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特徵
(一)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行銷、生産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 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 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 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 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髮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 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 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 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産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 對物業、地産等資産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 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 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 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 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