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龍卡借記卡的發行和使用,更好地為龍卡借記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務,根據《儲蓄管理條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龍卡借記卡是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發卡銀行”)面向社會發行的一種具有存取現金、消費結算和轉賬支付、賬戶管理及其他理財簽約服務等多種功能的金融支付結算工具。聯名借記卡是發卡銀行與聯名單位合作發行的借記卡。
第三條 龍卡借記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和多幣種卡;按有無實體介質分為實體卡和非實體卡;實體卡按資訊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純晶片IC卡和磁條晶片複合IC卡,按介質形狀分為標準卡和異形卡;按銀行卡組織不同分為銀聯卡、VISA卡和MasterCard卡等;按卡片等級不同分為龍卡通、理財金卡、理財白金卡、財富卡和私人銀行卡等;按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個人卡。
第四條 龍卡借記卡一般設有效期,卡片過期後其所包含賬戶下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有效。換卡時新卡片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五條 凡自願遵守本章程的個人持實名制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法人指派代理人持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銀行申請龍卡借記卡,申領時應按發卡銀行要求提供有關申請資料,確認遵守《中國建設銀行龍卡借記卡章程》,並與發卡銀行簽訂領卡合約,發卡銀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發卡。使用聯名借記卡還應遵守聯名單位的相關規定。發卡銀行根據客戶類型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務。
第六條 龍卡借記卡本外幣活期賬戶為結算賬戶,個人人民幣結算賬戶應遵循人民銀行的賬戶分類管理規定。龍卡借記卡一經開戶,即具有本外幣的活期和定期儲蓄等賬戶的基本功能。持卡人可簽約辦理自動轉賬和自動匯款業務,通過簽約開通境外交易、基金債券交易、銀證轉賬等功能。
持卡人可根據本人交易需求,申請開通或關閉借記卡在自助設備和境外渠道的消費、取現或轉賬等交易功能,並可在規定的範圍內按交易類型、渠道等設置交易限額。帶有閃付功能的龍卡借記卡IC卡具有小額免密免簽功能,持卡人可在發卡行指定渠道關閉免密免簽交易功能或設置交易限額。
第七條 龍卡借記卡在境內通過監管機構認可的銀行卡組織進行的交易,以人民幣活期賬戶為基本賬戶進行結算;境外交易按與銀行卡組織約定清算幣種及相應的活期賬戶為基本賬戶進行結算。
第八條 龍卡借記卡一般為連線使用,發卡銀行為持卡人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産生的電子資訊記錄,均為交易的有效憑據。
第九條 龍卡借記卡IC卡的電子現金不驗密、不挂失、不計息。僅用於人民幣小額脫機消費,電子現金餘額上限遵循監管機構相關規定,以電子現金晶片餘額為準。
第十條 龍卡借記卡可在移動設備上載入移動支付映射卡。移動支付映射卡與龍卡借記卡共用賬戶和密碼,只能用於取現和消費等交易。龍卡借記卡可綁定異形卡且使用綁定的異形卡驅動交易。
第十一條 持卡人所持龍卡借記卡在境內自助櫃員機取現和轉賬、境外取現和消費的限額均按監管機構相關規定執行。移動支付映射卡交易與主卡共用交易限額。
第十二條 龍卡借記卡支援無卡(含網路支付)、映射卡、二維碼等支付應用方式,發卡銀行可根據産品創新、優化的需要進行支付方式拓展。
第十三條 龍卡借記卡賬戶內的存款(不含電子現金)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結息辦法及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存款的相關規定計付利息,並依法代扣代繳利息稅。
第十四條 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密碼並正確使用發卡銀行提供的安全認證方式,使用密碼等安全認證方式進行的交易,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因保管或使用不當導致的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
第十五條 龍卡借記卡卡片到期、毀損等原因需要換領新卡的,持卡人可通過發卡銀行指定的渠道申辦,領新卡時舊卡由客戶自行銷毀(發卡銀行特定要求的除外),持卡人未及時銷毀舊卡造成的風險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六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龍卡借記卡卡片(含異形卡,下同)及載入移動支付映射卡的移動設備(以下簡稱:移動支付設備),不得將卡片或移動支付設備租借或出售他人,如卡片、移動支付設備遺失或被盜,應及時辦理卡片或移動支付映射卡挂失。因持卡人對卡片或移動支付設備保管不善、使用不當、未及時挂失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七條 龍卡借記卡由於受理及結算等原因而造成結算金額超過卡可用餘額時,可産生臨時透支。持卡人應儘快還清欠款,發卡銀行將自銀行記賬日起按中國建設銀行有關透支的利率規定計收利息。
第十八條 持卡人終止使用龍卡借記卡時,應按發卡銀行有關規定辦理銷卡手續。
第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用卡行為及交易的責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擔。在使用龍卡借記卡時,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卡片申領、挂失、換卡等特殊業務,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辦。
第二十條 持卡人可通過發卡銀行提供的方式了解其卡賬戶的賬務變動情況。持卡人對境內交易賬務變動情況有異議的,須于交易發生後40天內向銀行提出查詢更正申請;對境外交易賬務變動情況有異議的,須于記賬日後60天內向銀行提出查詢更正申請。
第二十一條 發卡銀行有權根據龍卡借記卡各卡種的發卡需要,按《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和調整收費項目及標準。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與商戶之間發生的交易糾紛,應由雙方自行解決,發卡銀行不承擔相關責任,持卡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向發卡銀行支付交易款項。
第二十三條 持卡人應主動保護自身資金安全,防止賬戶資金盜用,發現資金存在風險應及時向發卡銀行申請龍卡借記卡風險止付,風險止付期間賬戶資金使用受限。風險止付後持卡人應持卡片和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銀行指定網點辦理風險止付換卡。
第二十四條 龍卡借記卡屬於發卡銀行所有。發卡銀行保留拒絕發卡及收回卡片的權利。為保障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發卡銀行在發現發行的龍卡借記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風險時,有權對該卡進行風險止付。如發現持卡人在用卡過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領卡合約規定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發卡銀行有權終止其用卡權利,並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龍卡借記卡。
第二十五條 發卡銀行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協助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持卡人的龍卡借記卡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第二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發卡銀行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戰爭、暴動、嚴重火災、水災、颱風、地震、政府行為、禁令或供電、通訊、法律政策的頒布和調整等客觀情況)導致銀行服務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卡銀行將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或提供必要的幫助。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發卡銀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對於在交易過程中,因暫時的網路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發卡銀行有權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中國建設銀行制定並負責解釋和修改,經對外公告,自公告中載明的生效日期開始施行,原《中國建設銀行龍卡借記卡章程》、《中國建設銀行樂當家理財卡章程》、《中國建設銀行龍卡通章程》、《中國建設銀行財富卡和私人銀行卡章程》、《中國建設銀行陸港通龍卡章程》同時廢止。在公告期內,持卡人有權選擇是否接受相關修改或調整,如不接受則應在本章程施行前終止使用龍卡借記卡,並按照規定辦理銷戶手續,變更內容對持卡人不産生效力;否則視為持卡人接受相關修改或調整,變更後的內容對持卡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若持卡人不執行變更後的內容,中國建設銀行銀行有權選擇終止相關服務。
第二十九條 如客戶對建設銀行産品或服務有任何疑問、意見或建議,可通過撥打建設銀行95533客戶服務與投訴熱線諮詢與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