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通過設置複雜繁瑣的開戶審核程式規避事中事後風險管理責任。
二、不得將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作為初創小微企業開戶的條件。
三、不得將存入大額存款、達到一定經營規模或綁定銷售相關産品及服務作為開戶附加條件。
四、不得要求初創及其他小微企業提供與建立已久或大型企業同樣詳細、完備的經營情況資料。
五、不得以集中登記地作為註冊地址、以自有或租賃房屋作為經營地址或辦公物料較為簡單、沒有企業門牌LOGO、雇傭人員較少等理由拒絕開戶。
六、不得以企業為異地註冊、企業法定代表人居住地為異地等原因拒絕開戶。
七、不得簡單、片面套用可疑特徵拒絕開戶。
八、不得出於客戶成本收益等因素拒絕開戶。
九、不得以新開賬戶待激活、預留印鑒啟用等銀行內部流程影響賬戶即開即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