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義
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是指建行作為債券結算代理人,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其辦理銀行間市場債券結算等的業務。具體包括:(1)以委託人名義為委託人在中央結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辦理債券託管賬戶開戶、銷戶等手續;(2)以委託人名義為委託人在外匯交易中心申請交易賬號及辦理聯網等手續;(3)根據委託人的指令,為其辦理有關交易及結算手續。
二、適用對象
根據人民銀行規定,本業務適用的委託人主要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符合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境外保險公司以及其他符合人民銀行規定的機構。
三、辦理流程
1.簽署協議。客戶與我行開展債券結算代理業務前,雙方應簽訂債券交易結算代理協議。
2.資格與額度申報。我行為客戶辦理開展債券投資的資格/額度申請(若需要)以及業務備案等。
3.賬戶開立。備案成功後,我行為客戶辦理賬戶開立,包括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丙類債券賬戶和資金專戶,在上海清算所開立C類債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在外匯交易中心辦理交易聯網。
4.交易與結算。在賬戶開立完成後,客戶通過我行進行現券買賣、債券回購等交易,我行為其提供交易後續的交割清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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