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公積金中心[2012]94號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8號)、《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0〕6號)、《關於購買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2〕5號)的有關規定,為提高貸款辦理效率,對《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11〕31號)進行修改,進一步優化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8號)、《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0〕6號)、《關於購買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2〕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和管理工作。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承辦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負責受理申請、簽訂合同、辦理抵押(質押)擔保、發放貸款及交接有關貸款資料和票據工作。天津市津房置業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負責辦理保證擔保及反擔保,並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章 貸款辦理
第一節 貸款申請資料
第三條 個人資料
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以下個人資料,有其他共同購房人的也應提供相關資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資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身份證丟失或過期的,提供臨時身份證或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開具的貼有照片的身份證明)及複印件四份。配偶為軍官或士兵的,提供軍官證或士兵證及複印件三份。
2.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及複印件三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戶口簿或藍印戶口簿或暫住證及複印件二份。
6.借款人年齡已滿法定退休年齡但國家另有規定的,提供相關證件及複印件三份。
7.借款人無配偶的,應在貸款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申請情況聲明》(附件1,以下簡稱《貸款申請情況聲明》)三份,聲明無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資料
借款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提供同戶籍戶口簿及複印件三份;借款人與子女不在同一戶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證或公證書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及複印件三份。
(三)其他共同購房人資料
非同一家庭成員共同購買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購房人資料:
1.其他共同購房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四份。
2.其他共同購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證及複印件三份,結婚證或與配偶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婚姻證明及複印件三份;無配偶的應在貸款承辦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三份,聲明無配偶。
第四條 信用資料
借款人及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簽訂《貸款申請情況聲明》二份,聲明同意貸款銀行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個人信用報告及住房公積金情況。
第五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資料
(一)購買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資料
1.登記備案完畢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四份及複印件一份。
2.首付款憑證及複印件四份。
(二)購買限價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資料
1. 登記備案完畢的《天津市限價商品房買賣合同》四份及複印件一份。
2. 首付款憑證及複印件四份。
(三)購買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需提供的資料
1. 登記備案完畢的《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四份及複印件一份。
2. 首付款憑證及複印件四份。
3.購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及複印件三份;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産權調換)》及複印件三份。
《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中購房人與《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被拆遷人不一致的,應提供區縣房管部門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及複印件二份。
(四)購買私産住房需提供的資料
1.《天津市房産買賣協議(資金監管貸款)》四份及複印件一份。
2.《天津市私有房屋交易監管資金收款憑證》及複印件四份。
3.房地産評估機構對交易住房的評估報告三份。
(五)購買公有現住房需提供的資料
1.《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四份及複印件一份。
2.區、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許可證》複印件三份。
3.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單》或《天津市出售單位産住房交款單》及複印件四份。
(六)建造、翻建自有住房需提供的資料
1.區、縣級及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複印件三份;區、縣級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複印件三份。
2.借款人將自籌資金存入貸款銀行的憑證及複印件三份。
3.工程預算機構出具的工程預算報告及複印件二份。
(七)大修自有住房需提供的資料
1.區、縣級及以上房管部門出具的大修鑒定證明及複印件三份;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複印件三份。
2.大修房屋的《房地産權證》及複印件三份。
3.借款人將自籌資金存入貸款銀行的憑證及複印件三份。
4.工程預算機構出具的工程預算報告及複印件二份。
第六條 貸款額度資料
借款人同時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聲明同意借款人使用配偶住房公積金額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擔保資料
(一)辦理保證擔保需提供的資料
1.購房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所購住房《房地産權證》及複印件三份。所購住房未取得《房地産權證》的,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記證明》(登記類別為所有權預告登記)。
借款人有配偶的或有共同購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購房人及其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産抵押。
借款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應由監護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簽訂《貸款申請情況聲明》,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産抵押。
2.建修房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産權證》及複印件四份;抵押住房評估報告三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産抵押。
(二)辦理抵押擔保需提供的資料
1.購房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所購住房《房地産權證》及複印件二份。所購住房未取得《房地産權證》的,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證》(或品質證書、開發商房地産權證)複印件二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購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購房人及其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産抵押。
借款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應由監護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簽訂《貸款申請情況聲明》,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産抵押。
2.建修房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産權證》及複印件三份;抵押住房評估報告二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聲明同意以共有房産抵押。
(三)辦理質押擔保需提供的資料
1.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認可的銀行存單或國庫券等有價證券及複印件一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應在貸款銀行簽訂或提供經公證的《貸款申請情況聲明》,聲明同意以共有財産質押。
第八條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節 貸款程式
第九條 採用保證擔保方式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私産住房的貸款程式
(一)受理申請
借款人應攜帶貸款申請資料提出貸款申請,貸款銀行審核資料齊全無誤的應當時受理,並指導借款人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申請表》(附件2,以下簡稱《貸款申請表》)中個人基本資訊、購建房資訊。其他資訊由貸款銀行經辦人員填寫,並由借款人簽字確認。
(二)簽訂借款合同
貸款銀行應在4個工作日內對貸款進行審核,並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借款合同》(附件3,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協議書》、《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憑證(借據)》(附件4)。
採取保證擔保的,借款人還應辦理委託擔保公司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手續,簽訂相關文件。貸款銀行代擔保公司收取擔保費。
(三)中心審批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1個工作日內對貸款申請資訊、貸款資料進行審核,做出准予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
(四)資金劃撥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劃撥到貸款銀行。
(五)貸款發放
貸款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將貸款資金劃入售房人賬戶或資金監管中心賬戶。
(六)辦理擔保手續
擔保公司收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同意的貸款資料後,辦理抵押登記及反擔保手續。
(七)中心復核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及時對抵押登記資訊進行復核。
第十條 採用抵押、質押擔保方式或購買公有現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貸款程式
(一)受理申請
同第九條第(一)項。
(二)簽訂借款合同
貸款銀行應在4個工作日內對貸款進行審核,並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協議書》、《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憑證(借據)》。
採取抵押擔保的,借款人還應辦理委託承辦銀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和保險的手續,簽訂相關文件。
(三)中心審核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1個工作日內對貸款申請資訊、貸款資料進行審核。
(四)辦理擔保手續
採用保證擔保方式的,擔保公司應在6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
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貸款銀行應在6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
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貸款銀行應在1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質押手續。
(五)中心審批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1個工作日內對抵押登記資訊或質押資訊進行復核,並做出准予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
(六)資金劃撥
同第九條第(四)項。
(七)貸款發放
同第九條第(五)項。
第十一條 通知借款人領取資料
貸款銀行將貸款資金劃出且擔保手續辦理完畢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通知借款人領取貸款資料。
第十二條 終止借款處理
借款人辦理貸款過程中需終止借款的,應在《終止借款登記表》(附件5)上簽章確認,貸款銀行審核同意後將申請資料退還借款人。如借款人已辦理完擔保手續,應同時辦理擔保登出手續。
第十三條 強制終止借款處理
採用保證擔保方式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私産住房的貸款,取得抵押權證前,自貸款發放之日起擔保公司累計代償三期的,擔保公司應一次性代償全部剩餘本息,強制終止該筆貸款。
第三章 貸款償還
第十四條 還款日
借款人應自貸款發放次月起開始逐月還款,每月還款日為貸款發放日在當月的對應日,沒有對應日的為該月末最後一天。
第十五條 貸款償還途徑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還款日到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或委託貸款銀行通過信用卡、儲蓄卡、存摺等方式代扣。
第十六條 還款方式
(一)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還款方式如下:
1.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內每月以相等的數額償還貸款本息。
2.等額本金還款方式,貸款期限內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按貸款餘額計算。
第十七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可以採用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的方式提前還款。
第十八條 罰息
借款人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對當期逾期部分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收罰息。
第十九條 挪用貸款罰息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銀行有權要求提前收回貸款,並對擠佔、挪用部分按人民銀行規定的擠佔、挪用貸款利率計收罰息。
第二十條 貸款清戶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或提前清償貸款本息後,貸款銀行為借款人辦理清戶手續。借款人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清戶資料辦理擔保或保險登出手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2012年7月9日起施行。《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11〕31號)、《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時限管理規定》(津公積金中心貸〔2010〕9號)、《天津市唐山地區鐵路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06〕77號)、《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與中德住房儲蓄組合貸款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06〕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