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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活動知識問答

發佈時間:2015-05-25

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活動知識問答
  
 一、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基本特徵?
   
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特徵:一是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其他形式的還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目的。
   
二、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常見種類和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行銷、生産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産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産等資産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有哪些?
   
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産業政策、支援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伺服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部落格、論壇等網路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資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4.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四、非法集資活動對社會有什麼危害?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後,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産、血本無歸。二是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五、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國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六、農業領域非法集資活動有什麼特徵?
   
涉農非法集資活動往往以響應國家農業政策,以發展現代農業生産,推動特種農産品開發等名義,欺瞞群眾、騙取資金、違法犯罪。其主要特徵包括:
   
一是未經依法批准。非法集資活動通常都沒有得到監管部門的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同時,還採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違法犯罪實質。如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以最大限度地騙取群眾資金。
   
二是虛構産業鏈條。農業領域特別是種養業的非法集資通常都會利用群眾對某個行業比較陌生的特點,編織關於産品、市場、高科技等各個方面的謊言,虛構一個高收入、高盈利的産業鏈條。例如借獺兔代養、銀狐養殖、蘆薈種植、百合花種植等特種農産品種養的名義,以普通群眾很少接觸的産業為幌子,進行非法集資。
   
三是承諾高額回報。涉農非法集資通常都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代購或包銷産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代管代養代銷的方式吸收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以後給予現金回報。
   
七、林業領域非法集資的主要形式是什麼?
   
目前林業領域非法集資最主要的形式是“託管造林”。其基本運作方式一般是通過租賃、承包或其他方式獲取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再轉讓給社會零散投資者,然後投資者再將林地和林木委託給公司經營。這種轉讓與託管為一體的經營模式,風險極大。“託管造林”公司主要採取的欺騙手段包括:
   
1.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極力宣傳“託管造林”模式是響應中央9號文件精神,是國家鼓勵社會主體參與林業建設和投資的新模式,欺騙投資者。
   
2.以林權證為幌子,博取投資者信任。“託管造林,公司許諾購買林木後將轉交或幫助投資者辦理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印製的林權證,使投資者相信林木是真實存在的、權益是有保障的,而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3.誇大林木生長量及林業投資回報率。“託管造林”公司多數在宣傳中許諾很高的投資回報率或出材量,甚至宣傳投資林業零風險。而實際上,林業生長受自然條件、品種選擇、經營措施、自然災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託管造林”公司在宣傳中,向投資者隱瞞投資林業所要承擔的風險。
   
4.承諾有專業的管護隊伍和機械設備,負責對投資者購買的林木進行精心管護。實際上,這種承諾是否履行很難監督,有些公司根本沒有所謂的專業管護隊伍,也沒有實施正常的營林和管護措施,林木生長狀況也很差。
   
5.宣傳林木採伐不受採伐限額指標的控制。這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不符。《森林法》規定,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樹、樹種、期限、採伐方式等進行採伐。
   
6.裝扮公司經營形象,贏得投資者好感。在重要的商業地段租用高檔寫字樓作為公司的經營場所,打造具有經營實力的形象;宣稱擁有一批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打造專業性;組建各種類型的監督委員會等,體現投資者對公司的監督權。而實際上,這正是騙局的一部分。
   
八、目前國家對社會造林是如何規定的?其本質含義是什麼?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鼓勵各種社會主體憑藉自身的經濟實力,依法直接從事林業建設,特別是鼓勵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從而加快國土綠化步伐,改善生態狀況和人的生産生活環境。
   
在林業建設活動中,經營主體必須遵守林業社會融資、廣告宣傳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經營,並自覺接受國家林業和工商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監管。國家對林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種植、伐林、林木行銷等各個環節均有相應的管理規定。
   
九、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作了哪些規定?
   
《森林法》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權可依法轉讓。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具體的流轉辦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可按照地方性法規進行流轉。
   
十、林木是否可以按照林木所有者的意願進行採伐?
   
國家尊重森林經營者的經營目標,保障森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但在林木採伐上有具體的法律和政策規定。按照《森林法》的規定,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採伐林木者,需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包括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申請文件,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發證許可權,在批准的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産計劃內審核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十一、房地産行業非法集資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

1.售後包租.是指開發商向購房人承諾,對其所購買的商品房,由開發商承租或者代為出租並支付固定年回報的銷售方式。
   
2.返本銷售。是指開發商定期向購房人返還購房款的銷售。

3.分割拆零銷售。是指開發商將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為數部分出售給購房人的銷售方式。

這些銷售行為的實質,是以承諾售後高回報、低風險的方式促銷商品房,加快資金回籠速度或者為滾動開發提供資金支援。表現形式通常是以提供固定年回報、原價(或增值)回購、承諾無(低)風險投資等方式,銷售公寓式酒店、分時度假酒店、酒店式公寓、酒店式辦公樓、産權式百貨商場、産權店舖等。具體宣傳形式有:“統一經營、原價回購”、“提供每年8%的物業補貼”、“銀行擔保年收益9%"、“年均租金8.5%等。  

如果已經以售後包租等方式購房的業主,一旦發現開發商蓄意詐騙、攜款逃匿,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當開發商不能按合同要求兌現回購或支付回報承諾時,要及時採取措施,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十二、目前證券類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主要表現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目前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是指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非法發行股票,是指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而擅自公開、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為。變相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採用廣告、公告、電話、信函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以及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的行為。如果是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經證監會批准,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行為也是變相發行股票。

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是指未經證監會批准的機構和個人從事的證券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業務。
   
非法證券活動表現形式主要有: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或各類基金份額,謊稱這些證券將在海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謂原始股或基金份額;以所謂投資諮詢機構、産權經紀公司、國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甚至産權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名義,未經證監會批准,非法向社會公眾推銷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證券投資為名,詐騙群眾錢財。
   
十三、如何識別非法公開發行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避免上當受騙?
   
非法公開發行股票或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行為,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會給上當購買者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我國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發行股票或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條件、審批程式、發行方式、資訊披露等都作了嚴格規定。依照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等),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且經證監會核準。凡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公開發行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公告其招股説明書等資訊,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必須公告招募説明書等資訊,由依法設立的作為該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託的商業銀行、證券司等經證監會認定的機構發售;公眾應當通過這些合法的機構申購。一些非法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和機構,通過小廣告、信函、網路資訊、手機短信、推介會、自行或者雇人遊説等力式,散佈所銷售是即將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購買後可獲得高額回報等謊言,誘騙公眾購買。對這些非法的證券活動,公眾務必提高警惕,不要上當受騙,避免使自己的財産遭受損失。
   
十四、股市熱引發了所謂的“地下基金”流行,“地下基金”有什麼特徵?

從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已查處的案件看,“金匯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謂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進行斂財活動,它們大都無固定場所、地點,主要以網路、電話等媒介,以發展會員傳銷等方式進行地下犯罪活動,資金存取、轉移全都通過“一卡通”銀行賬戶進行。其突出特徵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有的以傳銷為手段,以境外“基金”為幌子, 以網際網路為載體,是一種新形式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五、什麼是傳銷?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主要包括:“拉人頭”傳銷、騙取入門費的傳銷和團隊計酬式傳銷三種形式。
   
十六、傳銷屬於國家禁止的行為,那麼,傳銷主要有哪些危害呢?
   
傳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傳銷涉及地區廣、人員多、資金大,有的還伴有非法集資、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大量違法行為,誘騙了大量社會人力資源,吸納了大量社會資金,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健康和諧發展。
   
2.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嚴重影響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財産安全。傳銷違法活動具有很強的繼發性,由此引發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案件。據統計,2006年,全國由傳銷引發的殺人、搶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同時,因傳銷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慘劇時有發生,給不少家庭造成巨大傷害,動搖社會穩定的基礎。
   
3.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被騙參與傳銷者多為城市退休、下崗或無業人員、農民等,在校學生、少數民族群眾等被騙參與傳銷的情況也日益突出。傳銷組織者對參與人員反覆“洗腦”,進行精神控制,唆使參與人員阻撓、對抗執法部門,圍攻、打傷工商、公安執法人員的事件時有發生,對抗性日益加劇,而且不斷引發群體性事件。傳銷不但極大損害群眾利益,還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
   
十七、當前傳銷組織慣用的欺騙手段有哪些?
 
傳銷組織慣用的欺騙手段有以下五種:一是傳銷組織往往利用人們急於發財致富的心理,許諾高額回報,引誘參加者繳納一定費用或購買産品,以此作為加入該組織的條件;二是打著“直銷”、“連鎖經營”、“特許加盟經營”等幌子,打著己登出或並不存在的企業旗號,進行虛假宣傳,誘騙群眾參加傳銷;三是傳銷目標瞄準身邊的親朋好友,即“殺熟”,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職業介紹、招聘兼職為名,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後非法聚集,限制其自由,通過利誘、威逼、暴力等手段脅迫其從事傳銷活動;四是傳銷組織採取開會、培訓、上課等方式,強行對新加入者進行上課、“洗腦”,灌輸嚴重背離社會道德和法律的致富理念,不少人被“洗腦”後,從受騙者變成騙人者,形成“滾雪球”式的惡性迴圈;五是利用網際網路從事傳銷活動的行為也愈演愈烈,不少傳銷還涉及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八、利用網路進行非法集資有什麼特點?
   
利用網路進行非法集資和詐騙活動集中歸納起來有如下特點:
   
一是投資極具誘惑性。從事此類網路集資、傳銷的公司,    往往聲稱自己為國際知名跨國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同時,宣稱其經營項目為能源開發、黃金期貨、外匯交易等高收益高風險項目,且公司擁有專業投資團隊可有效降低風險。此類活動一般投資金額小,往往以100美元為一個投資單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過5000美元左右;回報高,回報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報率可達到200%-500%,有的甚至高達1000%,而發展下線與出售股票收益則可能更高;週期短,按天返利的機制,可以使投資者在幾十天內便可收回投資。
   
二是網路具有虛擬性。不法分子在境內外利用網路設局進行行騙活動的經營過程中,其公司就是一個網站,而且伺服器一般設在境外;公司的廣告宣傳完全在網際網路上進行,資金往來依靠電子轉賬和網上支付。整個操作流程實現了全網路化。此外,投資者的收益並不直接轉到其銀行賬戶中,而只是顯示在其網站上,投資者只能登陸公司網站才能進行查詢。如果投資者需要提取現金,需要提交申請,公司會在2 4或48小時內,通過網上銀行或第三方網上支付系統將錢支付給投資者。
   
三是推出三種投資方式,以私募基金等名義募集資金,投資者將資金委託給投資基金、公司經營並收取紅利:
   
投資基金、公司以購買産品和發展會員為名義,投資者通過發展“下線”獲利;投資者購買投資基金、公司推銷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待其境外上市後出售獲利。
   
總之,由於這類集資、傳銷活動的宣傳極具誘惑性,很容易受到投資者的青睞和追捧。同時,因網際網路的便利性、廣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國上網人數眾多,使得這類網路集資活動發展迅速,流動性強、涉及人員多、涉及金額大、涉及地域廣。此外,投資利潤越高的産品,其相應的風險也越高。但這些公司所宣稱的回報率如此之高、風險還幾乎為零,顯然違反了最基本的商業規律。而網路的虛擬性更加劇了風險。同時,由於此類網路集資、傳銷的經營過程的全網路化,使經營者隱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現問題,他們可以輕易地攜款潛逃。從目前網上反映的情況看一些公司在運營3-5個月後,網站便無法登陸。
   
十九、社會公眾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活動?
   
社會公眾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隱藏著巨大風險。因此,一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二十、如果實在無法判斷是否是非法集資我們應當注意什麼?
   
1.對照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産品的回報率是否過高,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我國規定,超過國家規定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護,可作為判斷回報是否過高的參考。天上不會掉餡餅,高收益和高風險是並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騙取錢財。一個企業正常的年利潤一般不會超過200%,超高利投資回報分配不可能維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詐騙行為。“快速致富”、“高回報、零風險”極有可能是“請君入甕”的投資陷阱。廣大投資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強分辨能力,擋住利益的誘惑,切莫貪圖高利,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要相信“免費的午餐”。
 
2.通過政府網站,查詢相關企業是不是經過國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發行公司股票、債券、國家規定的股權交易場所等,如果不具備發行、銷售股票、出售金融産品以及開展存貸款業務的主體資格,就涉嫌非法集資。如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産權經紀公司”等為名,推銷所謂即將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的股票,可通過政府網站查閱是否已經批准發行等。
 
3.通過查詢工商登記資料,查明相關企業是否是經過法定註冊的合法企業,是否辦埋了稅務登記等。如果主體身份不合法、不真實,則有欺詐嫌疑。
 
4.一些影響較大的非法集資犯罪,相關媒體多會進行報道,要通過媒體和網際網路資源,搜索查詢相關企業違法犯罪記錄,防止不法分子異地重犯。
   
5.對親朋好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建議和反覆勸説,要多與懂行的朋友和專業人士仔細商量、審慎決策,防止成為其發展下線的目標。
   
6.如果實在無法判斷是否是非法集資,除上面談到的應當提高警惕.儘量避免上當受騙外,社會公眾可相有關部進行諮詢,待了解詳情後再作決定。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盲目投資。
   
二十一、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1.集資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金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非法經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合同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産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比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或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命;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二、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活動警句
   
1.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
   
2.珍惜一生血汗,遠離非法集資
   
3.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夜暴富是陷阱
   
4.提高風險防範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

5.抵制高息集資誘惑,理性選擇投資渠道

6.樹立正確理財觀念,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7.遠離非法集資,建設美好生活
   
8.防範非法集資,人人有責
   
9.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警惕貸款、非法融資和非法集資廣告陷阱,謹防上當受騙
   
10.打擊非法集資,共創社會和諧
   
11.打擊非法集資,維護群眾利益
   
12.維護金融穩定,共創和諧社會
   
13.參與非法集資,自己承擔損失
   
14.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活動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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