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要求小微企業提供與大中型企業相同的詳細、完備的經營情況資料。
二、不得僅以註冊地址為集中登記地、以自有或租賃房屋作為經營地址等理由拒絕小微企業開戶。
三、不得僅以辦公場所較為簡單、沒有企業門牌、雇傭人員較少等理由拒絕小微企業開戶。
四、不得將是否實際開展經營活動作為初創小微企業開立基本賬戶的條件。
五、不得僅以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個人戶籍所在地為異地等理由拒絕開戶。
六、不得要求小微企業存入大額存款、達到一定經營規模或綁定銷售相關産品及服務等作為開戶附加條件。
七、不得出於成本收益等考慮拒絕小微企業開戶。
八、不得以賬戶開立成功後待激活、預留印鑒啟用等方式影響賬戶即開即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