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的通知
津公積金中心發[2013]17號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現將《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12〕156號)中有關領取失業保險金辦理提取業務所需證明資料調整為“憑銀行存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提供《就•失業證》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銀行存摺;憑儲蓄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提供《就•失業證》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儲蓄卡以及憑儲蓄卡列印的銀行對帳單”。
現將修改後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10號,以下簡稱《提取辦法》)、《關於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09〕12號,以下簡稱《購房提取通知》)、《關於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2〕4號,以下簡稱《租房提取通知》)及《關於住房公積金歸集有關政策的通知》(津公積金委〔2012〕10號,以下簡稱《歸集政策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費提取和非住房消費提取。
第三條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負責所轄區縣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託的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辦理。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額度及提取人範圍按《提取辦法》、《購房提取通知》、《租房提取通知》及《歸集政策通知》執行。辦理提取手續所需的資料及程式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住房消費提取
第五條 住房消費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
(一)一次性提取的範圍
1.購買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私産住房、公有現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和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未使用貸款的;使用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使用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私産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或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支付首付款後按相關政策需提取父母住房公積金的。
2.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簡稱“建修房”)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使用商業銀行住房貸款的。
(二)按月提取的範圍
1.購買自有住房償還貸款(包括商業性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2.建修房償還貸款本息的。
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及市場租房支付房租的。
第六條 住房消費一次性提取應提供的資料主要包括:
(一)提取人身份資料
1.身份證;
2.非集中封存戶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龍卡,集中封存戶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二)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配偶身份資料
1.配偶身份證;
2.配偶為非集中封存戶職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配偶為集中封存戶職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3.結婚證或同戶籍戶口簿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係證明文件(以下簡稱“夫妻關係證明”)。
(三)提取職工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父母身份資料
1.購房職工(配偶)父母身份證;
2.購房職工(配偶)父母為非集中封存戶職工的,提供住房公積金龍卡;購房職工(配偶)父母為集中封存戶職工的,提供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3.購房職工(配偶)與父母關係證明,包括:
(1)購房職工的父母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同戶籍戶口簿、出生證明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戶口簿及關係證明不能證明職工父母夫妻關係的,還應提供父母夫妻關係證明;
(2)購房職工配偶的父母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購房職工與配偶夫妻關係證明及購房職工配偶與父母的關係證明。
(四)購買自有住房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購買商品住房
應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類)》及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
2.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應提供《天津市限價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
3.購買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
應提供《天津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或《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住宅房屋産權調換)》。
4.購買私産住房
應提供《房産買賣協議》、所購房屋過戶後的房地産權證、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或契稅完稅證明。
5.購買公有現住房
應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所購房屋房地産權證、全額購房發票(全款專用收據)。
6.其他資料
(1)職工使用商業性住房貸款購房,購房資料中未明確首付款金額,或職工與他人使用商業性住房貸款共同購房的,還應提供《借款合同》。
(2)職工購買外地住房的,還應提供房地産權證、職工所購住房坐落城市的戶籍證明或單位出具的職工在所購住房坐落城市的工作證明。職工購買外地住房且使用住房貸款的,還應提供職工本人簽署的同意查詢其徵信資訊的《授權書》(附件1)。
(3)職工與配偶共同購房的,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職工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房的,應提供父母子女關係證明;職工與他人共同購房的,共同購房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積金(含配偶),提取人應提供《共同購房人提取協議》(附件2)。
(4)2012年5月1日及以後購房提取父母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職工、配偶簽署的《自有住房資訊查詢授權書》(附件3)及職工、配偶簽署的同意查詢其徵信資訊的《授權書》及根據《授權書》列印的《徵信報告》各一份。
(五)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建造、翻建住房
(1)土地證明文件,包括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許可證;
(2)建房、翻建證明文件,包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準建證;
(3)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預算;
(4)農業戶籍戶口簿。
2.大修住房
(1)土地證明文件,包括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許可證;
(2)大修鑒定證明;
(3)大修工程預算;
(4)農業戶籍戶口簿。
3.使用商業銀行貸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還應提供《借款合同》。
第七條 按月提取應先登記,後提取。提供的資料主要包括:
(一)提取登記業務應提供的申請資料
1.提取人身份資料
(1)身份證;
(2)非集中封存戶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龍卡,集中封存戶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2.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配偶身份資料
(1)配偶身份證;
(2)配偶為非集中封存戶職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配偶為集中封存戶職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3)夫妻關係證明。
3.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提取登記資料
(1)購買自有住房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準建證或大修鑒定證明;
(2)《借款合同》;
(3)貸款還款憑證或記載貸款賬號的“借據”;
(4)職工本人簽署的同意查詢其徵信資訊的《授權書》一份;
(5)職工與配偶共同借款的,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職工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應提供父母子女關係證明;職工與他人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一方提取住房公積金(含配偶),提取人應提供《共同借款人提取協議》(附件4)。
4.償還公積金貸款櫃檯提取登記資料
貸款還款憑證或記載貸款賬號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憑證(借據)》。
5.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的登記資料
(1)支付配租的經濟租賃房房租應提供《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賃合同》及《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據》(以下簡稱《租金收據》)。
(2)支付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天津市經濟租賃房招租補貼領取通知單》。
6.市場租房支付房租的登記資料
(1)《天津市個人出租房屋專用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以下統稱“發票”);
(2)承租人及配偶本人簽署的同意查詢徵信資訊的《授權書》一份;
(3)市國土房管部門出具的《天津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4)租賃房屋房地産權證、購房合同或承租轉租的公有住房租賃協議複印件一份;
(5)承租人及配偶本人簽署的《自有住房資訊查詢授權書》一份;
(6)經國土房管部門認定具備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住房租房補貼資格的職工可不提供第(2)和(5)項,但應提供《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
(二)辦理按月提取手續應提供的資料
1.提取人身份資料
(1)身份證;
(2)非集中封存戶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龍卡,集中封存戶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2.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配偶身份資料
(1)配偶身份證;
(2)配偶為非集中封存戶職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配偶為集中封存戶職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3.償還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貸款還款憑證。
4.支付配租的經濟租賃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租金收據》。
5.市場租房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發票、承租人及配偶本人簽署的《自有住房資訊查詢授權書》一份。經國土房管部門認定具備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廉租住房租房補貼或經濟租賃住房租房補貼資格的可不提供該授權書,但應提供《天津市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補貼資格證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
第八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經法院判決或裁定並強制執行的,執行法官應提供以下資料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
(一)強制執行通知書;
(二)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
(三)人民法院介紹信;
(四)執行法官證件。
第三章 非住房消費提取
第九條 非住房消費提取包括銷戶提取和按月提取。
(一)銷戶提取業務範圍
1.離、退休;
2.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
3.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定居;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5.領取失業保險金;
6.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7.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兩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滿兩年;
8.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9.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將住房公積金轉移至新工作地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按月提取業務範圍
1.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特困救助範圍的。
2.職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礙性貧血、風心二狹二閉、腦血管畸形、腦血管意外、壞死性腸梗阻、肝萎縮、嚴重復合性外傷、嚴重電擊傷、各種癌性病變、重大器官移植、冠狀動脈搭橋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良性腦腫瘤、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帕金森病、嚴重Ⅲ度燒傷、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第十條 職工辦理銷戶提取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提取人身份資料
1.身份證;職工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護照或港、澳、臺通行證,護照文字非中文的還應提供經公證的中文譯本;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配偶、繼承人(受遺贈人)身份證;
2.職工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二)提取證明資料
1.離休職工應提供中央各部委老幹部局及市委老幹部局頒發的離休證;退休職工應提供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或市、區、縣人事部門頒發的退休證、退職證。
2.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應提供職工戶口簿。
3.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應提供戶口登出證明或加蓋“登出”印章的戶口簿。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天津市傷、病託管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職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間歇性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即18周歲以下)的,由監護人辦理提取手續,應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和監護證明。
5.憑銀行存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提供《就•失業證》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銀行存摺;憑儲蓄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應提供《就•失業證》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儲蓄卡以及憑儲蓄卡列印的銀行對帳單。
6.被判處刑罰並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和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戶口遷出本市並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和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應提供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職工死亡證明。如繼承權(遺贈扶養)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明示職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職工死亡證明;
(2)繼承權(遺贈扶養)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為一審判決(裁定)的,還應提供配偶、繼承人(受遺贈人)出具的《承諾書》(見附件5)一份;
(3)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和監護證明。
8.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開戶或繳存證明。
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或者開戶證明上應記載“收款人名稱”、“收款賬號”和“開戶銀行”並加蓋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印章。其中“收款人名稱”應為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異地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十一條 按月提取應先登記,後提取,提供的資料主要包括:
(一)提取登記應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提取人身份資料
(1)身份證;
(2)非集中封存戶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龍卡,集中封存戶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2.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配偶身份資料
(1)配偶身份證;
(2)配偶為非集中封存戶職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配偶為集中封存戶職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3)夫妻關係證明。
3.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特困救助範圍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特困救助卡;
(2)提取同戶籍親屬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提供同戶籍親屬身份證、同戶籍親屬住房公積金龍卡(集中封存戶職工可提供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同戶籍戶口簿。
4.職工本人、職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職工配偶患大病的,應提供夫妻關係證明;未成年子女患大病的,應提供職工與未成年子女關係證明;
(2)職工本人、職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參加醫療保險,因患大病就醫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市醫保定點醫院或醫保機構認可的醫院加蓋就診醫院醫療保險證明專用章的《診斷證明書》(因重大器官移植、冠狀動脈搭橋術(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心臟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提取住房公積金,《診斷證明》中未明確手術治療的,還需提供就診醫院出具的手術證明,以下同);住院費用清單;加蓋就診醫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記錄》或《出院小結》;
在與市社保中心聯網的定點醫院就醫的,應提供加蓋就診醫院醫療保險證明專用章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申請支付審核單》(以下簡稱《支付審核單》)或加蓋就診醫院收費印章的《天津市醫療機構住院專用收據》(紅聯);
在未與社保中心聯網的醫院就醫的,提供加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印章的《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單位申請支付明細表》(以下簡稱《支付明細表》)。
(3)職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參加醫療保險,因患大病就醫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並加蓋醫院診斷證明章的《診斷證明書》;加蓋就診醫院收費印章的《天津市醫療機構住院專用收據》(紅聯)或其他醫療單位住院票據(以下簡稱《住院專用收據》);住院費用清單;加蓋就診醫院病案印章的《出院記錄》或《出院小結》。
(二)按月提取應提供的資料
1.提取人身份資料
(1)身份證;
(2)非集中封存戶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龍卡,集中封存戶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2.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配偶身份資料
(1)配偶身份證;
(2)配偶為非集中封存戶職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配偶為集中封存戶職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3.職工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特困救助範圍的,還應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特困救助卡。
第四章 辦理程式
第十二條 職工持本規定要求的提取資料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職工。職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職工。准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為職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通知書》(以下簡稱《提取通知書》)。
在管理部開戶的職工可到任意管理部及對應的建設銀行辦理提取手續,在分中心開戶的職工應到開戶的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第十三條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提取資料無誤的,職工憑身份證、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及《提取通知書》,當日到建設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第十四條 職工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提取手續。代辦提取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代辦人身份證;
(二)職工本人簽署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授權委託書》(附件6)一份。職工因到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定居委託他人提取時,《提取住房公積金授權委託書》應經公證。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委託提取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委託提取是指辦理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委託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在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後,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並劃入借款人住房公積金龍卡銀行儲蓄賬戶。
第十六條 借款人到貸款銀行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同時申請辦理委託提取業務的,經貸款銀行審核確認後,職工與銀行簽訂《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協議書》(以下簡稱《委提協議書》)。
同時申請辦理配偶委託提取的,應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配偶為集中封存戶職工的可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借款人及配偶自申請辦理委託提取至公積金貸款發放完畢期間不得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和資訊變更業務。
第十七條 借款人辦理公積金貸款後申請辦理委託提取業務的,借款人(及配偶)應持以下資料到貸款銀行辦理提取登記:
(一)借款人身份資料
1.借款人身份證及複印件二份;
2.借款人住房公積金龍卡。
(二)申請委託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配偶身份資料
1.配偶身份證及複印件二份;
2.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配偶為集中封存戶職工的可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3.夫妻關係證明及複印件二份。
(三)《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以下簡稱《委提申請表》,附件7)一份。
(四)最近一期公積金貸款還款憑證、組合貸款中按揭貸款還款憑證或《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支付憑證(借據)》、組合貸款中按揭貸款支付憑證(借據)及複印件二份。
經貸款銀行審核確認後,職工與銀行簽訂《委提協議書》。
第十八條 借款人及配偶辦理委託提取業務後,配偶可單方停止或增加委託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配偶持以下資料到貸款銀行辦理:
(一)停止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
1.配偶身份證及複印件二份;
2.原《委提協議書》一份。
(二)增加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
1.借款人身份證及複印件二份;
2.配偶身份證及複印件二份;
3.夫妻關係證明及複印件二份;
4.配偶住房公積金龍卡,配偶為集中封存戶職工的可提供配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5.原《委提協議書》一份。
經貸款銀行審核確認後,職工與銀行簽訂《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變更協議書》(以下簡稱《變更協議書》)。
第十九條 借款人辦理委託提取業務後,住房公積金貸款賬號、住房公積金龍卡銀行儲蓄賬號變更,或者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發生轉移的,《委提協議書》相應內容自動變更並繼續有效。
第二十條 借款人公積金貸款本息全部清償或借款人及配偶各住房資金賬戶均登出的,《委提協議書》自動終止。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及配偶)簽訂《委提協議書》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建設銀行在借款人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後,按下列規則辦理提取並將資金劃入借款人住房公積金龍卡銀行儲蓄賬戶。
(一)提取額度
1.借款人和配偶住房資金賬戶餘額(包括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以下同)大於按月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按借款人本月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金額提取。
2.借款人和配偶住房資金賬戶餘額小于或等於按月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按借款人和配偶各住房資金賬戶保留壹元後的餘額提取。
(二)提取時間
1.職工及配偶各資金賬戶餘額減除壹元後合計大於或等於月還款額的,繳存銀行于職工還款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提取手續。
2.職工及配偶各資金賬戶餘額減除壹元後合計小于月還款額,且職工及配偶所在單位均已繳存當月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銀行于職工還款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提取手續。
3.職工及配偶各資金賬戶餘額減除壹元後合計小于月還款額,職工及配偶一方單位匯繳入賬後,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一項的,繳存銀行于匯繳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提取手續;不符合的,待另一方單位匯繳入賬後,繳存銀行于匯繳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提取手續。
4.職工當月還款後,按上述規則均未提取的,建設銀行于每月末日辦理提取手續,遇法定節假日提前。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提取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12〕156號)同時廢止。
附件:1. 授權書
2.共同購房人提取協議
3. 自有住房資訊查詢授權書
4.共同借款人提取協議
5.承諾書
6.提取住房公積金授權委託書
7.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附件1
授 權 書
授權人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
現住址 聯繫電話
致: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本授權宣告:本人同意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有關部門、單位(如: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和個人調查了解本人及配偶有關資信、財産和其他相關方面的情況。
授權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共同購房人提取協議
本人同意購房人 身份證號碼 依據購房合同編號是 的房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本人及配偶放棄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共同購房人1姓名 身份證號碼
共同購房人2姓名 身份證號碼
共同購房人3姓名 身份證號碼
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本《共同購房人提取協議》為參考樣式。《共同購房人提取協議》包含共同購房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購房合同編號;共同購房人簽字等項目即可,多名共同購房人的,需要在一份《共同購房人提取協議》上簽字確認。
附件3
自有住房資訊查詢授權書
本人 (身份證號: )及配偶 (身份證號: )同意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本人及配偶住房情況和其他相關方面的情況,如産生任何法律問題,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特此聲明。
本人:
配偶:
日期:
附件4
共同借款人提取協議
本人同意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依據借款合同編號是 的房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本人及配偶放棄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共同借款人1姓名 身份證號碼
共同借款人2姓名 身份證號碼
共同借款人3姓名 身份證號碼
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本《共同借款人提取協議》為參考樣式。《共同借款人提取協議》包含共同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借款合同編號;共同借款人簽字等項目即可,多名共同借款人的,需要在一份《共同借款人提取協議》上簽字確認。
附件5
承 諾 書
本人 ,身份證號碼 。我承諾本人提供的 號判決書(裁定書)為終審判決(裁定),未有上訴。由此引發的任何糾紛及法律責任均由本人承擔。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6
提取住房公積金授權委託書
本人 (身份證號: )委託 (身份證號: ),代理本人辦理
提取手續。
委託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7
委託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年 月 日
貸款銀行支行機構代碼:
貸款銀行支行名稱:
項目
申請人 姓名身份證號碼 住房公積金單位賬號 個人賬號
借款人
配 偶
公積金貸款賬號 按揭貸款賬號
申請委託提取資金劃款賬號:借款人住房公積金龍卡銀行儲蓄賬號
聯 係 電 話 借款人 配偶
申請人簽字: 、
經辦人員簽章: 貸款銀行簽章:
主題詞:住房公積金△ 提取 規定 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公室
2013年2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