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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乾元-鑫滿溢足3號”開放式凈值型

發佈時間:2016-08-11

中國建設銀行“乾元-鑫滿溢足3”開放式凈值型

理財管理計劃説明書

 

一、聲明和承諾

本理財管理計劃説明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産品客戶協議書》共同構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財合同。本理財管理計劃説明書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一)受託人/管理人的聲明和承諾

1、銀行理財管理計劃,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建設銀行)作為管理機構發起設立,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和投資範圍等對客戶委託的資金進行投資、運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載體。銀行理財管理計劃財産獨立於管理人和託管人的固有財産,獨立開戶,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

2、管理機構因設立銀行理財管理計劃而取得的財産是銀行理財管理計劃財産,銀行理財管理計劃財産獨立於管理機構、託管機構和其他銀行理財管理計劃參與方的固有財産。管理機構、託管機構和其他銀行理財管理計劃參與方不得將銀行理財管理計劃財産歸入其固有財産。

因銀行理財管理計劃財産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産,均歸入銀行理財管理計劃財産。

管理機構、託管機構和其他銀行理財管理計劃參與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等原因進行清算的,銀行理財管理計劃財産不屬於其清算財産。

3、管理機構僅以銀行理財管理計劃財産為限對銀行理財管理計劃份額持有人承擔責任,不承擔以自有資金向銀行理財管理計劃份額持有人分配或墊付相應投資本金和收益的責任。管理機構針對銀行理財管理計劃做出的任何預期收益、預期最高收益、預計收益、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用語,不代表投資人可能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管理機構對銀行理財管理計劃的任何收益承諾或者保證。

中國建設銀行聲明不以任何方式對委託人資産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諾。

4、中國建設銀行保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監會有關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則;誠實守信,審慎盡責;堅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衝突,禁止利益輸送,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5、中國建設銀行保證所提供的資料和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合法。

(二)委託人(投資人)的聲明和承諾

投資人簽署本協議和計劃説明書即代表做出如下聲明和承諾:

1、委託人具有合法的參與受託資産管理業務的資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監會有關規定禁止或限制參與受託資産管理業務的情形;

2、委託人保證以真實身份參與受託資産管理業務,保證提供給受託人、託管人的資訊和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如發生變更,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受託人及託管人;

3、委託人保證委託資産的來源和用途合法,本委託資産為籌集資金,委託人保證向受託人提供合法籌集的證明文件;

4、委託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係其真實意思表示,已經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內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權,且不會違反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託人已經取得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關批准、許可、備案或者登記。

5、委託人聲明已聽取了受託人指定的專人對相關業務規則和本合同的講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認知委託資産投資所存在的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其他風險以及所投資品種的風險收益特徵,已簽署了受託人製作的風險揭示書,並承諾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

6、委託人承認,受託人、託管人未對委託資産的收益狀況做出任何承諾或擔保,本合同約定的業績比較基準僅是投資目標而不是受託人或託管人的保證。

 

二、理財管理計劃要素

理財管理計劃名稱

中國建設銀行 “乾元-鑫滿溢足3號”開放式凈值型理財管理計劃

理財管理計劃編號

ZH0720160001005Y03

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編號

C1010516005080

理財管理計劃類型

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目標客戶

穩健型、進取型、積極進取型高凈值客戶以及機構客戶

內部風險評級

3盞警示燈)

投資幣種

人民幣元

理財管理計劃規模

規模上限為100億份,規模下限為3000萬份

理財管理計劃募集期

20168109點整至201682117點整(北京時間)

在上述認購時段內,客戶在中國建設銀行購買本計劃,客戶通過網點購買的具體購買時間以網點公告的營業時間為準。

理財管理計劃認購

1.    理財管理計劃募集期內,客戶購買本理財管理計劃的行為被視為認購本理財管理計劃。

2.    理財管理計劃募集期內,客戶可撤銷已經提交的認購申請。

3.    理財管理計劃募集期內,客戶認購本計劃的起點金額為10萬元,以1000元的整數倍遞增。

4.    客戶將認購資金存入客戶指定賬戶之日至本理財管理計劃成立日(不含)期間,客戶可獲得認購資金的活期存款利息,認購期內的利息不計入投資本金。

5.    理財管理計劃募集期內,客戶認購本理財管理計劃以金額申請。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認購份額=認購金額/理財管理計劃份額面值

6.    理財管理計劃份額面值為1.00/份。

7.    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在理財管理計劃成立日對理財管理計劃募集期內客戶提交的認購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客戶可在理財管理計劃成立日及之後自行進行成交查詢。

8.    本理財管理計劃不收取認購費用。

理財管理計劃成立日

2016822

若理財管理計劃募集份額未達到理財管理計劃規模下限,或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導致本理財管理計劃無法合法合規運作,或其他導致理財管理計劃成立不可抗力因素出現,中國建設銀行有權利但無義務宣佈理財管理計劃不成立,並於理財管理計劃募集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客戶認購資金返還至客戶指定賬戶,期間客戶投資本金不計息。

投資封閉期

2016822日至20161222

在上述投資封閉期內,本理財管理計劃不接受客戶申購或贖回申請。

理財管理計劃期限

1826

理財管理計劃到期日

2021822

工作日

本理財管理計劃所稱工作日,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每一正常交易日;如遇特殊情況,以中國建設銀行具體公告為準。

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

1.理財管理計劃投資封閉期結束後,每季度末月25為本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T日);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理財管理計劃到期日所在當月的25日,理財管理計劃不開放申購或贖回,如遇其他特殊情況,以中國建設銀行具體公告為準。

理財管理計劃申購和追加申購

1.本理財管理計劃募集期屆滿,若中國建設銀行未宣佈理財管理計劃不成立,則從理財管理計劃成立日起理財管理計劃進入存續期。

2.客戶可于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T日)前7個自然日9點整至開放日當日15點整(北京時間,下稱指定時間段)提交申購或追加申購本理財管理計劃申請,申請提交後,將同時凍結申購或追加申購金額,申購或追加申購申請將統一在當季度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T日)15點之後處理,在途期間,客戶可獲得申購資金的活期存款利息,申購期內的利息不計入投資本金。在上述指定時間段內,申購或追加申購申請可以撤銷。

3.客戶提交申購、追加申購申請,可于指定時間段在中國建設銀行提交。

4.客戶申購、追加申購的規則如下:

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T日)前7個自然日9點整至開放日當日15點整,若客戶持有本理財管理計劃的份額為零,客戶申購本理財管理計劃的起點申購金額為10萬元;若客戶持有本理財管理計劃的份額大於零,客戶追加申購本理財管理計劃的遞增申購金額為1000元的整數倍。

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T日)前7個自然日9點整至開放日當日15點整,客戶提交申購申請遵循未知價原則,即申購或追加申購價格以開放日當日(T日)收市後的理財管理計劃單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在T+2日(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人應在T+3日(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及之後自行通過建行有關渠道進行成交查詢。

5.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T日)前7個自然日9點整至開放日當日15點整,客戶申購或追加申購本理財管理計劃以金額申請。申購或追加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T日)單位凈值

6.客戶在同一工作日多筆申購本理財管理計劃時,按照上述公式逐筆計算申購份額後加總。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至0.0001

7.本理財管理計劃不收取申購費用。

理財管理計劃贖回

1.理財管理計劃封閉期結束後,客戶可于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T日)前7個自然日9點整至開放日當日15點整(北京時間, 下稱指定時間段)提交本理財管理計劃的贖回申請,贖回申請將統一在當季度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T日)15點之後處理。在上述指定時間段內,贖回申請可以撤銷。

2.客戶提交贖回申請,可于指定時間段在中國建設銀行提交。

3.贖回規則如下:

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T日)前7個自然日9點整至開放日當日15點整,客戶提交贖回申請遵循未知價原則,即贖回價格以開放日當日(T日)收市後的理財管理計劃單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在T+2日(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客戶應在T+3日(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及之後自行通過建行有關渠道進行成交查詢。理財管理計劃存續期內,客戶贖回本理財管理計劃以份額申請。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T日)理財管理計劃單位凈值

4.客戶在同一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T日)前7個自然日9點整至開放日當日15點整期間多筆贖回本理財管理計劃時,按照上述公式逐筆計算贖回金額後加總。贖回金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至0.01元。客戶每次提交贖回申請的最小單位為1000份,若客戶對本理財管理計劃的持有份額不足1000份時,中國建設銀行有權利將客戶理財管理計劃剩餘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5.本理財管理計劃不收取贖回費用。

6.在同一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T日)前7個自然日9點整至開放日當日15點整期間,同一客戶累計贖回份額不得超過3億份。

7.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T日)前7個自然日9點整至開放日當日15點整提出的贖回申請,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將在不遲于T+2日(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將客戶贖回金額劃轉至客戶指定賬戶,在途期間贖回資金不計利息。

稅款

中國建設銀行不負責代扣代繳客戶購買本理財管理計劃的所得稅款。

銷售區域

本理財管理計劃在全國範圍內銷售。

其他

中國建設銀行可根據需要對理財管理計劃進行優化或升級,並至少於理財管理計劃優化或升級啟用日之前2個工作日進行公告。

 

 

三、投資管理

(一)投資範圍

本理財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為:貨幣市場工具類、債券等固定收益類、權益及衍生品類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標準化金融投資工具。

1、貨幣市場工具類資産: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同業存款、大額可轉讓存單、貨幣市場基金等。投資比例為0%-95%,可上下浮動5%

2、債券等固定收益類品種:包括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金融債、次級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産支援證券、可轉債、可交換債、私募可交換債、非公開定向發行債務融資工具(PPN)、私募公司債、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基金(含二級債基)、債券回購以及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並經資産委託人同意的其他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等。投資比例為70-100%

3、股票、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等權益類資産,期貨、期權等衍生品工具,以及各類量化資産的投資比例合計為資産總值的0-25%(新股基金的中簽股票在開板後10日內賣出的、分級基金優先份額不受此限制)

在理財管理計劃運作過程中,若資産投資範圍或比例超出上述區間,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將及時進行調整;若資産投資比例連續10個工作日超出上述區間,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將於發生上述情形的第10個工作日進行公告。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有權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進行調整,並至少於調整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之日之前2個工作日進行公告。如客戶不接受的,可按本理財管理計劃説明書的約定在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期內申請贖回本理財管理計劃。

(二)投資團隊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國有控股商業銀行之一,擁有專業化的銀行理財管理計劃投資管理團隊和豐富的投資經驗。中國建設銀行秉承穩健經營的傳統,發揮自身優勢,為理財管理計劃運作管理提供專業的投資管理服務,力爭幫助客戶實現收益。

(三)參與主體

1、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

2、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3

(四)投資策略

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將綜合運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全面評估宏觀經濟形勢、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的利率走勢、類屬資産和券種的風險收益水準及流動性特徵,在此基礎上制訂本理財管理計劃投資策略。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將根據對市場的研判,對理財管理計劃投資組合進行動態管理,通過對具體投資品種的深度分析和審慎遴選以達到風險—收益最優匹配的資産組合。

1、大類資産配置策略

計劃將綜合運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全面評估證券市場當期的系統性風險、宏觀經濟環境、政策形勢及證券市場走勢,主動判斷市場時機並對可以預見的未來時期內預期收益率進行分析與預測。在此基礎上,制訂計劃資産在股票、債券及證券投資基金等大類資産的戰略配置比例、調整原則和調整範圍,並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調整,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提高收益。

2.債券投資策略

債券投資策略主要包括債券投資組合策略和個券選擇策略。

1)債券投資組合策略

在綜合分析宏觀經濟、貨幣政策的基礎上,採用久期管理和信用風險管理相結合的投資策略。在債券組合的具體構造和調整上,綜合運用久期調整、收益率曲線形變預測、信用利差和信用風險管理、回購套利等組合管理手段進行日常管理。

2)個券選擇策略

在個券選擇上,綜合運用利率預期、收益率曲線估值、信用風險分析、隱含期權價值評估、流動性分析等方法來評估個券的投資價值。

3、股票投資策略

靈活運用多種投資策略,結合基本面分析與量化分析的優勢,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場上的投資機會,對股票組合合理地進行行業配置並且精選具有投資潛力與價值的個股,實現投資目標。

主要採用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投資策略。資産管理人對經濟環境、市場狀況、行業景氣程度、上市公司代表性等方面進行研究,以此為基礎,進行行業配置決策。考慮到我國股票市場的波動性,計劃還將在配置層面輔以風險管理策略,即根據對宏觀經濟、政策形勢和證券市場走勢的綜合分析,監控資産組合配置比例,以避免市場系統性風險,保證計劃所承擔的風險水準合理。自下而上的個股選擇中,計劃根據細緻的財務分析和深入的上市公司調研,對個股進行絕對估值與相對估值,對其內在價值進行判斷,著眼于在各個行業中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上市企業,並且精選出業績增長前景良好且被市場相對低估的個股進行集中投資。

4.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策略

根據大類資産配置確定的基金投資比例,進行投資初篩、評估、再評估、剔除異常交易的標的、再調整、構建投資標的組合等步驟,篩選出符合理財資産配置策略的基金。在此基礎之上,通過電話訪談、實地調研等方式對具體基金進行比較研究,最終決定每只基金的投資金額。

5.衍生品及量化投資策略

主要投資策略是期貨與現貨以及可複製的期權品種間的期現套利、跨期套利、跨品種套利,追求市場走勢不對稱所帶來的多空雙向機制上的絕對收益,把握跨市場、跨期限的套利交易機會,採取程式化交易等多元化方式,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追求計劃資産長期穩健增長。主要投資策略包括跨期套利、期現套利、可轉債套利、ETF套利、分級基金套利等,利用套利策略尋找和發現市場中各種資産定價的偏差以獲取絕對收益,在控制委託資産的權益類資産系統性風險暴露的前提下,實現委託資産的保值增值。

 

四、理財管理計劃運作説明

(一)理財管理計劃規模

1、本理財管理計劃規模上限:100億份

若在募集期結束之前,本理財管理計劃認購總額提前達到規模上限,則中國建設銀行有權利但無義務停止本理財管理計劃的認購。

若在理財管理計劃存續期內,本理財管理計劃申購份額與存續份額的總額達到規模上限,則中國建設銀行有權利但無義務暫停本理財管理計劃的申購和追加申購。

2、本理財管理計劃規模下限:3000萬份

若募集期屆滿,本理財管理計劃認購總額低於規模下限,則中國建設銀行有權利但無義務宣佈本計劃不成立。若本理財管理計劃不成立,中國建設銀行將在募集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將客戶的認購本金返還至客戶指定賬戶,在途期間客戶投資本金不計息。客戶應確保賬戶狀態正常,並及時查詢賬戶資金變動情況。

若在理財管理計劃存續期內,本理財管理計劃存續份額低於規模下限,則中國建設銀行有權利但無義務宣佈本計劃提前終止。若本計劃提前終止,將根據約定進入計劃清算程式。

3、中國建設銀行可根據市場和理財管理計劃運作情況等調整本理財管理計劃規模上、下限,並至少於調整規模上、下限之日之前2個工作日進行公告。

(二)認購/申購/追加申購/暫停申購

理財管理計劃存續期內,在如下情況下,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拒絕或暫停接受客戶的申購或追加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理財計劃管理人無法接受客戶申購或追加申購申請;

2、發生本理財管理計劃説明書約定的暫停理財管理計劃資産估值的情況;

3、其他可能對本理財管理計劃業績或流動性産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理財管理計劃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

4、法律、法規或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鉅額贖回/暫停贖回

1、 若在同一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期內(本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前7個自然日9點整至本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當日下午15點整)某一時點,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收到的凈贖回申請份額累計超過前一個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日終理財管理計劃總份額的20%時,認定為鉅額贖回。

2、 若在同一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期(本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前7個自然日9點整至本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當日下午15點整)內某一時點,客戶已提交的所有贖回申請累計之和達到鉅額贖回,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拒絕客戶新提交的贖回申請。

3、 發生鉅額贖回時,若中國建設銀行根據本理財管理計劃當時運作狀況認為,為兌付客戶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資産變現可能使所投資的資産價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則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拒絕全部贖回申請或部分贖回申請。

4、 理財管理計劃存續期內,在如下情況下,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拒絕或暫停接受客戶的全部或部分贖回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理財計劃管理人無法接受客戶贖回申請;

2) 發生本理財管理計劃説明書約定的暫停理財管理計劃資産估值的情況;

3) 理財管理計劃存續期內,如基礎資産無法及時、足額變現,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暫停接受客戶贖回申請,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已接受贖回申請的客戶延遲兌付或分次兌付;

4) 理財管理計劃連續兩個開放日發生鉅額贖回,中國建設銀行可暫停接受客戶的贖回申請;

5) 法律、法規或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客戶在觸發上述情形之前已提交的贖回申請,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中國建設銀行不保證客戶提交的全部或部分贖回申請成交。

(四)收益分配

1、 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將視理財管理計劃運作情況選擇分紅或不分紅。

2、 若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確定分紅,則由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擬定收益分配方案,並由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復核,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理財管理計劃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以及該日的可供分配利潤、理財管理計劃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理財管理計劃除息日等內容。

3、 本理財管理計劃收益分配方式分為現金分紅,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將現金紅利直接扣劃至客戶指賬戶。

4、 收益分配原則

1)理財管理計劃收益分配後理財管理計劃份額單位凈值不低於1.00元;

2)本理財管理計劃每份理財管理計劃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理財管理計劃資産估值

(一)資産估值範圍

1本理財管理計劃資産總值包括理財管理計劃項下貨幣市場工具類、債券等固定收益類、權益及衍生品類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標準化金融投資工具價值總和。本理財管理計劃資産凈值是指理財管理計劃資産總額減去負債總額後的價值。本理財管理計劃資産單位凈值=本理財管理計劃資産凈值/本理財管理計劃份額。

2、本理財管理計劃資産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資産價值,確定理財管理計劃資産凈值,併為理財管理計劃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提供計價依據。

3、本理財管理計劃成立後,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將於每個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進行估值,理財管理計劃單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

(二)資産估值方法

1、資産管理組合持有債券原則上採用攤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存續期內按照實際利率法每日計提損益。

2、公募證券投資基金

--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其他證券投資基金按估值日公佈的基金份額凈值估值,當日未公佈的,以最近交易日公佈的基金份額凈值為準。

--資産管理計劃每日估值,每週資産管理人與資産託管人進行核對。

--未列明的資産估值方法按照市場公允方法進行。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資産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資産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3、權益類資産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資産,存在活躍市場的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權益類資産,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産支援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金融衍生品類資産估值

金融衍生品類資産以估值日所在交易所的當日結算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當日結算價計算。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

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和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理財管理計劃資産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理財管理計劃單位凈值出現錯誤時,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由於本理財管理計劃估值所用的價格來源中出現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和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理財管理計劃資産估值錯誤,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和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和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四)暫停估值

當理財管理計劃資産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理財管理計劃資産價值時或中國銀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可暫停理財管理計劃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六、理財管理計劃費用

(一)費用種類

1、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的銷售費;

2、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的託管費;

3、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的管理費;

4、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的超額業績報酬;

5、其他相關服務機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匯劃費、證券交易費用等;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上述計劃費用由計劃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參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本計劃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計劃資産總值中扣除。

(二)理財管理計劃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的銷售費

理財管理計劃銷售費按前一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結束時理財管理計劃資産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SY×0.20%×D÷當年天數

S為每一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應計提的理財管理計劃銷售費

Y為前一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結束時理財管理計劃資産凈值

D為費用計提期間實際天數

理財管理計劃銷售費每季計提,按季支付。由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向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發送銷售費劃付指令,經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復核後從理財管理計劃資産中一次性支付給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的託管費

理財管理計劃託管費按前一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結束時理財管理計劃資産凈值的0.04%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GY×0.04%×D÷當年天數

G為每一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應計提的理財管理計劃託管費

Y為前一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結束時理財管理計劃資産凈值

D為費用計提期間實際天數

理財管理計劃託管費每季計提,按季支付。由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向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發送計劃託管費劃付指令,經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復核後從理財管理計劃資産中一次性支付給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的管理費

理財管理計劃管理費按前一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結束時理財管理計劃資産凈值的0.2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0%×D÷當年天數

H為每一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應計提的理財管理計劃管理費

E為前一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結束時理財管理計劃資産凈值

D為費用計提期間實際天數

理財管理計劃管理費每季計提,按季支付。由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向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發送管理費劃付指令,經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復核後從理財管理計劃資産中一次性支付給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4、上述所稱的“費用計提期間實際天數”是指從前一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不含)至當期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含)的實際自然日天數。

5、本理財管理計劃設立業績比較基準,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收取超額業績報酬。業績比較基準為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2.5%(現值為4.0%。如遇央行調整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業績比較基准將進行調整)。若理財管理計單個開放週期內累計年化收益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産品管理人將收取超出部分20%作為超額業績報酬。

6、中國建設銀行有權根據市場情況等調整上述各項費用費率,並至少於費用費率調整日之前5個工作日進行公告。如客戶不接受的,可按本理財管理計劃説明書的約定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期內申請贖回本理財管理計劃。

 

七、理財管理計劃的終止與清算

(一)理財管理計劃的終止

1、理財管理計劃正常到期。

2、理財管理計劃提前終止,中國建設銀行提前終止本理財管理計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在理財管理計劃存續期內,本理財管理計劃規模低於3000萬份,則中國建設銀行有權利但無義務宣佈提前終止本理財管理計劃;

2)因市場發生極端重大變動或突發性事件等情形時,中國建設銀行有權利但無義務提前終止本理財管理計劃;

3)如遇國家金融政策出現重大調整並影響到本理財管理計劃的正常運作時,中國建設銀行有權利但無義務提前終止本理財管理計劃。

3、理財管理計劃延期。理財管理計劃到期前,中國建設銀行有權利但無義務根據市場和産品運作情況等,決定是否延長理財管理計劃期限。如中國建設銀行決定延長理財管理計劃期限,須至少於理財管理計劃到期日之前20個工作日公告延長後的理財管理計劃期限及到期日等資訊。

(二)理財管理計劃清算

1、由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組成清算組,制定理財管理計劃財産清算分配方案,負責理財管理計劃財産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理財管理計劃財産清算的期限為理財管理計劃終止後20個工作日。

3、依據理財管理計劃財産清算分配方案,將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産扣除理財管理計劃財産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理財管理計劃債務後,按理財管理計劃份額持有人持有的理財管理計劃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4、理財管理計劃財産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理財管理計劃託管人保存5年以上。

 

八、資訊披露

(一)理財管理計劃資訊披露內容

1、  募集結束後,若理財管理計劃募集份額未達到理財管理計劃規模下限,或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導致本理財管理計劃無法合法合規運作,或其他導致理財管理計劃成立不可抗力因素出現,中國建設銀行可宣佈理財管理計劃不成立,並於理財管理計劃募集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2、  理財管理計劃封閉期結束後,每個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為T日(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在T-6日(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披露T-8日(如遇非工作日,則倒推至前一個工作日)理財管理計劃單位凈值,在T+2日(如遇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披露T日的理財管理計劃單位凈值,作為客戶申購、追加申購及贖回本理財管理計劃的參考依據。

3、  理財管理計劃成立、正常終止或發生對理財管理計劃産生重大影響之情形後的5個工作日內發佈理財管理計劃成立、正常終止、重大影響事件等資訊。

4、  每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發佈上月理財管理計劃投資管理報告。

5、  理財管理計劃提前終止日或到期日後的20個工作日內發佈理財管理計劃清算報告。

6、  若中國建設銀行調整理財管理計劃存續期規模上下限、調整同一客戶累計贖回限額、優化或升級理財管理計劃、調整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行使提前終止權,則需在調整規模上下限之日、調整同一客戶累計贖回限額之日、理財管理計劃優化或升級啟用日、調整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之日、提前終止日等相關日之前至少2個工作日進行公告;如客戶不能接受,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理財管理計劃説明書約定的贖回規則贖回其理財管理計劃。

7、  若中國建設銀行擬調整本理財管理計劃相關費用費率,則需在費用費率調整日之前至少5個工作日進行公告;如客戶不能接受,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理財管理計劃説明書約定的贖回規則贖回其理財管理計劃。

8、  若理財管理計劃管理人決定進行收益分配,則須在擬定收益分配方案後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9、  若發生鉅額贖回時,中國建設銀行將於發生鉅額贖回所屬的理財管理計劃開放日進行公告。

10、 若中國建設銀行擬對本理財管理計劃進行延期,則至少於理財管理計劃到期日之前20個工作日進行公告。

(二)資訊披露方式

中國建設銀行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國際網際網路站www.ccb.com向客戶披露本理財管理計劃相關資訊。

(三)客戶同意,對於通過上述網站公佈的資訊將及時瀏覽和閱讀,並視為客戶已獲取該資訊。如果客戶未及時瀏覽和查詢,或由於通訊故障、系統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客戶無法及時了解理財管理計劃資訊,因此而産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時獲知資訊而錯過資金使用和再投資的機會等)全部責任和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四)中國建設銀行為客戶提供本理財管理計劃相關帳單資訊。本理財管理計劃存續期間,個人客戶可憑本人身份證件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産品客戶協議書》在中國建設銀行營業網點列印本理財管理計劃相關帳單資訊;機構客戶可憑交易賬戶對應的開戶印鑒、有效機構證件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産品客戶協議書》在中國建設銀行營業網點列印本理財管理計劃相關帳單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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