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常見種類和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行銷、生産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産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等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産等資産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三、非法集資有哪些社會危害?
一是使參與者遭受嚴重經濟損失,甚至傾家蕩産、血本無歸。
二是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三是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四、防範非法集資我們應當注意什麼?
1.對照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産品的回報率,多數情況下,明顯偏高的投資回報很可能就是投資陷阱。
2.通過政府網站查詢相關企業是否為經過國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如果不具備發行、銷售股票、出售金融産品以及開展存貸款業務的主體資格,就涉嫌非法集資。
3.通過查詢工商登記資料,查明相關企業是否為經過法定註冊的合法企業,是否辦理了稅務登記等。如果主體身份不合法、不真實,則有欺詐嫌疑。
4.一些影響較大的非法集資犯罪,相關媒體多會進行報道,要通過媒體和網際網路資源,搜索查詢相關企業違法犯罪記錄,防止不法分子異地重犯。
5.對親朋好友低風險、高回報的投資建議和反覆勸説,要多與懂行的朋友和專業人士仔細商量、審慎決策,防止成為其發展下線的目標。
6.如果實在無法判斷是否為非法集資,除上面談到的應當提高警惕、儘量避免上當受騙外,可向有關部門進行諮詢,待了解詳情後再作決定。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盲目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