的順序協助執行。
第四十三條 客戶使用本行提供的一戶通服務,應繳納一戶通使用費,包括一戶通主賬戶使用費、二級管理主賬戶使用費和分賬戶使用費。
第五章 支付密碼服務
第四十四條 客戶在本行新開立結算賬戶,且在開戶時一併申請使用支付密碼作為結算賬戶支付條件的,在《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的結算賬戶生效時間方可使用支付密碼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第四十五條 客戶對已在本行開立的結算賬戶、取消賬戶許可後即開即用結算賬戶,申請使用支付密碼作為結算賬戶支付條件的,從本行核準次日起(遇節假日順延)使用支付密碼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第四十六條 自客戶正式使用支付密碼辦理支付結算業務之日起,客戶授權本行以支付密碼作為上述指定結算賬戶辦理資金支付業務的條件,並對支付密碼項下的交易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七條 客戶和本行共同約定使用支付密碼器作為支付密碼的生成運用方式。
第四十八條 支付密碼適用的憑證種類包括:支票、銀行匯(本)票申請書、匯兌憑證、中國建設銀行實時通付款憑證(以下簡稱“實時通”憑證)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支付憑證。
第四十九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密碼器系統業務管理指引》規定,支付密碼的編碼要素由支付憑證上的簽發人賬號、簽發日期、憑證號碼、金額和業務種類組成。業務種類是指憑證種類。
第五十條 “實時通”憑證、單位結算卡編碼選擇的業務種類根據客戶所選憑證功能確定:
(一)“實時通”憑證選擇“現金支票”或“轉賬支票”功能的,對應的業務種類為“支票”;
(二)“實時通”憑證選擇“匯兌功能”的,對應的業務種類為“匯兌”;
(三)“實時通”憑證選擇“銀行匯票申請”的,對應的業務種類為“匯票申請書”;
(四)“實時通”憑證選擇“銀行本票申請”的,對應的業務種類為“本票申請書”。
(五) 使用單位結算卡編制支付密碼時,對應的業務種類為“支票”。
第五十一條 客戶應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正確填寫支付密碼。對於支付憑證上已設置支付密碼填寫位置的,應在指定的欄位填寫支付密碼;支付憑證上未設置填寫位置的,應規範填寫在支付憑證右下角的空位。
第五十二條 客戶簽發支付憑證時,除在規定位置填寫支付密碼外,仍應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加蓋預留銀行印鑒,否則由此産生的責任由客戶承擔。
第五十三條 客戶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付憑證。支付密碼有誤或漏填的,本行有權拒絕受理。支付密碼有誤的,客戶作為支付憑證簽發人可在劃掉錯誤的支付密碼後填寫正確的支付密碼,並在更正處簽章確認,本行可以受理。累計三次簽發錯誤或漏填的,本行有權停止客戶使用支付密碼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第五十四條 客戶對支付密碼器及密碼、重要空白憑證及與本行約定使用支付密碼的協議應妥善保管。因客戶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支付密碼泄密、支付密碼器丟失、被盜等而産生的經濟損失由客戶負責。
第五十五條 客戶應對支付密碼器操作許可權進行合理設置,按業務需要和許可權設置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不得兼任,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第五十六條 客戶授權使用支付密碼器的各級人員應及時更改初始密碼,人員變更或察覺可能失密時應立即更換密碼,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第五十七條 支付密碼器只限客戶自身使用,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或與其他客戶合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第五十八條 客戶應嚴格按照支付密碼器操作説明書或操作指南正確使用支付密碼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第五十九條 客戶辦理支付密碼器註冊時,應持支付密碼器,並向本行提交申請。本行審核無誤後,辦理支付密碼器註冊手續。
第六十條 客戶持支付密碼器到本行設置支付密碼器中賬號時,應向本行提交申請。本行審核無誤後,辦理支付密碼器賬號設置手續。
第六十一條 客戶使用支付密碼器“一機多戶”的,如果客戶持有的支付密碼器屬非本行發放的,應向本行提交申請。本行審核無誤後,辦理他行支付密碼器的註冊及賬號設置手續;如果客戶持有的支付密碼器是本行其他營業網點發放的支付密碼器,應向本行提交申請。本行審核無誤後,辦理支付密碼器的賬號設置手續。
第六十二條 客戶對同一賬號下需要使用多個支付密碼器的,應向本行提交申請,並提供簽名支付密碼器。本行審核無誤後,辦理同賬號下的支付密碼器增發手續。
第六十三條 客戶對同一賬號下的多個支付密碼器重新指定簽名支付密碼器的,應持擬重新指定的簽名支付密碼器,並向本行提交申請,由本行審核無誤後辦理簽名支付密碼器重新指定手續,但必須保證簽名支付密碼器唯一。
第六十四條 若客戶賬號發生變更,需要在支付密碼器中變更賬號的,應持原賬號下的支付密碼器,並向本行提交申請。本行審核無誤後,辦理支付密碼器中賬號的變更手續。
第六十五條 若客戶需要對指定賬號更換支付密碼器的,應持該賬號下的支付密碼器,並向本行提交申請。本行審核無誤後,辦理支付密碼器更換手續。
第六十六條 若支付密碼器系統升級,客戶可以持原本行配售的支付密碼器,並向本行提交申請。本行審核無誤後,辦理支付密碼器以舊換新手續。
第六十七條 對於支付密碼器中被刪除的賬號,客戶在刪除日前簽發的支票及選擇支票功能的“實時通”憑證所記載的支付密碼,在憑證的提示付款期限內仍然有效;刪除日及之前簽發但尚未付款的其他支付憑證,客戶在劃掉原支付密碼後填寫新的支付密碼並在更正處簽章確認,否則憑證無效,銀行不予受理。客戶應及時收回支付憑證,否則因此而産生的經濟責任由客戶承擔。
第六十八條 若客戶需要更換本行配售的支付密碼器賬號密鑰的,應持支付密碼器,並向本行提交申請。本行審核無誤後,辦理支付密碼器賬號密鑰更換手續。
第六十九條 客戶更換支付密碼器賬號密鑰後,使用原密鑰的支付密碼器簽發的支票及選擇支票功能的“實時通”憑證所記載的支付密碼,在憑證的提示付款期限內仍然有效;賬號密鑰更換日及之前,使用原密鑰的支付密碼器簽發但尚未付款的其他支付憑證,客戶在劃掉原支付密碼後填寫新的支付密碼並在更正處簽章確認,否則憑證無效,銀行不予受理。客戶應及時收回支付憑證,否則因此而産生的經濟責任由客戶承擔。
第七十條 客戶持有的支付密碼器若發生故障、遺失,或解除使用支付密碼約定的,應及時向本行提交申請。本行審核無誤後,根據客戶的要求,辦理支付密碼器的停用或作廢手續。
第七十一條 對於客戶持有的支付密碼器發生遺失,在本行受理停用或作廢之前(以本行辦理完畢停用或作廢手續的時間為準),因支付密碼器遺失所造成的損失,本行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二條 自本行辦理支付密碼器停用之日起30天內,客戶可以申請重新啟用;停用30天后,本行有權對該支付密碼器進行作廢處理。
第七十三條 客戶辦理支付密碼器停用後,若急需使用新支付密碼器的,應重新購買支付密碼器,並向本行提交申請、辦理支付密碼器停用的申請書回單聯。本行審核無誤後,辦理新支付密碼器重新領用手續。
第七十四條 若客戶持有本行配售的支付密碼器發生損壞,應持支付密碼器,並向本行提交申請。本行審核無誤後,辦理支付密碼器作廢手續。
第七十五條 對已被停用或作廢的支付密碼器,客戶在停用或作廢日前已簽發的支票及選擇支票功能的“實時通”憑證所記載的支付密碼,在憑證提示付款期限內仍然有效;停用或作廢日及之前簽發但尚未付款的其他支付憑證,客戶在劃掉原支付密碼後填寫新的支付密碼並在更正處簽章確認,否則憑證無效,銀行不予受理。客戶應及時收回支付憑證,否則因此産生的經濟責任由客戶承擔。
第七十六條 客戶因遺忘支付密碼器最高級別密碼或密碼被鎖死,可持支付密碼器,向原註冊銀行申請辦理解鎖。
第七十七條 客戶辦理結算賬戶銷戶時,除提供銷戶相關申請資料外,應向本行提供相應賬號下使用的全部支付密碼器,並提交申請。本行審核無誤後,辦理支付密碼器中指定賬號刪除手續。
第七十八條 客戶在本行開立的結算賬戶停止使用支付密碼的,應向本行提出書面申請,經本行核準後即時生效。
第七十九條 客戶在本行開立的結算賬戶停止使用支付密碼後,只能到本行按預留銀行印鑒核對方式辦理支付結算業務。客戶在停止使用支付密碼前已簽發但尚未付款的支付憑證,在憑證的有效期限內,只能送交本行辦理審核支付。
第六章 通存通兌服務
第八十條 客戶授權本行使用支付密碼作為約定的結算賬戶辦理資金通兌業務的依據,並對支付密碼項下的交易行為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十一條 客戶申請開辦通兌業務,修改單筆通兌轉賬限額、每日累計通兌轉賬限額和每日累計通兌取現額度,以及終止辦理通存通兌業務等相關事項,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第八十二條 客戶申請對資金使用有限制或有監管要求的賬戶辦理通兌或利用通兌功能辦理法人賬戶通兌透支業務時,應經本行審批同意。
第八十三條 通兌轉賬業務實行單筆通兌轉賬限額、每日累計通兌轉賬限額和每日累計通兌取現額度控制,具體額度由客戶申請,並應經本行審批同意。超過規定額度的通兌轉賬或通兌取現應到客戶在本行的開戶營業櫃檯辦理。
第八十四條 客戶可使用 “中國建設銀行實時通付款憑證”(以下簡稱“實時通”憑證)、支票及本行認可的其他結算憑證辦理通兌業務。
(一)“實時通”業務
1.客戶在“實時通”憑證上選擇“現金支票功能”填寫有關資訊後,持票人可持“實時通”憑證在通兌業務申請開通範圍內本行任一對公營業網點辦理提取現金業務;
2.客戶在“實時通”憑證上選擇“轉賬支票功能”填寫有關資訊後,收款行若為建行所轄網點,持票人可持“實時通”憑證在通兌業務申請開通範圍內本行任一對公營業網點提示付款,且免填進帳單。
收款行若非建行所轄網點,持票人應持“實時通”憑證到收款行所在地同城範圍內任一本行對公營業網點提示付款,但需填寫進帳單。
3.客戶在“實時通”憑證上選擇“匯兌功能”填寫有關資訊後,可在通兌業務申請開通範圍內本行任一對公營業網點辦理資金轉賬。
4.客戶在“實時通”憑證上選擇“匯票申請功能”或“本票申請功能”並填寫有關資訊後,可在付款人開戶行所在地同城範圍內本行任一具備銀行匯票或本票簽發資格的營業網點申請簽發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
(二)使用支票等票證辦理的通存通兌業務
1.客戶簽發支票後,持票人可持支票在開戶行所在地同一票據交換區內本行任一對公營業網點辦理提示付款。
2.付款人填寫本行認可的其他可用於通兌業務的結算憑證,持票人在本行所在地同城範圍內本行任一對公營業網點辦理結算業務。
第八十五條 “實時通”憑證有關規定
(一)“實時通”憑證僅限于本行系統內受理。可用作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匯兌憑證、匯(本)票申請功能,但不得背書轉讓,不得提交其他商業銀行辦理,也不得用於質押。
(二)收款人持支票功能的“實時通”憑證向開戶行或本行其他營業網點提示付款時,應在憑證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並在憑證背面註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三)客戶簽發“實時通”憑證時必須記載以下事項:
在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匯兌、銀行匯票申請、銀行本票申請五種功能中打“√”選擇一種憑證功能;
表明“中國建設銀行實時通付款憑證”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確定的金額;
付款人名稱、開戶行名稱及賬號;
簽發日期;
預留銀行印鑒;
支付密碼。
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憑證無效。
(四)“實時通”憑證的金額、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其他記載事項的更改必須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五)“實時通”憑證的收款人名稱、賬號及開戶行名稱可以根據相應憑證功能種類需要由客戶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提示付款。
(六)“實時通”憑證選擇“現金支票功能”或“轉賬支票功能”的,提示付款期限自簽發日起10日內有效(節假日順延)。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本行不予受理。
“實時通”憑證選擇“匯兌功能”及“匯(本)票申請功能”的,“委託日期”是指客戶向本行提交憑證的當日。
(七)若支付密碼器中的賬號被刪除(或賬號密鑰發生變更、支付密碼器被停用或作廢),客戶在賬號刪除日(或賬號密鑰發生變更日、支付密碼器被停用或作廢日)及之前簽發但尚未付款的“實時通”憑證,選擇轉賬支票或現金支票功能且在提示付款期內依然有效,銀行受理;當選擇其他功能的,客戶可修改支付密碼並在更正處簽章確認。
(八)客戶若發生已簽發但尚未付款的“實時通”憑證(僅當選擇轉賬支票或現金支票功能時)丟失,本行將協助追討資金,但本行無權拒付。且因客戶丟失“實時通”憑證所産生的經濟損失,本行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六條 客戶應按照《支付結算辦法》關於“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規範填寫 “實時通”憑證、支票等支付結算憑證。
第八十七條 客戶使用電腦列印支付結算憑證的,應做到憑證字跡清晰、數據準確、各要素符合《支付結算辦法》的要求。
第八十八條 對於支付憑證上已設置支付密碼填寫位置的,客戶應在指定的欄位填寫支付密碼;支付憑證上未設置填寫位置的,客戶應規範填寫在支付憑證右下角的空位。
第八十九條 客戶簽發支付憑證時,除在規定位置填寫支付密碼外,仍應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加蓋預留銀行印鑒,否則由此産生的責任由客戶承擔。
第九十條 客戶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付憑證。支付密碼有誤的,本行有權拒絕受理。累計三次簽發錯誤的,本行有權停止為客戶辦理通存通兌業務。
第九十一條 客戶通兌支取現金時,必須遵循《現金管理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現金管理有關規定。
第九十二條 客戶從結算賬戶通兌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註明付款用途。
第九十三條 因客戶結算賬戶狀態異常(如凍結、銷戶等)、支付憑證挂失止付、支付密碼器中賬號刪除、支付密碼器密鑰變更以及支付密碼器停用或作廢等異常情況,造成中國建設銀行營業網點無法正常辦理客戶結算賬戶的資金通存通兌業務的,本行不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客戶在本行開立的結算賬戶的資金通存業務,由本行負責向客戶提供收賬通知。其中,對於客戶結算賬戶的現金通存收賬通知,因本行的經辦網點已將原始回單交給繳款人,作為繳款人繳存現金的事實證明,本收賬通知僅供客戶參考。
第九十五條 客戶發生支票等票據丟失時,應按《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向本行申請挂失止付。
第九十六條 客戶終止辦理通兌業務時,應向本行交回所有尚未使用的“中國建設銀行實時通付款憑證”。客戶因遺失等原因未能交回“實時通”憑證的,應向本行出具正式公函,並承擔因未交回憑證所造成的損失。
第九十七條 客戶撤銷在本行開立的結算賬戶、或因客戶違反章程約定,本行撤銷客戶結算賬戶的通兌業務功能時,客戶所有尚未使用的“實時通”憑證應交回本行,客戶因遺失等原因未能交回“實時通”憑證的,應向本行出具正式公函,並承擔因未交回憑證所造成的損失。
第九十八條 客戶在本行開立的結算賬戶終止辦理通兌業務後(以本行辦理完畢通兌業務功能撤銷手續的時間為準),客戶不得再使用支付密碼辦理通兌業務,只能到本行辦理支付結算業務,否則因此而産生的經濟責任由客戶承擔。
第九十九條 客戶在終止辦理通兌業務前已簽發但尚未付款的支付憑證,在憑證的有效期限內,只能送交本行辦理審核支付。
第一百條 客戶辦理通兌業務,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向本行支付服務費用。
(一)本行營業網點辦理現金通存業務,向繳款人收取手續費;本行營業網點辦理現金通兌業務、轉賬通存業務、轉賬通兌業務、以及轉賬通存通兌業務,由櫃面直接收取或由系統自動向付款人收取手續費。
(二)客戶使用“實時通”憑證通兌簽發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仍應根據人民銀行規定交納相應申請費用。
第七章 現金管理系統服務
第一百零一條 客戶和本行雙方認可通過現金管理系統安全認證産生的交易行為的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雙方認可本行根據客戶通過現金管理系統發起的電子指令所作的交易和記錄以及由此産生的記賬憑證的合法性、有效性。客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已發出的電子指令。
第一百零二條 本行發放的客戶證書和客戶設定密碼是客戶通過現金管理系統辦理業務時確認客戶身份的唯一有效憑證,客戶對使用客戶證書、登陸ID及相應密碼進行的操作負責。客戶應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戶證書、登錄ID及相應密碼,不得提供給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時應根據自身內部控制的要求合理設置操作流程、操作許可權和操作限額,以防範風險、保護賬戶資金安全。客戶證書或網銀盾在有效期內損毀、鎖碼、遺失或密碼洩露、遺忘,客戶應及時到本行營業網點辦理更換、解鎖、挂失或密碼重置手續。
第一百零三條 客戶在使用現金管理系統服務過程中,所提供的資料資訊如有更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資訊變更、增加(撤銷)分支機構、增(刪)賬號、變更分支機構開戶銀行、賬號、戶名),應及時前往本行營業網點辦理變更手續。客戶如需更改集團理財服務內容、定向劃轉時指定的收付款賬號等重要資訊或增加有關業務功能等,應由客戶書面通知本行,經本行審核後於兩個工作日內辦理相應變更事項。
第一百零四條 對於授權賬戶,客戶應協調授權方向本行提交賬戶所有人簽章出具的書面授權書。對客戶提供的授權賬戶,客戶應保證賬戶所有人對其授權是合法有效的,客戶與賬戶所有人對授權的後果是知悉的,本行接受客戶指令對現金管理系統簽約賬戶和授權賬戶進行操作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由客戶承擔。
第一百零五條 本行因以下情況沒有正確執行客戶提交的電子指令,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本行接收到的指令資訊不明、存在亂碼、不完整等;
(二)客戶賬戶存款餘額或信用額度不足;
(三)客戶賬戶內資金被依法凍結或扣劃;
(四)客戶未能按照本行的有關業務規定正確操作;
(五)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屬本行故意或過失的情況。
第一百零六條 如客戶因本行現金管理系統差錯、故障或其他原因獲得不當得利的,本行有權從客戶賬戶中扣劃客戶的不當得利所得或暫停對客戶提供現金管理系統服務。
第一百零七條 如客戶發現本行對其電子指令的處理確有錯誤,應及時通知本行。本行收到客戶對現金管理系統反映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調查並告知客戶處理結果。因本行工作失誤導致客戶支付指令處理延誤的,本行按《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賠償客戶的直接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客戶如需終止使用本行現金管理系統提供的服務時,應提前5個銀行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並持原有開戶材料、單位證明等到原開戶機構辦理登出手續。本行將客戶在現金管理系統所開的客戶編號以及在該客戶編號下的所有資訊全部登出並通知客戶。在客戶編號下所有資訊刪除前客戶所發送的交易指令,視為有效交易指令,客戶仍對該指令承擔責任。客戶辦理登出手續或協議終止時,無需退回客戶證書和網銀盾。
第一百零九條 主機直聯客戶應保證其自身系統及軟體的安全,因客戶或客戶使用的第三方系統、軟體漏洞或其他原因影響現金管理系統的,客戶承擔全部責任,由此給本行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八章 網上銀行服務
第一百一十條 客戶使用網上銀行服務過程中,必須按照本行操作流程辦理網上銀行簽約賬戶的查詢、轉賬、賬戶授權、電子對賬、企業公積金等業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行和客戶雙方認可本行根據客戶網上銀行服務指令所作的交易和記錄及由此産生的記賬憑證的合法性、有效性,認可通過客戶證書、交易密碼産生交易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行執行客戶網上銀行交易(查詢、轉賬等)指令,交易情況以本行電腦主機記錄的客戶賬戶實際情況為準。客戶通過網上銀行查詢到的賬戶數據,僅作為參考,正式的賬戶數據以本行電腦主機記錄為準。
第一百一十三條 如客戶發現本行執行其電子支付指令確有錯誤,應在發現後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本行應于接到客戶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給予客戶答覆,經查實確係本行錯誤,對由此引起的客戶資金結算延誤和損失,由本行按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行發放的客戶證書和客戶設定密碼是客戶進入網上銀行辦理交易時確認客戶身份的唯一有效憑證,客戶應按照本行操作手冊中有關業務説明設置操作人員崗位和許可權,分會計崗位職責妥善保管證書及密碼,因證書失控和密碼洩露造成的損失,責任由客戶承擔,而且須立即辦理挂失手續並向銀行提出證書登出或恢復申請,如因自身管理失誤造成任何資訊洩露或資金損失,由客戶承擔。
第一百一十五條 客戶根據網上銀行提供的交易功能自主實現對網上銀行簽約賬戶的授權操作,在被授權單位通過網上銀行接受授權後,由此産生的對網上銀行授權賬戶的查詢、轉賬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一百一十六條 客戶不得在網上銀行系統內發送與網上銀行業務無關或具有破壞性的資訊,否則由此造成的風險、損失及法律責任由客戶承擔。
第一百一十七條 網上銀行高級客戶或者VIP客戶,在使用網上銀行轉賬功能時,企業客戶服務系統默認轉賬手續費(電子匯劃費)從客戶網上銀行簽約賬戶中自動扣收。客戶同意本行從其指定賬戶扣收使用網上銀行應支付的有關費用,並保證支付費用時該賬戶有足額的資金以供支付。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行網上銀行企業客戶服務系統因以下情況沒有正確執行客戶指令的,本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本行接收到的電子支付指令資訊不明確、不完整或無法辨認;
(二)客戶賬戶存款餘額不足;
(三)客戶賬戶內資金被依法凍結或扣劃;
(四)客戶不按照本行操作手冊規定的操作手續和許可權辦理業務;
(五)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因于本行的情況。
第一百一十九條 客戶保證簽約留存給本行的主管手機號碼為真實、合法、有效的資訊,本行將根據客戶留存的主管手機號碼發送客戶完成網上銀行服務簽約、櫃面開通、重置/修改主管登錄密碼及交易密碼、登出、更換主管網銀盾、挂失主管網銀盾等重要交易的短信通知,否則,因客戶提供主管手機號碼虛假、錯誤或者無效造成的風險、損失及法律責任由客戶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客戶如需變更(增加或減少)網上銀行簽約賬戶或終止使用網上銀行企業客戶服務,須持單位證明、經辦人員身份證件到開戶網點,填寫申請書,辦理相關手續。
第一百二十一條 客戶證書的使用期限、相應手續費用和展期手續依照證書頒發機構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客戶擁有儲存網上銀行高級客戶CA證書的IC卡和建行網銀盾所有權,客戶在更換、報廢IC卡或建行網銀盾、終止使用網上銀行服務時,可不交回已發放的IC卡和建行網銀盾。
第九章 代付業務
第一節 對公批量付款業務
第一百二十三條 客戶委託本行按照客戶提交的付款憑證,以及批量付款清單或磁介質,辦理對公批量付款業務
第一百二十四條 客戶申請開通對公批量付款業務,應對所提供的付款清單、磁介質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行及時、準確地處理對公批量付款業務,對因客戶提供的付款資訊有誤造成的支付失敗,本行有義務聯繫客戶,補正資訊後重新辦理批量付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客戶以紙質明細清單、磁介質方式從櫃面申請辦理對公批量付款業務的,應匯總填開轉賬支票及進帳單,轉賬支票及進帳單收款賬號、戶名欄統一填寫“****行對公批量付款資金戶”,進帳單備註欄註明批量付款筆數,紙質明細清單按本行提供的格式文本標準填寫並需每頁加蓋預留印鑒。
第一百二十七條 客戶提供磁介質方式辦理對公批量付款業務的,磁介質應封包,並在封包處加蓋單位預留印鑒。磁介質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由客戶負責,客戶辦理批量付款交易的資金用途應符合支付結算辦法相關規定,因磁介質數據不正確造成的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本行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客戶應于對公營業時間內向本行提供付款憑證、批量付款清單或磁介質等資料申請辦理批量付款業務,本行應遵循“當日受理、當日處理”的原則及時、準確地辦理對公批量付款業務。但因系統等原因致使當日不能批量付款的,本行可在下一對公營業日辦理批量付款業務。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以下原因造成本行不能及時付款的,由此産生的經濟損失及糾紛應由客戶自行承擔:
(一)客戶簽約賬戶資金餘額不能足以支付該批付款匯總金額;
(二)客戶提供付款資訊,包括收款人賬號、戶名、開戶行及付款金額等有誤的。
第一百三十條 對於失敗交易,本行將資金及時退至客戶簽約付款賬戶。
第一百三十一條 客戶委託本行辦理對公批量付款業務,應向本行支付對公批量付款業務手續費和交易結算費用,每筆交易結算費用按照現行渠道標準收取匯劃費用。
第一百三十二條 差錯處理
(一)批量付款交易本行尚未處理前, 客戶發現付款資訊有誤,需申請修改的,可向本行申請修改付款資訊。客戶需持修改後付款清單並加蓋單位預留印鑒來本行辦理。
(二)批量付款交易本行進行數據上傳後,客戶需修改付款資訊的,本行不予受理。
第二節 現金管理系統和網上銀行系統代付業務
第一百三十三條 客戶委託本行辦理現金管理系統和網上銀行代付業務,本行在客戶辦理當日或指定日期(節假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將客戶向其發放對象支付的資金存入其發放對象指定的賬戶。
第一百三十四條 辦理首次代付業務時,客戶應提供發放對象的存款賬戶名稱和號碼。對於需要在本行新開戶的發放對象,客戶應徵得發放對象同意,選定本行開戶進行代理代付業務,客戶應提供單位負責人、授權經辦人、發放對象的身份證件,出示對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並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行據以開立個人存款賬戶。辦理代付業務的個人存款賬戶介質的交接手續時,經辦人必須出示客戶對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的身份證件,並須在本行提供的資料清單上簽字確認。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本行將個人存款賬戶介質和密碼資訊交客戶發放給其發放對象,客戶對個人存款賬戶介質、密碼等資訊承擔保密責任,由於客戶原因泄漏發放對象存款賬戶、密碼等資訊造成損失的,由客戶負責。客戶應向其發放對象説明使用注意事項,對於統一設置初始密碼方式的,客戶發放對象初次領到個人存款賬戶介質後,應及時由本人持身份證件到本行櫃檯修改密碼,以防他人冒領、盜用存款,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本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六條 客戶辦理現金管理系統或網上銀行系統代付業務,應通過專線傳輸加密電子數據,按照本行和客戶雙方認可的數據格式和數據加密程式進行數據加密,加密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正確性及代付資金用途的合法性由客戶負責,因加密電子數據不正確造成的損失本行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 客戶辦理現金管理系統或網上銀行系統代付業務,客戶認可本行可直接依據客戶電子信息辦理資金劃轉及代付業務,客戶無需提供代付清單。
第一百三十八條 由於客戶撥付不及時、不足額造成代付資金髮放延誤,或客戶提供數據有誤而造成代付資金髮放延誤、不足額及錯誤,或由於客戶原因造成代付資金重復多次發放的,由客戶負責。
由於客戶原因造成客戶代付資金未進行代付,本行將客戶代付資金退回到客戶代付資金賬戶或雙方商定的賬戶。
由於客戶發放對象賬戶異常等原因導致代付失敗的,客戶應辦理補發,未辦理補發的,本行將資金退回客戶賬戶。
其他原因導致代付業務交易失敗的,本行依據失敗清單與客戶進行對賬核實,根據協商確定的方法或要求,重新辦理代付業務或將未成功發放的代付資金退回客戶賬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本行對客戶提供的代付資金數據與撥付資金總額進行核對,存有異議的,將及時通知客戶。
第一百四十條 在客戶及時足額將代付資金劃入約定賬戶的前提下,本行將代付資金劃入客戶發放對象存款賬戶中。由於本行劃款不及時造成代付資金髮放延誤,或本行未按客戶提供數據發放而造成代付資金髮放錯誤,由本行負責。
第一百四十一條 客戶委託本行辦理現金管理系統或網上銀行系統代付業務,應向本行支付手續費。
第一百四十二條 差錯處理。
(一)客戶發放代付資金的金額和日期由客戶決定,如客戶發放對象存在異議,由客戶負責處理,與本行無關。
(二)本行收到客戶代付資金數據資料但在實際發放代付資金之前, 如客戶發現代付資金文件存在錯誤要求修改的,應及時通知本行,本行可暫停發放代付資金並按客戶修改後的代付資金數據和雙方商定的日期辦理代付業務。
(三)本行收到客戶代付資金數據資料並已經發放代付資金後,如客戶發現代付資金數據存在錯誤,要求客戶發放對象退款的,應由客戶自行與其發放對象協商,經發放對象書面同意後,本行可協助辦理退還手續。
(四)本行收到客戶代付資金數據資料並已經發放代付資金後,如客戶發現代付資金數據存在錯誤,需要補充發放代付資金,可按照代付資金數據格式向本行提交補充發放的代付資金數據,本行可協助補充發放。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本行不介入收付雙方經濟糾紛,如本行因收付雙方糾紛遭索賠或起訴,則客戶承諾自費就上述索賠或起訴為本行答辯,並支付本行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費用。
第十章 短信銀行服務
第一百四十四條 客戶應為短信通信運營商的手機用戶,並保證其提供簽約的手機號碼真實、有效並確實為客戶的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經辦人使用。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本行可向客戶提供的短信銀行服務包括客戶的賬戶查詢、及時提醒、金融資訊通知等非現金服務內容。
第一百四十六條 客戶申請使用本行的短信銀行服務須指定特定的短信銀行服務扣費賬戶,該扣費賬戶必須是以客戶名義在銀行開立的具體賬號。
第一百四十七條 客戶須妥善保管簽約手機的手機卡,因轉借或轉讓手機卡而産生的一切後果均由客戶自行負責。若客戶手機卡遺失、被竊,客戶應及時到本行辦理撤銷簽約手續;客戶手機卡遺失、被竊至辦理撤消簽約完成期間所發生的一切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
第十一章 其他條款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客戶結算賬戶狀態異常(如凍結、銷戶等),造成本行營業網點、自助設備或服務系統無法正常辦理相關業務的,本行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本行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撤銷客戶在銀行開立的結算賬戶時,該賬戶辦理的各項産品服務同時自動終止。
第一百五十條 客戶同意按本行公佈的收費標準支付各類應承擔的費用,本行收取相關服務費用的方式包括櫃面收款和賬戶扣收兩種。本行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業務需要對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或標準等內容進行調整,在正式對外公告一定時期後執行並適用於本章程,本行無需另行通知客戶。如有需要,本行將在公告前報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核準或備案;客戶有權在本行公告期間選擇是否繼續使用本章程約定的有關結算服務,如果客戶不願接受本行公告內容的,應在本行公告施行前向本行申請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客戶既不申請變更或終止服務,又不執行本行施行的公告的,本行有權終止本章程。本章程有關服務的收費項目及標準等內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為準。
第一百五十一條 客戶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時,本行有權單方終止服務,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賬戶已轉為久懸戶或賬戶類型轉為控制類賬戶;
(二)通過本行服務進行違法行為;
(三)即將或正在面臨半停産、停産、歇業、登出登記、破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合併、分立、承包、租賃、兼併、資産重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活動、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等情形,本行認為有必要予以停止服務的;
(四)欠繳有關服務項下費用或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者《中國建設銀行資金結算産品服務協議》約定義務的;
(五)國家政策法規發生變化;
(六)其他銀行認為需要終止服務的事項。
在本行按照上述約定終止服務前,客戶仍應按照約定支付費用。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行或客戶中一方違反本章程任何條款均將被視為違約,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為協助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執行公務的;
(二)依《反洗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義務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行有義務依法執行有權機關關於查詢、凍結、扣劃的規定。客戶賬戶被有權機關凍結、扣劃時,本行應履行司法協助義務及行政執法協助義務,按有權機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一百五十四條 違約處理
(一)如果客戶出現違約情形,本行有權要求客戶採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章程、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經銀行書面通知後,如果客戶在合理的期間內仍未消除違約情形,本行有權解除協議,終止相關的支付結算服務,並要求客戶賠償本行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二)本行保證以不低於行業慣例的標準認真、負責地為客戶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如果銀行出現違約情形,本行將首先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客戶承擔責任;《支付結算辦法》未作規定的,本行僅就其違約行為給客戶造成的實際直接損失負責。除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本行對客戶的賠償額以客戶就該項支付結算服務向本行支付的服務費用為限。
第一百五十五條 客戶未按期足額支付其在本章程項下虧欠本行任何應付款項,且經本行通知後仍未支付的,本行有權從客戶在中國建設銀行系統開立的任一賬戶中劃收人民幣或其他幣種的相應款項,且無須提前通知客戶。如扣劃款項為外幣,本行有權按扣收時本行公佈外匯牌價的本行買入價折算成人民幣清償客戶應付款項。如客戶對本行還負有本章程項下債務以外的其他到期債務的,本行有權決定將前述扣收款項首先用於清償其他任一筆到期債務。
第一百五十六條 本行對客戶提供的申請資料、企業資訊資料和交易資訊等應嚴格保密,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條 客戶應嚴格按《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規範使用資金結算産品,不得利用資金結算産品從事任何違法犯罪活動。本行有權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履行反洗錢職責。
第一百五十八條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章程一方不能按期履行章程的,該方履行期限可相應順延,由此造成的損失,客戶和本行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一)受不可抗力影響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應當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最短時間內以快遞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章程對方當事人,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權威機構的有效證明。收到發生不可抗力通知的一方須立即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上述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後果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二)受不可抗力影響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終止或消除後儘快通過快遞郵件或傳真通知章程對方當事人,並繼續履行章程。如果不可抗力持續時間超過三十日,本行和客戶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章程以後的執行問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資金結算産品服務協議和申請表中各項規定執行。
第一百六十條 本章程由本行制定並負責解釋。本行有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行業務需要對本章程進行修改,經公佈後即為有效,無須另行通知。修改後的條款對所有當事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本行發佈的其他公告均同樣適用於本行支付結算産品服務的使用人。如該公告與本章程相關內容不一致的,以發佈在後的為準。
第一百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