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2003〕6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企業和職工的保險意識逐漸增強。據一些地方和企業反映,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統籌之外,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所需資金如何列支,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的企業財務處理不一致,不利於財務管理規範化。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維護企業所有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現就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類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統籌,為職工繳納的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由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職工個人的應發工資中扣繳。
二、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應付福利費不足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
三、職工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財産保險、人身保險等商業保險,屬於個人投資行為,其所需資金一律由職工個人負擔,不得由企業報銷。
四、企業按照內部議事規則,經過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辦公會決議,改革內部分配製度,在實際發放工資和社會保險統籌之外,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職工獎勵的,所需資金從應付工資中列支;作為職工福利的,所需資金從結余的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涉及的稅收問題,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公益金屬於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企業在正常生産經營期間,按規定應當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方面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用於支付職工的保險費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關於商貿金融企業有關保險資金列支渠道問題的通知》(財商字〔1998〕104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