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操作規定》的通知
津公積金中心〔2012〕153號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為進一步簡化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現對《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12〕46號)進行修改,主要將單位及職工在歸集業務辦理過程中需提供證明資料原件及複印件調整為只需提供證明資料原件,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拍攝留存證明資料影像文件。現將修改後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操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操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9〕 7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8〕9號),制定本操作規定。
第二條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負責所轄區縣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的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託的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辦理。
第三條 在管理部開戶的單位可到任意管理部及對應的建設銀行辦理匯繳繳存、匯繳個人補繳、封存、賬戶轉移及職工賬戶資訊變更登記業務。
在分中心開戶的單位應到開戶的分中心辦理上述業務,集中封存戶職工應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職工賬戶資訊變更登記業務。
單位應到開戶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及對應的建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單位資訊變更登記、登出登記、轉入未繳職工賬戶分類變更登記、繳存額調整及個人繳存業務。
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登記
第四條 單位繳存登記。新設立單位應到註冊地或營業地所屬區、縣分中心或管理部領取《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表》(以下簡稱《單位繳存登記表》,附件1)一式二份,填寫並確認後,連同以下資料辦理繳存登記:
(一)《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設立批准文件》;
(二)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無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單位,提供上級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或複印件、隸屬關係證明;單位為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從屬單位統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各從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或複印件。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當時為單位辦理繳存登記。單位到建設銀行領取空白印鑒卡片,于6個工作日後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領取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卡(以下簡稱“單位卡”)。
第五條 單位變更登記。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註冊地址、通訊地址、郵遞區號或聯繫電話等住房公積金登記事項變更的,應持以下資料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資訊變更登記:
(一)《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資訊變更登記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單位名稱或註冊地址變更的,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或《單位設立批准文件》;
(三)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無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使用上級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級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的,提供上級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或複印件、隸屬關係證明;從屬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發生變更的,提供從屬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或複印件。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當時為單位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條 單位登出登記。單位因分立、合併、破産、解散、撤銷、吊銷、批准終止(退出市場)等原因終止的,應由原單位或清算組織辦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登出登記。單位主體已終止的,應由原單位主管單位、清算組織或區縣、集團公司(總公司)設立的託管中心辦理登出登記。單位因轉至其他區縣或重復設立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辦理登出登記的,應由原單位辦理。辦理登出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登出登記表》(附件3)一式三份;
(二)單位登出證明文件:
1.單位分立、合併的,提供單位批准設立文件及分立、合併後單位《營業執照副本》;
2.單位破産、解散、撤銷的,提供人民法院破産裁定或上級部門批准文件或登出工商登記等證明文件;
3.單位被營業吊銷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文件;
4.單位批准終止(退出市場)的,提供上級單位批准終止文件;
5.單位轉至其他區縣的,提供整體轉移業務的《轉移通知書》;
(三)由主管部門、清算組織或託管中心為已終止單位辦理登出登記的,應分別提供登出單位隸屬關係證明、清算組織證明、託管證明文件。
第七條 職工繳存登記。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的,應為職工辦理繳存登記並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欠繳3個月以上單位,可在單位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前為職工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八條 職工變更登記。職工姓名或身份證號變更的,單位經辦人或職工本人應持以下資料辦理資訊變更登記:
(一)《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資訊變更登記表》(附件4)一式三份;
(二)職工身份證;
(三)單位辦理職工個人資訊變更登記,無法提供職工身份證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單位經辦人身份證;
2.職工身份證複印件或《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名冊》、《天津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明細》、《天津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名冊核實表》等社保名冊複印件(複印件上應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當時為職工辦理資訊變更登記。
第九條 職工登出登記。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職工在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時登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單位卡管理
第十條 單位卡的領取、挂失補辦、更換及登出業務應到單位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
第十一條 單位經辦人在領取單位卡時應設置單位卡密碼。單位經辦人更改或遺忘單位卡密碼,應持單位卡、本人身份證件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重新設置密碼。
第十二條 單位卡遺失的,單位經辦人應持《住房公積金單位卡挂失申請表》(附件5)及本人身份證件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
第十三條 單位卡因損壞、磁條消磁等原因無法使用的,單位經辦人應持單位卡、本人身份證件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換卡。
第十四條 單位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經辦人聯繫電話、註冊地聯繫電話發生變更的,單位經辦人應持以下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資訊變更:
(一)單位卡;
(二)經辦人身份證件;
(三)經辦人姓名或身份證號碼變更的還應提供單位介紹信。
第十五條 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單位按本規定相關要求辦理單位資訊變更登記後,分中心或管理部為單位重新製作單位卡。
第十六條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登出登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同時收回並登出單位卡。
第十七條 單位申請單位卡補辦或更換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單位經辦人于6個工作日後持本人身份證件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領取新製作的單位卡。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繳存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包括匯繳繳存和個人繳存。匯繳繳存是單位為全部匯繳職工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是欠繳3個月以上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的,可為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匯繳繳存或個人繳存同一年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應一致。
第十九條 匯繳繳存包括日常辦理業務、按月匯繳業務、年度匯繳調整業務。
(一)日常辦理業務
包括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住房公積金封存、住房公積金匯繳個人補繳、轉入未繳職工賬戶分類變更。
1.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
職工工作單位變動或單位整體遷移到其他單位或區縣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辦人或職工本人應持以下資料辦理轉移:
(1)《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本市轉移清冊》(以下簡稱《轉移清冊》,附件6)一式二份;
(2)轉移職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單位整體轉移住房公積金的,可不提供職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但應提供單位經辦人身份證。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當時列印《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本市轉移通知書》(以下簡稱《轉移通知書》,附件7)一式三份。單位經辦人或職工本人持《轉移清冊》、《轉移通知書》到建設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
2.住房公積金封存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待登出、待轉出或與單位中止工資關係保留勞動關係的,單位應于匯繳前持《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封存清冊》(以下簡稱《封存清冊》,附件8)一式三份辦理匯繳轉封存。已封存職工封存原因發生變化的,單位應持《封存清冊》辦理封存賬戶分類變更業務。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單位經辦人持《封存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匯繳轉封存。
3.住房公積金匯繳個人補繳
單位為職工少繳補繳或啟封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持以下資料辦理匯繳個人補繳:
(1)《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匯繳繳存(補繳)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繳繳存匯總表》,附件9)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匯繳個人補繳清冊》(以下簡稱《匯繳個人補繳清冊》,附件10)一式三份;
(3)單位卡。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單位經辦人持《匯繳繳存匯總表》及《匯繳個人補繳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匯繳個人補繳。
4.住房公積金轉入未繳職工賬戶分類變更
單位為轉入未繳職工變更賬戶分類的,應持《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轉入未繳職工賬戶分類變更清冊》(附件11)一式二份辦理賬戶分類變更。
(二)按月匯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經辦人持以下資料辦理匯繳:
1.《匯繳繳存匯總表》一式三份;
2.單位有職工新開戶、轉入繳存或啟封的,還應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匯繳增加清冊》(以下簡稱《匯繳增加清冊》,附件12)一式三份;
3.單位有個人繳存職工與匯繳職工繳存至同一月份,需轉入匯繳繳存的,還應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繳轉匯繳清冊》(以下簡稱《個繳轉匯繳清冊》,附件13)一式三份;
4.單位同時為職工辦理個人補繳的,還應提供《匯繳個人補繳清冊》;
5.單位卡。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單位經辦人持《匯繳繳存匯總表》及《匯繳增加清冊》、《個繳轉匯繳清冊》、《匯繳個人補繳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匯繳繳存。
(三)年度住房公積金匯繳調整
單位匯繳6月份住房公積金後,應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領取《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繳存額調整清冊》(以下簡稱《匯繳調整清冊》,附件14),並按當年調整政策核定職工月應繳存額,填寫《匯繳調整清冊》後辦理年度住房公積金匯繳繳存額調整。單位辦理年度住房公積金匯繳調整應首先核對、變更單位繳存登記資訊。
第二十條 個人繳存包括日常辦理業務、按月辦理業務、年度辦理業務。
(一)日常辦理業務
包括本市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個人繳存補繳及個人繳存新開戶。
1.本市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按匯繳職工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業務辦理。
2.個人繳存補繳
單位為個人繳存職工補繳少繳的住房公積金時,應持以下資料辦理:
(1)《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補繳)匯總表》(以下簡稱《個繳繳存匯總表》,附件15)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補繳清冊》(以下簡稱《個繳補繳清冊》,附件16)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單位經辦人員持《個繳繳存匯總表》及《個繳補繳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個人繳存補繳。
3.個人繳存新開戶
單位為新開戶的個人繳存職工開立賬戶的,應持《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新開戶登記表》(附件17)一式二份辦理。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建設銀行為職工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按月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經辦人應持以下資料辦理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
1.《個繳繳存匯總表》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實繳清冊》(以下簡稱《個繳實繳清冊》,附件18)一式三份;
3.單位為新開戶或轉入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應繳增加清冊》(以下簡稱《個繳應繳增加清冊》,附件19)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後,單位經辦人持《個繳繳存匯總表》及《個繳實繳清冊》、《個繳應繳增加清冊》到建設銀行辦理個人繳存。
(三)年度個人繳存調整
個人繳存至每年6月份住房公積金後,單位應為職工辦理繳存額調整。
單位經辦人員應按繳存額調整政策核定職工月繳存額,填寫《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調整清冊》(附件20)一式二份,分中心或管理部應當時審核確認併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調整。
第五章 集中封存
第二十一條 職工符合集中封存條件的,單位或職工本人持以下資料辦理轉入集中封存:
(一)正常運營單位職工符合集中封存條件的,職工本人或單位可辦理轉入集中封存:
1.單位開具的《轉移清冊》一式二份;
2.由職工本人辦理的,還應提供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職工本人身份證;
3.由單位辦理的,還應提供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經辦人身份證。
(二)單位因分立、合併、破産、解散、撤銷、吊銷或批准終止(退出市場)等原因終止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在終止前為職工辦理集中封存:
1.《轉移清冊》一式二份;
2.單位終止文件(同單位登出登記);
3.經辦人身份證。
(三)單位已終止,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託管中心應為職工辦理集中封存:
1.《轉移清冊》一式二份;
2.單位終止文件(同單位登出登記);
3.由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的,提供與終止單位的關係證明;由託管中心辦理的,提供託管中心所屬集團公司(總公司)、區縣經貿委或國資委出具的委託辦理轉移業務手續證明;
4.經辦人身份證。
分中心或管理部當時審核確認,列印《轉移通知書》。職工本人或單位經辦人員持《轉移清冊》、《轉移通知書》到建設銀行辦理轉移手續。
第二十二條 集中封存戶內職工將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新就業單位的,職工本人應持以下資料辦理集中封存轉出: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
(二)職工身份證;
(三)接收單位出具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申請書》。
分中心或管理部應當時審核確認,為職工出具《轉移清冊》,並列印《轉移通知書》。職工持《轉移清冊》、《轉移通知書》到建設銀行辦理轉出。
第六章 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業務包括住房公積金匯繳繳存的日常辦理業務、按月辦理業務及年度辦理業務。
建設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業務,負責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業務的開辦、終止及授權卡的發放。
第二十四條 在建設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的單位攜帶以下資料到開戶經辦行申請辦理網上繳存業務: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一份或單位在建設銀行開立結算賬戶時提供的證明資料複印件一份;
(二)經辦人員身份證及複印件一份;
(三)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業務辦理委託書(附件21);
(四)《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企業客戶服務申請表》(附件22)。
第二十五條 未在建設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的單位開辦網繳業務,應先與建設銀行簽訂網上銀行協議,再辦理小額支付業務。未在建設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的單位攜帶以下資料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建設銀行支行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業務: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一份,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可提供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或單位批准設立文件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二)企業單位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三)法人單位提供單位法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非法人單位提供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四)經辦人員身份證及複印件一份;
(五)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業務辦理委託書;
(六)《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企業客戶服務申請表》。
單位簽訂網銀協議後,應與結算戶開戶銀行簽訂《同城特約委託收款 授權(撤銷授權)書(回執)》(附件23)一式兩份。單位持網銀協議及《同城特約委託收款 授權(撤銷授權)書(回執)》,到單位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建設銀行支行辦理小額借記業務協議簽訂手續。
第二十六條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應使用授權卡啟用網上繳存業務程式,按照本規定第三章相關規定填報住房公積金業務表冊,審核確認後通過網路傳遞到建設銀行。
建設銀行及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後,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
建設銀行及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有誤的,建設銀行當時將勘誤資訊通過網路傳遞到單位。單位修改後重新提交審核。
第二十七條 單位可在網上查詢及列印單位住房公積金明細賬及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賬。
第二十八條 單位撤銷住房公積金網上繳存業務的,應到開辦網上繳存業務的建設銀行支行辦理撤銷手續。單位應填寫《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企業客戶服務申請表》,未在建設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的單位還應填寫《同城特約委託收款 授權(撤銷授權)書(回執)》。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12月3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10〕62號)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卡管理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2010〕64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表
2.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資訊變更登記表
3.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登出登記表
4.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資訊變更登記表
5.住房公積金單位卡挂失申請表
6.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本市轉移清冊
7.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本市轉移通知書
8.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封存清冊
9.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匯繳繳存(補繳)匯總表
10.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匯繳個人補繳清冊
11.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轉入未繳職工賬戶分類變更清冊
12.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單位匯繳繳存增加清冊
13.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繳轉匯繳清冊
14.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匯繳繳存額調整清冊
15.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補繳)匯總表
16.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補繳清冊
17.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新開戶登記表
18.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實繳清冊
19.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應繳增加清冊
20.天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調整清冊
21.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業務辦理委託書
22.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企業客戶服務申請表
23.同城特約委託收款授權(撤銷授權)書(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