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販運和有意使用假人民幣是一種妨害國家貨幣流通的違法行為,對參與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案例一
2009年10月31日,彭州公安局接彭州市市區城市花園二期小區物管人員報告:稱其在清理該小區第一棟下水道時發現有殘缺的人民幣紙屑。彭州警方迅速組織警力從下水道內打撈出含有破損人民幣的紙漿100余斤。根據現場勘查的情況,辦案民警迅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現場繳獲偽造假人民幣117.3萬元和大量製造假人民幣工具。
2010年9月27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偽造貨幣罪判處李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萬元;以偽造貨幣罪判處黎亞林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0萬元;以偽造貨幣罪判處何乾龍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萬元;以偽造貨幣罪判處周玉婷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4萬元;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茍龍鳳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萬元;以偽造貨幣罪判處何運珍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萬元;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茍龍航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0.6萬元;以偽造貨幣罪判處冷菊紅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0.5萬元;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茍龍平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0.5萬元。
案例二
廣東省陸豐市人卓振沅夥同張澤湯等六名案犯,自1995年以來,大量製造假人民幣,金額總計高達6.15億元,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
2001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以偽造貨幣罪判處被告人卓振沅、卓廉貌、張澤湯、周家棟、張林棋、文志武、張惜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案例三
2009年6月7日,成都市公安局在成都市八里橋169號將涉嫌運輸、販賣假幣的犯罪嫌疑人郭定虎(男,金堂人)、殷小飛(女,郫縣人)和鄭德華(男,屏山縣人)等人一舉抓獲,並在其住處查繳假人民幣一批,共計32,952張,累計金額3,030,540元。
2010年3月19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出售購買假幣罪判處郭定虎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出售購買假幣罪判處殷小飛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運輸假幣罪判處鄭德華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持有假幣罪判處周良勇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案例四
成都市人謝明宇、邱全壽于2000年3月1日,在本市某倉庫,以收取從廣州發來成都外包裝為皮鞋的貨物為名,運輸和出售假人民幣,經查皮鞋盒內裝有10元、50元和100元面額的假人民幣共計539萬餘元。謝、邱二人的行為構成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2001年2月7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謝明宇犯購買運輸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邱全壽犯運輸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案例五
2004年1月成都市某工程的承包工頭彭建軍以7900元假人民幣作為工資發給民工。彭建軍的行為構成了持有並使用假幣罪。青羊區人民法院判處其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