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的八項基本權益。
(一)財産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産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産安全。(二)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資訊,充分提示風險。
(三)自主選擇權
金融機構應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産品或接受金融服務。
(四)公平交易權
金融機構不應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五)依法求償權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式,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品質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六)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應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産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七)受尊重權
金融機構應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因金融消費者的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八)資訊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格防控金融消費者資訊洩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資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