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擇省份(按首字拼音排序):
安慶市 蚌埠市 巢湖市 池州市 滁州市 阜陽市 合肥市 淮北市 淮南市 黃山市 六安市 馬鞍山市 宿州市 銅陵市 蕪湖市 宣城市 亳州市
福州市 龍岩市 南平市 寧德市 莆田市 泉州市 三明市 廈門市 漳州市
白銀市 定西市 甘南藏族 嘉峪關市 金昌市 酒泉市 蘭州市 臨夏回族 隴南地區 隴南市 平涼市 慶陽市 天水市 武威市 張掖市
潮州市 東莞市 佛山市 廣州市 河源市 惠州市 江門市 揭陽市 茂名市 梅州市 清遠市 汕頭市 汕尾市 韶關市 深圳市 陽江市 雲浮市 湛江市 肇慶市 中山市 珠海市
百色市 北海市 崇左市 防城港市 桂林市 貴港市 河池市 賀州市 來賓市 柳州市 南寧市 欽州市 梧州市 玉林市
安順 畢節 貴陽 六盤水 黔東南 黔南 黔西南 銅仁 遵義
白沙黎族 保亭黎族 昌江黎族 澄邁縣 定安縣 東方市 海口市 樂東黎族 臨高縣 陵水黎族 南沙群島 瓊海市 瓊中黎族 三亞市 屯昌縣 萬寧市 文昌市 五指山市 西沙群島 中沙群島 儋州市
保定市 滄州市 承德市 邯鄲市 衡水市 廊坊市 秦皇島市 石家莊市 唐山市 邢臺市 張家口市
安陽市 鶴壁市 焦作市 開封市 洛陽市 南陽市 平頂山市 三門峽市 商丘市 新鄉市 信陽市 許昌市 鄭州市 週口市 駐馬店市 漯河市 濮陽市 濟源市
大慶市 大興安嶺 哈爾濱市 鶴崗市 黑河市 雞西市 佳木斯市 牡丹江市 七台河市 齊齊哈爾 雙鴨山市 綏化市 伊春市
鄂州市 恩施州 黃岡市 黃石市 荊門市 荊州市 潛江市 神農架林區 十堰市 隨州市 天門市 武漢市 仙桃市 咸寧市 襄陽市 孝感市 宜昌市
常德市 長沙市 郴州市 衡陽市 懷化市 婁底市 邵陽市 湘潭市 湘西 益陽市 永州市 岳陽市 張家界市 株洲市
白城市 白山市 長春市 吉林市 遼源市 四平市 松原市 通化市 延邊朝鮮
常州市 淮安市 連雲港市 南京市 南通市 蘇州市 宿遷市 泰州市 無錫市 徐州市 鹽城市 揚州市 鎮江市
撫州市 贛州市 吉安市 景德鎮市 九江市 南昌市 萍鄉市 上饒市 新餘市 宜春市 鷹潭市
鞍山市 本溪市 朝陽市 丹東市 撫順市 阜新市 葫蘆島市 錦州市 遼陽市 盤錦市 瀋陽市 鐵嶺市 營口市 大連市
阿拉善盟 巴彥淖爾 包頭市 赤峰市 鄂爾多斯 呼和浩特 呼倫貝爾 通遼市 烏海市 烏蘭察布 錫林郭勒 興安盟
固原市 石嘴山市 吳忠市 銀川市 中衛市
果洛藏族 海北藏族 海東地區 海南藏族 海西蒙古 黃南藏族 西寧市 玉樹藏族
濱州市 德州市 東營市 菏澤市 濟南市 濟寧市 聊城市 臨沂市 日照市 泰安市 威海市 濰坊市 煙臺市 棗莊市 淄博市 青島市
安康市 寶雞市 漢中市 商洛市 銅川市 渭南市 西安市 咸陽市 延安市 榆林市
長治市 大同市 晉城市 晉中市 臨汾市 呂梁市 朔州市 太原市 忻州市 陽泉市 運城市
阿壩 巴中市 成都市 達州市 德陽市 甘孜 廣安市 廣元市 樂山市 涼山市 眉山市 綿陽市 南充市 內江市 攀枝花市 遂寧市 雅安市 宜賓市 資陽市 自貢市 瀘州市
阿克蘇 阿拉爾 阿勒泰 巴音郭楞 博爾塔拉 昌吉回族 哈密 和田 喀什 克拉瑪依 克孜勒蘇 石河子 塔城 圖木舒克 吐魯番 烏魯木齊 五家渠 伊犁
阿裏 昌都 拉薩 林芝 那曲 日喀則 山南
保山市 楚雄州 大理州 德宏州 迪慶藏族 紅河州 昆明市 麗江市 臨滄市 怒江州 曲靖市 思茅市 文山州 西雙版納 玉溪市 昭通市
杭州市 寧波市 湖州市 嘉興市 金華市 麗水市 紹興市 台州市 溫州市 舟山市 衢州市
熱門關鍵字: 電子銀行信用卡悅生活貴金屬

單方解除再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發佈時間:2011-12-06

案情回放
  200892日,A保險公司(以下簡稱A)B保險公司(以下簡稱B)簽訂一份“共保協議”,約定:AB共同承保中國第一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2008年—2009年度財産一切險及機器損壞險,A為共保項目的主共保人,是共保雙方的代表,按70%份額承擔保險責任並負責牽頭處理保險相關事宜,B為共保項目的從共保人,按30%的份額承擔保險責任並協助A處理保險相關事宜。保險期限為200893日至200992日。A向被保險人收取全額保費,並向被保險人出具全額保險費發票和全額保險單。對於估損金額低於5萬元的保險事故,由B負責現場查勘和初步核損,賠償金額由AB協商確定,A在每個案件結案後將賠案情況通知B;對於等於或高於5萬元的保險事故,由B負責現場查勘,並在接到被保險人出險通知後立即通知AA接到通知後全權處理。所有賠案由A審核,對於屬於保險事故的由A向被保險人支付全額賠款。B在接到A提交的相關賠付材料後,向A支付共保賠款。
  合同簽訂後,被保險人向A交納了218.28萬元保費。20089月至20081230日,被保險人發生了兩起保險事故。20081230日,AB不按約定履行查勘定損義務為由,向B發出解除“共保協議”的函,要求解除與原告之間簽訂的協議。B20081231日發出答覆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共保協議。20081231日至200992日,被保險人發生了三起保險事故,B未進行現場查勘、核損。
  ABA應當分配B多少保費發生爭議,200985日,BA起訴至瀋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並於2010813日上訴至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觀點
  B主張,AB簽訂的“共保協議”合法有效,B已經按“共保協議”實際履行了全部義務。A單方解除“共保協議”的行為既無協議的約定,也無法律效力。故A應當分配其“共保協議”約定的全年保費中30%的份額,即65.45萬元。
  A認為,AB簽訂的“共保協議”實為再保協議。B未按合同履行再保協議中查勘的主要義務,A20081230日向B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再保合同自20081230日終止。A應當支付B的保費為20089月至12月共計4個月的再保保費。故A只需要支付B全年保費中30%的三分之一,即21.82萬元。
  法院認定及判決
  201069日,瀋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AB簽訂的“共保協議”實際上為再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A從被保險人收取了全部保險費用,即應當按AB簽訂的再保險合同約定的份額將保險費分配給B。由於AB20081230日因保證事故的現場勘驗及核損問題發生糾紛,AB發出合同解除通知書。B雖未表示同意,但也未對20081231日至200992日之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按約定進行現場查勘、核損,該再保險協議已經不再履行,因此A應按照原、被告實際履行的共保協議的期限即20089月至200812月分配給B保費。一審判決:A給付B保費21.28萬元。
  2010914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認定AB簽訂的“共保協議”合法有效是正確的。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AB因現場查勘、核損等問題發生糾紛,A20081230日向B發函解除雙方簽訂的共保協議,B雖未表示同意,但在20081231日至200992日所發生的保險事故,B也未到現場進行查勘、核損,未履行共保協議約定的義務。一審按照雙方實際履行的期限,裁決A給付B的保險費金額並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20081230A發給B的解除協議通知書是否有效。合同解除包括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願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後,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係消滅。
  本案中,“共保協議”並未對合同的解除進行約定,當事人雙方也未協商解除合同。故本案中合同的解除只能根據法定解除的規定來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和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合同的法定解除必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一是合同解除權行使的主體只能是合同當事人;二是合同解除必須滿足一定的情形;三是合同的解除必須通知對方。本案中,AB20081230日發出了解除通知書,雙方均無爭議,有爭議的是合同當事人與合同解除的理由。
  ()本案中的合同當事人
  合同當事人是合同中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人或組織。本案中,對於“共保協議”性質的判斷就關係到對合同當事人的認定。根據《關於加強財産保險共保業務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631)和《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保監會2010年第8號令),共保必須由被保險人同意,再保險只需要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達成一致。而本案中,所謂的“共保協議”並未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該“共保協議”實質是再保險合同,其合同當事人只有AB。一審法院的認定“共保協議”是再保險合同是正確的,二審法院認定為“共保協議”不正確。如果根據二審法院的認定,該協議是共保合同的話,那麼該合同的當事人包括AB與被保險人。A僅向B發出合同解除通知書並不能導致“共保協議”終止,還必須向被保險人發出。
  ()本案中合同解除的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法院應當圍繞A20081230日向B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5種情形中第2種或第3種進行推理,從而判定A解除合同的行使是否有效。遺憾的是,無論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均以20081230日以後B未履行合同約定的查勘、核損義務為由,認定合同效力終止。這一點值得商榷。

 

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