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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4-03-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訂)知識問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訂)(以下簡稱新消法)何時修訂並施行?

新消法于20131025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14315日起施行。

二、新消法適用於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嗎?

新消法適用於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根據新消法第二十八條“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資訊”之規定,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屬於新消法第三條規定的“經營者”範疇,從而新消法適用於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三、新消法賦予了消費者哪些主要權利?

新消法賦予了消費者“安全權、知悉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受教育權”等權利,主要包括:

(一)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

(二)知悉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三)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四)公平交易權: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品質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五)索賠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六)受教育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四、新消法對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有哪些規定?

新消法第二十九條、第五十條對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資訊。
  (二)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資訊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資訊洩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三)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資訊。

(四)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五、新消法對格式條款有哪些規定?

新消法第二十六條對格式條款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

(二)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六、新消法關於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有哪些特別規定?

新消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對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特別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銀行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二)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資訊。

七、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的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根據新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的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與金融服務的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金融服務的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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