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存款保險實施工作安排,為了保護存款人和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公眾對存款保險的認知,維護銀行業經營秩序和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使用存款保險標識。
二、存款保險標識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設計,構成要素包括存款保險形象圖案、“存款保險”中英文文字、“本機構吸收的本外幣存款依照《存款保險條例》受到保護”文字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使用”文字。存款保險標識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存款保險標識的構成要素進行單獨使用或者對構成要素進行其他組合後使用。
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按照規定辦理投保手續,應當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領取存款保險標識電子文件和製作使用手冊,嚴格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存款保險標識。
三、存款保險標識的標準規格為600mm×400mm,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等比例縮放,並確保標識內容清晰可辨。但實物形式的存款保險標識不得小于84mm×56mm。
實物形式的存款保險標識一般使用亞克力、金屬等堅硬、耐磨材料製作,室內展示的也可以使用紙質材料印製。
四、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境內各營業網點入口處顯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險標識,確保進入營業網點的存款人能夠方便地識別本機構為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
五、除第四條規定應當展示的位置外,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可以自主選擇在以下位置使用存款保險標識:
(一)境內營業網點的客戶引導臺、現金業務櫃檯、自助取款機、電子屏以及其他室內適當位置;
(二)門戶網站首頁,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服務渠道的主界面和存款業務界面適當位置;
(三)本機構廣告宣傳的適當位置;
(四)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其他位置。
六、使用存款保險標識,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改變標識的圖案設計、顏色、比例;
(二)使用破損、污損、褪色、不合規格的存款保險標識;
(三)將存款保險標識用於與存款業務無關的場所、設施、辦公用品或者用於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産品的廣告宣傳;
(四)對存款保險的覆蓋範圍等內容進行誤導性宣傳;
(五)未經授權用於境外分支機構;
(六)用於與其他機構(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除外)的聯合廣告;
(七)將使用存款保險標識的權利向其他單位、個人轉授權;
(八)其他未經授權或者違反規定的使用行為。
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與其他機構(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除外)共用營業場所、設施的,應當確保存款保險標識的使用不會導致公眾誤認為其他機構也是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
七、除使用存款保險標識外,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還可以在廣告宣傳中使用“本機構已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存款保險”、“本機構吸收的本外幣存款依照《存款保險條例》受到保護”的表述。
八、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有《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且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或者批准,可以終止或者中止授權其使用存款保險標識。
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被批准解散、被撤銷、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存款保險標識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求進行妥善清理。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停用部分營業場所、設施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求妥善清理相關存款保險標識。
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