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頒布後,將企業職工劃分為老人、中人、新人三種人。由於該日期以前沒有實行基本養老金的個人繳費,而有些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後不久即將離退休,因此區分不同對象,採用不同的計發辦法,以使新老養老保險制度有機銜接,平穩過渡。具體計發方法如下:
(一)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簡稱為老人),仍按原來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同時享受改革後的養老金調整待遇。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最低標準,由地方政府制定。凡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達不到最低標準的,可補足到規定的養老金最低標準。
(二)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簡稱為新人),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時,一律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以及社會平均工資計算額,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
(三)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簡稱中人),其在本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並設置有關係數來合理調整過渡期間不同人員的養老金待遇。系數設置根據工齡和繳費額、年限等制定。
(四)職工的離退休年齡,按現行的國家規定不變。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離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本辦法實施後,職工獲得勞動模範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對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範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優惠待遇。
(六)特殊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不滿15年,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