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將擁有固定的專門營業場所作為開戶條件。
二、不得將法定代表人必須至開戶網點親見親簽作為開戶條件。
三、不得要求小微企業提供與大中型企業相同的詳細、完備的經營情況資料。
四、不得以註冊地址為集中登記地、以自有或租賃房屋作為經營地址等理由拒絕小微企業開戶。
五、不得以辦公場所較為簡單、沒有企業門牌LOGO、雇傭人員較少等理由拒絕小微企業開戶。
六、不得將是否實際開展經營活動作為初創小微企業開立基本賬戶的條件。
七、不得以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高校畢業生和農民工等個人戶籍所在地為異地拒絕開戶。
八、不得未經綜合判斷,簡單、片面套用可疑特徵拒絕開戶。
九、不得要求客戶存入大額存款、達到一定經營規模或綁定銷售相關産品及服務等作為開戶附加條件。
十、不得出於客戶成本收益等因素而拒絕開戶。
十一、不得以新開賬戶待激活、預留印鑒啟用等銀行內部流程影響賬戶即開即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