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信託·中國龍平衡對衝尊享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産品要素表
産品名稱 |
華潤信託·中國龍平衡對衝尊享1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
産品類型 |
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
當事人 |
受託人:華潤信託 投資顧問:上海泓睿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涌峰投資擔任執行合夥人) 託管人: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證券經紀商:國金證券 期貨經紀商:國金期貨 |
計劃期限 |
本計劃存續期限為10年 |
計劃規模 |
本産品預計初始成立規模5000萬元.其中一般受益人份額不超過4500萬元(建行募集),特定受益人份額不超過500萬元(投資顧問跟投),特定受益人交付的信託資金不得低於成立規模的1/10。 |
初始銷售面值 |
1.00元 |
認購和參與起點金額 |
首次認購起點金額100萬元(300萬元以下客戶不超50名) 追加認購起點金額10萬元。 |
募集期 |
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12日 |
開放日 |
每月10日(遇節假日則為該日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 |
風險等級 |
本計劃為非保本凈值型股票投資産品,風險等級為較高風險,目標客戶群體為積極型或激進型投資者。(投資者風險測評詳見《華潤信託投資者風險測試函》) |
産品封閉期安排 |
本信託計劃為開放式信託計劃,開放日(估值基準日)為每月10日(遇節假日則為該日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委託人(受益人)可以在封閉期後按照信託合同要求辦理認購或者贖回手續。本信託計劃的封閉期要求如下: 風險轉換階段封閉期:自本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至其之後的第6個開放日(不含第6個開放日當日),為本信託計劃的風險轉換階段封閉期。風險轉換階段封閉期內全部委託人不可申購,不可贖回。 風險轉換階段準封閉期:自風險轉換階段封閉期屆滿之次日(即第6個開放日當日)起至本信託計劃自成立之日起的第12個開放日(不含,且第12個開放日凈值等於或高於1.0000)為本信託計劃的風險轉換階段準封閉期。風險轉換階段準封閉期內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託單位份額不可申購,可贖回。特定受益人持有的信託單位份額不可申購,不可贖回。 普通管理階段封閉期:信託計劃存續期間普通管理階段認購的信託單位在成功認購該信託單位之開放日起至其之後的第6個開放日(不含第6個開放日)為該部分信託單位的封閉期。封閉期內可認購,但不得贖回處於封閉期的信託單位。委託人贖回因信託利益分配而直接轉化的信託單位不受封閉期的限制。 普通管理階段:若本信託計劃自成立之日起的第12個開放日信託單位凈值等於或高於1.0000,則本信託計劃在成立後的第12個開放日後的下一自然日起為本信託計劃的普通管理階段。普通管理階段封閉期內,全部委託人可認購,但不得贖回處於封閉期的信託單位(封閉期內可認購,但不得贖回處於封閉期的信託單位)。超過普通管理階段封閉期的,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託單位可申購,可贖回,特定受益人持有的信託單位份額可申購,可贖回,但贖回後特定委託人(受益人)最低持有的信託單位份數與贖回申請日之前最近一個開放日的信託單位凈值之乘積不得低於人民幣 100萬元。 |
産品特殊收益分配安排 |
本信託計劃在成立後第12個開放日凈值小于1.0000元,特定受益人以其份額為限,對其他一般受益人提供有限保障。該保障機制僅限于本信託計劃成立後第12個開放日執行,于該日之前在風險轉換階段準封閉期贖回的信託計劃份額無法享有保障機制。 若成立後第12個開放日特定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放棄其持有的全部信託計劃份額後信託單位凈值仍然不足1.0000元的,則信託計劃自動終止,且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的投資將最終面臨虧損。 任一估值日的信託單位凈值低於0.8500,受託人有權在該估值日之後10個交易日內變現本信託計劃所持有的所有非現金資産(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資標的跌停或停牌、流動性不足等市場原因、不可抗力、監管機構要求或限制、受託人認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相應順延)。受託人變現全部信託計劃財産後的信託單位凈值很可能低於0.8500元。如信託因止損而提前終止, 特定受益人以其份額為限,對其他一般受益人提供有限保障。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本信託計劃收益可能為零,同時投資者可能喪失全部信託資金,由此帶來的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
投資範圍 |
(1)信託計劃財産可直接或間接投資于各類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發行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及其他交易場所掛牌的股票、通過前述交易所交易的境內、境外其他交易場所掛牌股票等)、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債券、票據、貨幣市場工具、資産支援證券等)、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金融期貨及商品期貨,依法創設及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包括權證、期權、遠期、互換等)、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公開募集基金及非公開募集基金)、信託業保障基金、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産品,以及中國法律或監管機構允許信託計劃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未投資的信託計劃資金僅限存放于信託計劃專用銀行賬戶。 (3)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的前提下,受託人有權與投資顧問協商決定本信託計劃投資範圍的擴大並決定調整事項生效日,無需另行徵得信託計劃委託人/受益人的同意。本信託計劃決定擴大投資範圍的,受託人應于調整事項生效日前【20】個工作日通過網站公告或其他方式向委託人披露。如本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受益人不認可投資範圍的擴大,可于調整事項生效日前的開放日對所持的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單位份額進行贖回操作。 委託人/受益人未贖回的,視為認可投資範圍的擴大及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
投資目標及策略 |
(一)投資目標 嚴格控制風險,追求為持有人謀求長期、穩定的資本增值。 (二)投資策略 始終堅持價值投資,持續提升的企業經營效率最終將提升企業的凈資産回報率,也會體現到企業市值的增長上。 在股票投資上,注重自下而上的個股選擇,注重企業的資産價值比較,同時也追求合理估值的真正能創造企業價值、具備內生增長動力的長期優勝型企業。在中國進入經濟增速平穩期和利率下降週期的大背景下,我們將重點關注業績仍能保持穩定增速、具備良好資産負債表特徵和一定分紅能力的企業,以及在國企改革大背景中能夠重新提升潛在價值的企業 |
主要投資限制 |
(1)不得持有ST、*ST、SST、S*ST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證券。 (2)不得進行股票的融資融券交易、權證交易、正回購交易。 (3)不得將信託計劃財産用於貸款、抵押融資或對外擔保等用途。 (4)投資于一家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新三板、聯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合併計算),不得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4.99%。 (5)投資于單只基金、一家公司所發行的債券、一家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股票(新三板、聯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合併計算)的投資額(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資産總值的20%。 (6)本信託計劃參與股指期貨期現套利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套利交易編碼中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持有的權益類證券市值的110%(交易所或者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7)信託計劃參與套期保值交易時,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託計劃持有的權益類證券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總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産凈值的10%。 (8)持有的全部港股通股票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資産總值的50%(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 (9)不得無理由放棄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亦不得因牟取其他利益而做出損害信託計劃利益的表決決定。 (10)法律或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11)信託計劃存續期間法律對上述限制的規定發生變化的,受託人可 作相應調整。 (12)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信託計劃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因素致使投資不符合上述限制,受託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如投資標的無法交易則順延)。 受託人有權與投資顧問協商調整投資限制,並通過網站公告或其他方式向委託人披露,無需另行徵得信託計劃委託人/受益人的同意。 |
預警線 |
無 |
止損線 |
0.85 |
計劃費用 |
1、認購費: 0 2、投資顧問費:0.7%/年 3、託管費:某開放日扣費前凈值低於1,則該開放日託管費率為0.05%/年;某開放日扣費前凈值高於或等於1,則該開放日託管費率為0.15%/年 5、業績報酬:累計凈值創新高法,第一個開放日業績報酬提取的前提條件是:1)該開放日不處於風險轉換階段封閉期;2)該開放日的計劃份額累計凈值高於1.04元,風險轉換階段收取超額部分的30%,普通管理階段收取超額部分的20%。所有費用每個月估值基準日後支付。 |
信託公司服務內容 |
1、按周公佈産品凈值; 2、提供投資運作季報和年報; |
投資經理簡介 |
本計劃財産投資經理為陳東先生。 投資經理簡歷: 陳東先生,經濟學碩士,投資總監 中國證券市場19年研究及投資經驗。中國證券行業最早一批註冊證券分析師,在宏觀經濟、投資策略、行業配置領域積累了豐富的研究與投資經驗。陳東先生偏重於價值型公司,擅長從股票、債券、貨幣等大類資産角度對資産配置進行動態調整,目前管理中國龍平衡系列信託計劃、保險資金及QFII賬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