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具有以下特點:
1.非法性。集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是被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以及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公開性。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對像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偽裝性。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