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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情況、向任何有關方面查核申請人的有關資料,有權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擔保,並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發卡的種類及信用額度。對未批准的申請,本行無須向申請人説明理由,並有權保留有關申請材料不予退還。
第三十一條 本行有權按照公佈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收取費用,有權根據適用法律調整龍卡信用卡的收費項目及其收取標準和收取方式,如有變動,以本行最新公告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行有權根據持卡單位或持卡人的資信變動情況、用卡情況或其他因素,對單位卡持卡單位的總信用額度或個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額度或卡片等級進行調整。
第三十三條 卡片登出或賬戶結清後,本行保留對該卡片在此後發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導致的有效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的追索權。
第三十四條 若持卡人未依約還款,或存在違法違規、違約行為,或有欺詐等惡意行為,以及存在其他風險的,本行有權選擇採取如下一種或幾種措施:自行或委託第三方通過信函、短信、電子郵件、電話、到府、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該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龍卡信用卡使用;要求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處置其保證金或質物;從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收,必要時有權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或採取其他相應的追索措施;採取其他風險控制手段。
第三十五條 本行有權基於持卡人資信狀況下降等原因或為維護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等目的,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龍卡信用卡。
第三十六條 本行有權依照有權機關的指令,查詢或凍結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
第三十七條 本行為持卡人的交易累計積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務的,本行保留變更積分累計規則、增值服務種類及內容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本行可通過信函、短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持卡人發送對帳單、其他與本行相關的資訊。
第三十九條 因供電、通訊、網路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本行原因導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對因此而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對於在交易過程中,因暫時的網路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本行有權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十條 本行有權根據規定將持卡人的資信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披露。
第四十一條 本行應書面或通過本行網站等提供龍卡信用卡使用的有關資料,包括章程、領用協議、使用指南、收費項目及標準等。
第四十二條 本行應設立24小時客戶服務電話,向持卡人提供業務諮詢、賬戶查詢、投訴受理及挂失辦理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對有交易、費用發生,或雖未發生交易或費用但賬戶有未償餘額的持卡人,本行應在其每月帳單日結計其賬務,並以發送對帳單等方式將其賬務情況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對賬務變動情況有疑義而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的,本行應及時給予答覆。
第四十四條 本行有權使用、處理申請人和持卡人的個人資料,但應對該資料保密,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本行與申請人或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除外。