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選擇省份(按首字拼音排序):
安慶市 蚌埠市 巢湖市 池州市 滁州市 阜陽市 合肥市 淮北市 淮南市 黃山市 六安市 馬鞍山市 宿州市 銅陵市 蕪湖市 宣城市 亳州市
福州市 龍岩市 南平市 寧德市 莆田市 泉州市 三明市 廈門市 漳州市
白銀市 定西市 甘南藏族 嘉峪關市 金昌市 酒泉市 蘭州市 臨夏回族 隴南地區 隴南市 平涼市 慶陽市 天水市 武威市 張掖市
潮州市 東莞市 佛山市 廣州市 河源市 惠州市 江門市 揭陽市 茂名市 梅州市 清遠市 汕頭市 汕尾市 韶關市 深圳市 陽江市 雲浮市 湛江市 肇慶市 中山市 珠海市
百色市 北海市 崇左市 防城港市 桂林市 貴港市 河池市 賀州市 來賓市 柳州市 南寧市 欽州市 梧州市 玉林市
安順 畢節 貴陽 六盤水 黔東南 黔南 黔西南 銅仁 遵義
白沙黎族 保亭黎族 昌江黎族 澄邁縣 定安縣 東方市 海口市 樂東黎族 臨高縣 陵水黎族 南沙群島 瓊海市 瓊中黎族 三亞市 屯昌縣 萬寧市 文昌市 五指山市 西沙群島 中沙群島 儋州市
保定市 滄州市 承德市 邯鄲市 衡水市 廊坊市 秦皇島市 石家莊市 唐山市 邢臺市 張家口市
安陽市 鶴壁市 焦作市 開封市 洛陽市 南陽市 平頂山市 三門峽市 商丘市 新鄉市 信陽市 許昌市 鄭州市 週口市 駐馬店市 漯河市 濮陽市 濟源市
大慶市 大興安嶺 哈爾濱市 鶴崗市 黑河市 雞西市 佳木斯市 牡丹江市 七台河市 齊齊哈爾 雙鴨山市 綏化市 伊春市
鄂州市 恩施州 黃岡市 黃石市 荊門市 荊州市 潛江市 神農架林區 十堰市 隨州市 天門市 武漢市 仙桃市 咸寧市 襄陽市 孝感市 宜昌市
常德市 長沙市 郴州市 衡陽市 懷化市 婁底市 邵陽市 湘潭市 湘西 益陽市 永州市 岳陽市 張家界市 株洲市
白城市 白山市 長春市 吉林市 遼源市 四平市 松原市 通化市 延邊朝鮮
常州市 淮安市 連雲港市 南京市 南通市 蘇州市 宿遷市 泰州市 無錫市 徐州市 鹽城市 揚州市 鎮江市
撫州市 贛州市 吉安市 景德鎮市 九江市 南昌市 萍鄉市 上饒市 新餘市 宜春市 鷹潭市
鞍山市 本溪市 朝陽市 丹東市 撫順市 阜新市 葫蘆島市 錦州市 遼陽市 盤錦市 瀋陽市 鐵嶺市 營口市 大連市
阿拉善盟 巴彥淖爾 包頭市 赤峰市 鄂爾多斯 呼和浩特 呼倫貝爾 通遼市 烏海市 烏蘭察布 錫林郭勒 興安盟
固原市 石嘴山市 吳忠市 銀川市 中衛市
果洛藏族 海北藏族 海東地區 海南藏族 海西蒙古 黃南藏族 西寧市 玉樹藏族
濱州市 德州市 東營市 菏澤市 濟南市 濟寧市 聊城市 臨沂市 日照市 泰安市 威海市 濰坊市 煙臺市 棗莊市 淄博市 青島市
安康市 寶雞市 漢中市 商洛市 銅川市 渭南市 西安市 咸陽市 延安市 榆林市
長治市 大同市 晉城市 晉中市 臨汾市 呂梁市 朔州市 太原市 忻州市 陽泉市 運城市
阿壩 巴中市 成都市 達州市 德陽市 甘孜 廣安市 廣元市 樂山市 涼山市 眉山市 綿陽市 南充市 內江市 攀枝花市 遂寧市 雅安市 宜賓市 資陽市 自貢市 瀘州市
阿克蘇 阿拉爾 阿勒泰 巴音郭楞 博爾塔拉 昌吉回族 哈密 和田 喀什 克拉瑪依 克孜勒蘇 石河子 塔城 圖木舒克 吐魯番 烏魯木齊 五家渠 伊犁
阿裏 昌都 拉薩 林芝 那曲 日喀則 山南
保山市 楚雄州 大理州 德宏州 迪慶藏族 紅河州 昆明市 麗江市 臨滄市 怒江州 曲靖市 思茅市 文山州 西雙版納 玉溪市 昭通市
杭州市 寧波市 湖州市 嘉興市 金華市 麗水市 紹興市 台州市 溫州市 舟山市 衢州市
熱門關鍵字: 電子銀行信用卡悅生活貴金屬

關於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2號)

勞社部發[2007]12

2007424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0)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3)規定,現對尚未規範管理的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下稱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移交的範圍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原行業管理的以及企業自行管理的原有企業年金均應移交給具備資格的機構管理運營。移交原有企業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資産、負債、賬戶記錄、相關財務及業務檔案資料等。

二、移交的原則

()公開透明。要認真聽取企業和職工對移交工作的意見,在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産清理、個人賬戶權益確認、管理機構選擇等方面要公開,保證企業職工的知情權。

()平穩運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銜接過渡工作,採取集中移交和分散移交相結合,先移交後規範的方式進行移交。不能因移交而損害參保人員的利益和影響正常的業務運轉,參保企業和職工不得借機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産和收益。

()安全完整。要妥善處理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産,保護參保人員的利益,做到基金資産安全移交。要維護基金資産的完整性,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滯留、挪用。

三、基金資産的清理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採取適當方式,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産進行清理,摸清基金規模、資産形態、盈虧情況等,認真核對有關賬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資産清單,由各個參保企業交職工確認後,記清記實個人賬戶,做到賬實相符。

()為便於移交,應儘量在移交前將基金資産轉為合格的投資産品。對出現不良資産或難以兌現承諾回報的,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資産清理方案,按照誰承諾誰負責的原則在移交前解決;確實難以解決的,要明確責任和債務關係,選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時如實説明情況,在各方達成協定的基礎上,可將基金資産與債務一併移交。

四、基金投資的處理

()原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項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資金,不再簽訂其他投資合同,移交給具備資格的機構後再按規定投資運營。

()原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項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資産管理機構應與新的受託人及投資管理人協商一致,在明確債權債務的基礎上,將基金資産投資合同一併移交,同時變更合同管理人。

五、個人權益的保護

()管理原有企業年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參保繳費記錄和基金資産收益情況,認真清理、核對個人賬戶資訊。按照原有企業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約定的條件和原則,將基金資産量化到個人,收益公平分配,虧損合理分攤。

()沒有原有企業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業,應召開職代會或職工大會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後制定新的企業年金方案,然後進行基金資産分配和賬務處理。

六、管理機構的選擇

(十一)原有企業年金基金資産原則上應以整體移交為主,各地可根據企業數量和基金資産狀況,提供若干以法人受託機構為主,包括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方案供選擇,然後進行基金資産分割。移交後,可規定1年左右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後,企業可以繼續委託現管理機構管理運營,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選擇其他具備資格的管理機構管理運營。具備單獨移交能力的大型企業,也可直接選擇具備資格的管理機構。

(十二)建立原有企業年金的企業已破産或重組後不再繼續繳費的,原則上將原有企業年金移交給具備資格的機構進行管理。

七、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備案

(十三)建立原有企業年金的企業,仍然生産經營並繼續繳費的,要按照《關於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5)規定,對原有企業年金方案進行修訂,原來沒有企業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十四)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後,要按照規定的程式選擇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並簽訂基金管理合同,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託管人要按照《關於企業年金基金銀行賬戶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0)規定,負責開立企業年金基金受託財産託管賬戶、投資資産託管賬戶和投資風險準備金賬戶。

八、移交工作的要求

(十五)《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決定,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實行市場化管理運營。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通過各種方式,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排除社會上對企業年金與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誤解,廣泛宣傳原有企業年金移交的必要性以及企業年金市場化管理運營的規則,引導企業和職工轉變觀念,主動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十六)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要堅持誠信原則,依規開展企業年金業務。當取得原有企業年金業務後,應當抓緊完成合同簽訂、備案等相關程式,儘快投入運作,縮短移交時限,降低移交成本,實現規範管理。

(十七)在移交工作中,要廉潔自律,嚴格按制度辦事,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對出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九、移交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八)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政策性強,事關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在省級政府的領導下,成立由勞動保障廳()主要負責人牽頭,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有關方面人員參加的工作小組,統籌研究有關問題,統一組織實施,並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各地應于20074月底前將成立工作小組情況報勞動保障部。

(十九)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明確相關政策措施、實施步驟、工作要求等,經省級政府同意,報部備案後實施。要確保2007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業年金管理主體的變更和各項業務移交到位,實現規範的市場化管理運營。自20075月起,部裏將實行月調度制度,各地要按月上報工作進展情況。移交工作結束時,應及時將總結報告報部裏。

(二十)原行業、企業要按照本意見,將規範管理原有企業年金和建立新的企業年金計劃統籌考慮,制定切合實際的實施方案,報出資人代表機構審核同意,經總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實施,同時,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其中,中央企業的實施方案,報勞動保障部備案。按期完成規範和建立企業年金確有困難的中央企業,經向勞動保障部説明理由,可延長至2008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