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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用卡權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龍卡信用卡卡片後,應及時辦理激活手續,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簽名欄內簽署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常用簽名,並在用卡交易時使用此簽名。因卡片未按本規定簽名導致的交易責任及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二條 持卡人在境內外的消費、取現、轉賬等交易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行、特約單位及信用卡組織或公司等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持卡人憑卡面上信用卡組織或公司的標識(包括但不限于VISA、萬事達卡、JCB、銀聯),可在境內外帶有該受理標識的特約單位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約單位消費,在境內外該信用卡組織或公司、本行指定的取現網點或帶有其受理標識的ATM上取現,並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差旅卡在境內不能提取現金,境外提取現金不得超過本行規定限額;採購卡在境內、外均不能提取現金。
第十四條 持卡人在境外帶有VISA、萬事達卡、JCB等信用卡組織或公司受理標識的特約單位消費時無須輸入密碼或出示身份證件,在境外帶有銀聯受理標識的特約單位消費或境內連線消費時須按預先與本行的約定輸入或無須輸入密碼,在境內壓單消費時須出示身份證件,信用卡組織或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境外取現網點提取現金時鬚根據要求出示身份證件,在境內取現網點連線提取人民幣現金時須輸入密碼,壓單提取人民幣現金時須出示身份證件;在境內外ATM上提取現金須輸入密碼。交易成功後,應在相關單據上簽署與卡片背面相同的簽名。
第十五條 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相應産生的電子資訊記錄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不憑密碼進行的交易,則記載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憑證或能夠證明持卡人本人消費的其他依據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
第十六條 持卡人取現産生的欠款金額不得超過本行為其核定的信用額度的一定比例。
第十七條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遺失、被竊或遭他人佔用,應立即通過本行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或網上銀行等方式辦理挂失,挂失經本行確認後即時生效。自挂失生效後發生的非持卡人所為而造成的債務和損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擔,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債務和損失除外:持卡人辦妥挂失手續前發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本行調查情況遭持卡人拒絕,遺失或被竊信用卡無持卡人簽名。
第十八條 本行對龍卡信用卡設定有效期,過期後卡片不能繼續使用,但其賬戶下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有效。本行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動換卡服務,在有效期屆滿前將新卡直接郵寄至持卡人的帳單地址。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換卡,應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個月前通過本行提供的客戶服務電話或本行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與合作單位、信用卡組織或公司終止合作,導致無法用卡的,本行將視情況根據持卡人需要為其發放其他類型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