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乙方:
為了給乙方提供優質高效的高速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服務(以下簡稱ETC服務),甲方根據其與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簽訂的業務合作協議,代理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發行吉通卡及車載電子標簽設備,並就乙方在甲方辦理銀行賬戶簽約及高速公路通行費扣款等事宜約定如下:
一、吉通卡定義及功能
1.吉通卡是由甲方代理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發行的印有甲方標識的行業記賬卡,是用於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費的實名制專用IC卡,卡內記載用戶及車輛資訊。
2.吉通卡採用實名制開戶,用於非現金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費,乙方需在甲方一站式綜合服務網點簽約綁定信用卡作為支付賬戶。
二、電子標簽定義及其功能
1.電子標簽是記載車輛資訊,與高速公路ETC車道內安裝的專用設備進行通訊的車載設備。
2.電子標簽必須與吉通卡配合使用,並與登記使用的車輛為唯一對應關係,專車專用,即一車一卡一標簽,方可在ETC車道內實現不停車通行。
三、吉通卡及電子標簽的申領
1.乙方須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信用卡、車輛行駛證及其他相關資料,駕車到甲方一站式服務網點辦理申領、安裝、激活等業務。如車輛所有人非乙方本人,需同時攜帶車輛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客戶須同時攜帶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介紹信(加蓋公章)。乙方申請吉通卡簽約綁定信用卡後,作為使用吉通卡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指定扣款帳戶,乙方授權甲方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供的乙方綁定車輛的高速公路通行費扣劃指令從該信用卡帳戶中直接扣劃相應款項。
2.乙方使用建設銀行信用卡簽約,應根據申請簽約吉通卡車輛車型系統計算對應所需保證金,乙方信用卡的信用額度應不低於其相應保證金金額,即使用同一信用卡作為簽約綁定帳戶的車輛累計保證金總額不得超過其卡片固定額度。
具體車型保證金標準為:一型客車(七座及以下)¥2000元/輛。
3.乙方需保證所提供的相關申請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合法,如提供虛假資料,乙方需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可能後果。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吉通卡的代理髮卡、銷卡、發票列印、資金清算、資訊查詢等服務。甲方負責安裝、激活電子標簽。
2.甲方負責將乙方建行信用卡賬戶簽約為乙方吉通卡的指定扣款賬戶。
3.甲方根據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供的乙方綁定車輛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扣款數據對乙方吉通卡簽約信用卡賬戶進行扣款。
4.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吉通卡的簽約信用卡賬戶扣款記錄明細,並做好相關服務解釋工作。
5.當乙方使用信用卡作為吉通卡簽約銀行賬戶時,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信用卡約定還款賬戶簽約業務,便於信用卡還款。
6. 甲方對乙方辦理相關業務時提供的所有資料、資訊保密,但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7.若乙方吉通卡簽約的信用卡賬戶可用餘額不足或卡片狀態為挂失、止付、凍結等異常情況造成甲方批量扣費失敗,甲方將代為墊付相應通行費用。同時以發送黑名單的方式通知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停止以該信用卡付費的全部車輛在高速公路ETC通道通行,直至該信用卡恢復正常狀態且可用餘額充足。
8.若乙方累計欠款超過90個自然日後,甲方仍不能通過乙方ETC簽約綁定的信用卡賬戶中扣費成功,將視同乙方主動違約、簽約關係同時失效,甲方將強制從與吉通卡簽約綁定的信用卡中扣費。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辦理吉通卡並安裝車載電子標簽,同意按照《中國建設銀行吉林省分行高速公路不停車收費業務客戶服務協議》及車載電子標簽説明書正確使用車載電子標簽及吉通卡。
2.乙方同意提供辦理吉通卡及車載電子標簽所需的資料,並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合法。
3.乙方需變更吉通卡簽約信用卡賬號、聯繫方式時,應及時到甲方營業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4.乙方簽約車輛資訊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到甲方營業機構辦理解約手續。
5.乙方吉通卡或車載電子標簽丟失,可到甲方營業機構辦理挂失手續。吉通卡挂失後又找回、且未補換新卡的可辦理解挂業務。
6. 乙方吉通卡或車載電子標簽損壞時,可到甲方營業機構辦理更換手續。
7.乙方認可和接受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使用的電子收費系統交易數據的記載方式及準確性,並授權甲方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供的乙方扣款數據從乙方吉通卡的簽約綁定信用卡賬戶中直接扣劃相應款項。乙方應保證其吉通卡簽約綁定的信用卡賬戶狀態正常、餘額或可用額度充足。
8.乙方使用信用卡作為吉通卡簽約銀行賬戶時,乙方同意甲方為其辦理信用卡約定還款賬戶簽約業務。
9.乙方應妥善保管車載電子標簽及吉通卡,使用過程中須保證車載電子標簽、吉通卡與簽約車輛一一對應,吉通卡及車載電子標簽僅限于簽約車輛使用。
10.乙方不得自行安裝、拆卸車載電子標簽,或擅自移用到其他車輛上。
11.乙方簽約的信用卡因卡片損壞、挂失換卡、風險換卡、郵寄未達換卡等原因造成信用卡卡號發生變化的,需本人持激活後的新信用卡到甲方營業機構進行簽約賬戶變更操作。
六、使用約定
(一)電子標簽使用約定
1.車載電子標簽應由甲方工作人員安裝。
2.電子標簽免費維修期為自安裝之日起兩年內。因非人為原因損壞的電子標簽,在免費維修期內的,乙方可到甲方一站式服務網點免費維修或更換。人為原因或免費維修期滿後發生損壞的,乙方須按甲方ETC設備採購成本支付相應成本費或維修費用。更換及維修電子標簽,乙方需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車輛行使證。
3.電子標簽對外數據介面只作為製造商軟體升級之使用,嚴禁接入任何包括充電器在內的外部設備,否則可能造成電子標簽損壞或電池爆炸等後果,乙方須自行承擔違反這一禁止性規定而遭受的損失。
4.部分進口車輛玻璃夾層內含金屬絲和車輛防爆膜會影響電子標簽的使用效果,建議車輛防爆膜乙方在電子標簽安裝人員指定位置自行割掉防爆膜(邊長約為10cm×7.5cm)。若乙方選擇安裝電子標簽,由此帶來的影響和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5、如因車載電子標簽設備問題或説明書告知義務不完整造成乙方發生車損(如設備短路等引起自燃)及其他損壞的,客戶提出異議時,由電子標簽生産廠商負責解決,甲方給予乙方積極協助。
(二)吉通卡的使用約定
1.乙方成功申領吉通卡、電子標簽後,在ETC通道通行時,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電子收費系統將記錄乙方綁定車輛通行資訊,並將記賬成功的乙方綁定車輛通行費資訊批量發送至甲方。甲方依據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傳輸的通行費資訊從乙方吉通卡簽約綁定的信用卡中劃轉相應資金,乙方對此種操作方式錶示認可並接受劃轉。通行費將以消費交易計入乙方信用卡賬戶,不計個人積分,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乙方需按照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關於信用卡還款規定還款。
2.乙方吉通卡簽約綁定信用卡帳戶出現可用額度不足,或登出、止付、凍結等不能正常扣款的情況,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與甲方的業務約定,甲方將生成黑名單,自甲方將黑名單傳遞至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24小時內生效,停止乙方使用吉通卡支付通行費,具體以甲方系統記錄為準。乙方同意甲方代為墊付黑名單發送到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後滿24小時之前産生的通行費,甲方將保留對乙方的追索權,乙方保證及時償還應付款項。當乙方全部清償上述應付款項且甲方將償還情況通知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48小時後,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恢復乙方吉通卡使用。
3.乙方同意使用吉通卡簽約綁定的車輛進行高速公路通行費支付均視同於乙方本人使用行為。乙方應妥善保管吉通卡,若遺失,乙方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原件或車輛所有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車輛行駛證到甲方營業機構辦理挂失,挂失申請於甲方正式受理乙方挂失申請之時起24小時內生效。吉通卡挂失生效前發生的任何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如需辦理挂失新開業務,乙方須到甲方一站式服務網點辦理,並按照甲方ETC設備採購成本支付相應成本費。
4.乙方在成功申領吉通卡和電子標簽後,若不再繼續使用的,可按照甲方規定申請辦理吉通卡登出手續。如乙方同一銀行帳戶綁定有多張吉通卡的,可對其中部分吉通卡進行登出,登出自甲方受理乙方登出申請之時起24小時後生效,如乙方將同一銀行賬戶綁定的全部吉通卡登出的,自甲方受理乙方登出申請45個自然日後登出方可正式生效。上述登出生效時間均以甲方、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系統記錄時間為準。乙方吉通卡登出正式生效前發生的通行費仍然由乙方承擔。
5.乙方應在信用卡綁定的全部吉通卡登出生效後,方可辦理該簽約綁定信用卡的銷戶手續。
6.因非人為原因造成吉通卡無法正常使用的,乙方需持吉通卡到甲方一站式服務網點免費更換。人為原因發生損壞的,乙方須按照甲方採購成本支付成本費進行更換。
(三)特別約定
1.甲方根據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供的乙方綁定車輛高速公路通行費扣劃指令,從乙方簽約銀行帳戶中直接扣劃相應款項。甲方不對扣款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乙方就收取款項標準及金額等問題産生異議,應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進行解釋。因扣款數據原因造成扣劃錯誤的,甲方不承擔由此産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2.若乙方發生逃漏通行費的行為,甲方有權以發送黑名單的方式停止客戶車輛在高速公路ETC通道通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有權按照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系統記載的通行記錄追繳客戶逃漏的通行費,同時乙方將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3.乙方應妥善保管並正確使用吉通卡和電子標簽。乙方不得以篡改、偽造或者其他方式破譯吉通卡和電子標簽逃避繳納高速通行費,否則乙方須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補交通行費、終止高速公路ETC通道通行服務的後果。
4.裝有電子標簽的車輛在ETC車道通行時,應保證吉通卡和電子標簽處於正常狀態,吉通卡正常插入電子標簽中,車速不得超過現場限速標誌規定的時速,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按照車道信號燈指示通行;若不能正常通行,須停車配合現場工作人員處理。
5.乙方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區使用電子標簽通行發生爭議時,乙方應先行在現場與道路提供方協商解決。現場不能解決的,由乙方提供證據,事後與相關方協商解決。
6.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及道路提供方將定期對電子收費系統進行維護維修。若因停電或設備故障等造成系統無法正常工作時,乙方須以現金形式全額支付通行費,同時,乙方須妥善保存現金繳費票據作為日後處理非正常交易的依據。
7.電子標簽、吉通卡與簽約車輛為唯一對應關係,乙方在使用過程中須保證簽約車輛、電子標簽及吉通卡的一一對應,專車專用,若違反本約定應以現金全額支付通行費並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責任。
8.乙方在駕駛安裝有電子標簽的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時,須遵守當地通行管理規定。
9.乙方對吉通卡所記錄的通行交易明細有異議,應當自爭議交易之日起30天內向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出。
10.乙方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區就ETC相關事項發生的爭議,可與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由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11.吉通卡和電子標簽有效期均為10年,分別自吉通卡激活、吉通電子標簽辦理之日起計算,到期後將不能使用。
12.乙方需列印通行費發票時,在甲方簽約的信用卡賬戶須已發生高速公路通行費扣款記錄,甲方依據高速公路通行費扣款記錄為客戶列印發票。甲方提供最長不超過3個月的查詢列印週期,發票只能列印一次。
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免於承擔責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及時通知其他方,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除雙方約定解除本協議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後,應恢復本協議的履行。
八、違約
本協議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內容即可視為違約,守約方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阻止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並有權向違約方追索相關損失。
九、爭議解決
有關本協議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與本協議及其執行有關的任何糾紛應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未果,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事項
1. 甲方可根據業務擴展情況,適時對本協議及其附件內容進行修改,甲方將以在其營業渠道張貼通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修改內容張貼通告或通知乙方一定時期後執行,乙方如不同意修改內容,可在修改內容施行前向甲方申請登出吉通卡,乙方既不申請登出吉通卡,又不執行修改內容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2. 甲方提供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以甲方最新通告為準。
3.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解約時終止合作之日終止。
乙方已仔細閱讀並完全接受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條款,領取並知曉本協議全部內容。
甲方(蓋章):
年 月 日 |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