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刷卡套現案例
警惕商戶持卡人合謀惡意套現
2015年7月某日,某支付機構的風險監控系統預警特約商戶某超市為高風險套現商戶。系統顯示,該商戶當日晚間單張信用卡頻繁進行刷卡的操作,成功交易近百萬,交易明顯異常,疑似惡意套取信用卡額度。該支付機構立即暫停商戶賬戶及刷卡功能,經調查,係某行持卡人與特約商戶合謀,重復進行信用卡刷卡套現交易,涉及風險交易資金數百萬元,有關資金因調查及時已被凍結,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失。事後,支付機構暫停為該商戶提供清算和結算服務,對套現交易主動從特約商戶處調單,並將套現商戶及負責人的相關資料報送中國銀聯錄入風險資訊共用系統,而發卡行也將持卡人資訊列入銀行業共用“黑名單”,並凍結惡意套現賬戶。
個人利用預授權交易進行非法套現被查獲
浙江地區陳某因受炒期貨虧本欠下高利貸20多萬元,每月利息就要還1萬多元。陳某急需20萬先將高利貸還上,一個專做銀行卡套現的朋友小賈對他説,只要有信用卡,就能取到錢。於是陳某辦了一張1萬元額度的信用卡,在POS機上通過違規操作共套現99萬元。
淩晨,陳某所持信用卡的發卡行預警系統發出警報:前一天晚上11點50分左右,陳某一萬元信用額度的銀行卡被透支99萬餘元。銀行人員到府詢問後,陳某才意識到自己涉嫌非法套現,銀行方立馬打了110報警,公安機關將陳某和小賈一併抓獲。A支付機構也關閉涉案POS終端、撤回機器。
商戶利用POS機具為他人套現盈利構成非法經營罪
陳某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和其妻子個體工商戶名稱向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兩家電器行。為方便客戶購買電器後使用信用卡刷卡結算,陳某分別利用兩個電器行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資料,向A支付公司、B銀行、C支付公司、D銀行、E銀行申請了5臺POS機。
陳某思量自己本來就是合法經營電器,如果偷偷用自己的POS機為他人套現,不僅能“以假亂真”,而且在收取手續費、扣除向銀行繳納的刷卡扣率後,還可以賺取其中差價。
當有信用卡持卡人要求套現時,陳某就虛構信用卡持有人在其電器行購買電器,需用信用卡“資金結算”,為他們提供POS機刷卡,進而幫助套取現金。陳某按刷卡套現金額大小分級收取手續費。手續費到手後,才將套現金額交給信用卡持有人。
2015年8月,陳某被人舉報,支付機構和銀行要求調閱某些大筆交易的正規銷售憑證,陳某無法提供,經核實陳某確實存在套現行為,遂對其做撤機處理。陳某因使用POS機具,以虛構交易、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當地人民法院對陳某依法懲處。
商戶遭遇收單二清刷卡資金去向不明
今年3月份,重慶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向在沙坪壩天星橋做保健生意的蔣女士到府推銷稱他們可以辦理某牌POS機,不需要提供任何證件,而且刷卡的手續費率會比銀聯規定的手續費率更低,就是到賬時間會慢一天,在業務員的勸説下,蔣女士動了心,並安裝了這臺POS機,根據約定,顧客刷卡消費後,第二天就可以到賬,但是直到6月,刷卡金額累積超過2萬元都未到賬,蔣女士趕緊停用POS機,打電話詢問重慶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還是沒有結果。
蔣女士遂將自己的情況反映給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並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在當地警方和人民銀行的協助下蔣女士用自己的借記卡在那臺POS機具上刷了1分錢,隨後聯繫發卡行搜尋該筆交易明細,發卡行系統顯示該筆消費地點是上海某票務代理有限公司,人民銀行工作人員斷定蔣女士購買的是“二清機”,遂聯繫銀聯方查詢蔣女士未到賬的部分資金已經從某第三方支付機構匯入上海某票務代理有限公司,而上海某票務代理有限公司根本不屬於第三方非金融支付機構,另外的資金則是通過更改POS機資金路徑,不知去向,警方通過銀行卡轉賬系統繼續追蹤。人民銀行也對某支付機構系統通道外接二清機構行為進行詳細核查,對嚴重的違規行為將做嚴懲。
調單案例
商戶交易手續不完善無法調單,致使資金髮生損失
某特約商戶在某次刷卡交易中,持卡人第一次刷卡未出簽購單,第二次刷卡成功列印出簽購單,商戶因第一次交易未出簽購單所以認定第一次交易失敗。顧客因扣款短信延遲的原因,遲遲沒收到扣款短信,也認為第一次交易失敗,自己銀行卡賬戶未扣款。但第二日顧客收到兩筆扣款短信故而找到商戶,認為此次交易重復多扣款一筆。隨後商戶在收單機構商戶對賬平臺上查詢到確有重復扣款的這筆進賬款項,商戶隨後用ATM轉賬的方式退還了顧客重復扣款的金額。商戶列印了轉賬憑證留存但未讓商戶填寫一張附有退款緣由、刷卡金額、刷卡時間的書面憑證。顧客抓住商戶這一漏洞向發卡行發起調單,因商戶不能提供正常交易的POS簽購單和退款書面憑證,雖然商戶認為已有留底的轉賬憑證所以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這筆損失,但最終發卡行對該筆交易進行了退單。
無法提供POS簽購單 商戶被判賠償損失
5月1日,一位客戶到某商戶傢具店選了一批傢具,隨後,該客戶用A銀行信用卡在店裏的POS機上分兩次刷了卡,數額分別為20000元和30000元。當時這位客戶在POS簽購單的名字是“章某”。
然而,令商戶始料未及的是,章某男子在A銀行催收還款時竟然否認存在以上兩筆交易。8月15日,該特約商戶開通POS業務的某支付機構接到中國銀聯關於在特約商戶的傢具店發生的兩筆交易調單通知,反映持卡人章某對在該店發生的交易金額分別為20000元和30000元的兩筆交易存在異議,中國銀聯要求某支付機構將該兩筆有持卡人簽字的POS單複印件提供至持卡人的發卡銀行A銀行。
不久,該商戶接到了某支付機構要求調單的電話,然而商戶未能找到由章某簽字的POS簽購單。由於調單失敗,中國銀聯從支付機構將上述兩筆總計為50000元的交易資金劃回A銀行,並由A銀行退還給持卡人章某。
11月初,當地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以沒有履行保管及提供簽購單(含POS列印單)等原始交易憑證的義務,判決被告特約商戶賠償某支付機構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